资源描述
古浪县新农合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 二 0 一三年 度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和我县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门诊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国家新农合政策规定和《古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实施细则》《门诊统筹基金总额控制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知新农合政策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变化情况,乙方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甲方实行新农合信息化管理,乙方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系统终端设备和信息设施。
第五条 省级平台系统支持甲乙双方数据及时交换、门诊病人信息实时录入结算、补偿费用“一站式”直报,乙方应及时登录访问日常工作办公平台,按要求处理相关业务。
第六条 乙方应对所有门诊病人信息进行实时录入后即时完成门诊费用补偿,对于未实时录入、即时补偿的报账资料,甲方不予受理。
第七条 乙方依据《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严格核对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后进行门诊补偿,每次补偿均出具门诊补偿凭据。
第三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新农合工作,按照医疗机构服务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
第十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新农合管理相关知识,为乙方提供工作指导、政策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常用药品价格和普通门诊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医疗费用控制
第十二条 甲方为有效控制参合患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对乙方门诊医药费用实行限额管理。要求县乡级单次处方不超过50元(县级慢病处方不超过100元),单次补偿费用不超过45元,每人每年度补偿费用不超过60元;村级医疗机构单次处方额不超过30元,单次补偿费用不超过27元,年度补偿费用不超过60元。报销总额按户封顶使用,年度不结转余额。
第十三条 乙方用药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农合药品目录(2008版)》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2011版基层部分)》。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不得自立分解、重复、虚列项目收费。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的项目范围,不得将不予报销的项目费用计入报销范围给予报销。
第五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实时结算报销制度。每月费用结算起止时间定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每月25日至次月26日为规定报账时间。乡镇合管办必须在报账期内报所属乡镇卫生院和辖区内所有村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报账资料。当月费用当月报送,不得延期报送。凡资料不全或超过报账期者,甲方均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门诊费用报账资料:1、门诊费用汇总结算审批表;2、门诊补偿登记表;3、个人结算资料:①门诊收费发票(县乡级);②门诊审核补助凭据及清单。报帐资料均为原件。
第十八条 甲方对乙方报账资料经过认真审核后,送合管局(县财政局)复核,合理补偿费用直接拨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存在的问题向乙方进行及时反馈,反馈采取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乙方应向甲方报告问题核实与整改结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甲方不予支付违约部分报销费用。并扣除500-1000元违约金。
(一)未配备相适应的硬件设施及网络运行设备,影响了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信息管理员操作不当,造成系统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的。
(三)就诊患者信息未能实时录入进行即时补偿的。
(四)不能在规定时段和期限报账的。
(五)录入信息不真实,导致信息统计错误的。
(六)系统信息与处方和发票不相符的。
(七)门诊费用报账资料不全;或资料前后不符;或相关人员签字不全;或项目填写不全;或印鉴加盖不全等。
(八)次均补偿费用超出规定部分的。
第二十条 乙方发生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门诊补偿费用,甲方扣除违约1000-2000元违约金。
(一)因患者身份核查失误导致冒名就医且垫付报销医药费用形成事实的。
(二)自立、分解、重复、虚列项目收费的。
(三)将不予报销的项目计为报销项目或者将其他药品和治疗项目替换为中药、中成药或中医治疗项目进行报销的。
(四)开大处方、做重复检查和不必要检查的。
(五)在参合患者帐上搭车开药的。
(六)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暂停其1-3个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乙方进行有效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甲方视情节扣除1000-2000元违约金。
(一)第十九条条所列违约行为累计达5次或第二十条所列违约行为累计达3次者。
(二)服务综合满意度≤80%。
(三)经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要求的。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五)经群众投诉3次以上,调查属实的。
(六)骗取参合农民合作医疗证或串通参合农民伪造资料,套报基金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扣缴的违约金全部上缴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费用统筹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首选解决方式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农合政策有调整时,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协议,续签协议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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