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及合同、信息管理第一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具有相应资质的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监理概念要点:(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2)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工程监理企业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承建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
2、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2、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1)监理的工程范围;(2)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3、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
3、过着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机器季后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产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馆项目;4、建设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的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5、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1)服务性;(2)科学性;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
4、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厉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监理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4)公正性;工程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6、科学的建设程序应
5、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7、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2)工程招标投标制;(3)建设工程监理制;(4)合同管理制;8、监理工程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属于连带责任)9、监理工程违规行为的处罚:(1)对于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行业务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6、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之内不允许考试及注册;(3)如果监理工程师出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证书,收回执业印章,3年内不允许考试和注册;(4)监理工程师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的处罚;(5)同时受聘于两个及其以上单位执业的,将被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收回执业印章,并将受到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将被没收;(6)对于监理工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行为过失,产生不良后果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7、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10、监理工程师注册分为:(1)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3)变更注册。11、监理工程师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特殊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12、工程监理企业是
8、指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企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指标。13、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1)综合资质标准;(2)专业资质标准;(甲级;乙级;丙级)、(3)事务所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1)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不受工程类别、地域限制)(2)专业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受工程类别限制,不受地域限制)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2级以下(含2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受工程类别、地域限制)
9、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也工程类别3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受工程类别、地域限制)。(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3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此外,工程监理企业都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工程类别及等级附表1(P19)14、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15、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特点是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这种组织形式使用于能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子项目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10、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16、总监理工程师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非第一次),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
11、程质量事故的调查;(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17、监理员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机器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
12、工艺工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相关的监理记录。18、项目监理机构协调的范围分为(1)系统内部协调;(2)系统外部协调。根据我国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主内”协调工程项目各方面的协调;建设单位“主外”协调工程项目之外的各方面协调。19、监理手段:(1)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个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材料进场;实验过程(2)旁站(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过程);(3)巡视;(4)平行检查;(5)指令文件。20
13、、旁站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有:基础工程部分包括:(1)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卷材防水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主体结构工程部分包括:(2)梁祝节点钢筋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部分包括:(3)给水管道主管道水压实验、工艺管道密闭性实验、防雷接地电阻测试、电气线路回路绝缘电阻测试、智能建筑功能性试运行、通风空调试运行、电梯工程横超载实验等。对高危作业、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也应实施旁站监理。21、旁站监理程序:施工单位根据监理机构制定的旁站
14、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应当书面通知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22、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控制流程的基本环节可以抽象为投入、转换、反馈、对比、纠偏五个基本环节。23、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类型:(1)按照控制措施作用于控制对象的时间,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2)按照控制措施制定的出发点,可分为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24、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按得分率N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等级。N大于等于85%评定为A;75%大于等于N小于85%评定为B;65%大于等
15、于N小于75%评定为C;N小于65%评定为D25、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包括:(1)监理大纲;(2)监理规划;(3)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26、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7、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委托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28、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29、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
16、管理法律、法规;(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3)监理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30、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一、合同法律主体包括:(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
17、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已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2、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建设工程中设计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33、保证
18、的概念和方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法律关系必须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34、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使信用比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的保证称为保证书。35、保险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
19、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各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36、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概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包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投保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使承包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公证机关是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38、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
20、事人双方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39、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一、相同点:合同公证与鉴证,处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二、区别:(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公正作为司法
21、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40、无效合同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41、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组织机构无权认定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1)返还财产;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
22、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赔偿(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42、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44、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23、(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45、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概念:简称监理合同,是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内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46、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B、终止合同的权利。(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A、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B、对实施项目质量、工期和费用的
24、监督控制权;C、工程建设有段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D、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E、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47、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证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2)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监理人员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5)保证监理行
25、为的公正性;(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在监理工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漏泄漏实际、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48、施工合同版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包括:(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49、工程师(1)发包人委托的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在施工合同中称为工程师;(2)发包人派驻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50、合同的计价方式A、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
26、再调整的合同;B、固定价格合同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C、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郑州金的计价方式。51、合同文件的组成(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A、施工合同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书机器附件;D、施工合同专用条款;E、施工合同通用条款;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G、图纸;H、工程量清单(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够策划那个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租场部分。52、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通用条款规定,上述合同文件原则上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但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样时,
27、上面各个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53、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甲供)A、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受。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B、材料设备接受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受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54、材料和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有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此次检查
28、实验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55、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1)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处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有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经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仍有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顺延。56、工程质量保修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正常
29、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合同中:(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7、施工索赔的概念: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任何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58、施工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A、合同中明示的索赔;B、合同中默示的索赔(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A、工期索赔;B、费用索赔
30、;(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A、工程延误索赔;B、工程变更索赔;C、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D、工程加速索赔;E、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F、其他索赔59、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A、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或采取行动,B、按照合同约定行事,C、从事实出发、事实就是(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3)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4)诚实信用。第三章 建设工程信息管理60、信息的特点:(1)真实性;(2)系统性;(3)时效性;(4)不完全性;(5)层次性61、主要的信息形态有:(1)文字图形信息;(2)语言信息(包括口头信息);(3)新技术信息。62、信息管理的概念:对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工程项目休息中的经济类信息包括:(1)工程造价信息;(2)工程量信息63、建设工程信息管理贯穿建设工程全过程,衔接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个参建单位和各个方面,其基本环节有: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整理、检索、分发、储存。64、工程竣工的监理总结内容有六点:(1)工程概况;(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4)监理工作成效;(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机器处理情况和建议(该内容为总结的要点,主要内容有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合同争议、违约、索赔等处理情况);(6)工程照片(有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