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是技术,更是美术
经销合作协议
甲方(供方): 佛山市普林斯电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授权
1.1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甲方PRC普林斯品牌 产品在 省 地区的 经销商 。
1.2 乙方享有甲方授权经销的产品在授权区域的经营权,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的方案建立其所在区域的营销网络,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确保对该区域的销售覆盖;乙方认可并积极实行甲方对市场销售运作方式,严格遵守甲方目前制定的和以后制定的所有相关产品的市场销售规则。
第二条 协议生效及期限
2.1 自《协议》生效起20日内乙方必须按协议条款向甲方支付货款,乙方资金到帐日期为本协议生效日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本《协议》自动解除。
2.2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3 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协议有效期满时,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方可享有优先续约权,双方另行签定新的协议,确定新年度的任务指标。
2.4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销售甲方产品 万元,在试销期 三 月内至少要销售 万元,另具体系列产品在年度的销售目标见附件一《经销商年度目标销售额一览表》 。
试销期满,乙方完成经销合作协议约定销售额,则本经销合作协议继续生效;若试销期满,乙方无法完成以上各销售指标,甲方有权另选经销商;当甲方另选经销商时,乙方经销权自动解除。
第三条 结算及价格(本协议金额以人民币计算)
3.1 结算价格按照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三——《产品价格协议》执行。
3.2 结算方式:
如因乙方货款支付不及时而延迟发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3 货款的支付:乙方支付货款须汇至甲方提供的有效帐号上,或取得甲方的有效证明方可支付现金,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4 协议到期,乙方按照合同结清全部货款,未按协议如期清偿货款的,逾期按日收取应收货款1%的滞纳金。
第四条 控价管理
4.1甲方实行全国统一价格体系,乙方应按甲方价格体系规定进行报价及销售,并有责任为甲方产品的价格资料保守秘密,若因乙方违反本条款而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4.2 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乙方须配合甲方维护甲方产品在授权经销区域市场上的价格稳定,乙方只能在授权区域内销售,严禁跨区域销售。乙方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将其订购的货品在其授权区域之外销售即为违规。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且乙方需全部无条件回购违规销售的货品。同时,对于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按违规销售产品总价的20%对乙方进行处罚,有上述行为累计超出3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地区的经销权。
4.3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与分销商或销售单位分别签定市场保护的有关约定,如因乙方未履行此约定而导致第三方发生违反甲方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规定的行为,此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依照本协议第4.2条款处理。
第五条 订货及运输
5.1 乙方单次订货数量不少于10箱或折合金额不低于5000元(经销折实价),甲方才予以安排生产与配送。
5.2 乙方订货时需要向甲方传真《订货单》的同时按协议规定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收到乙方应付货款后,编排发货时间。
5.3 乙方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 ,《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
5.4 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接到乙方的定单后,7天内发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的,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24小时内通知乙方。
5.5 乙方定购的货物品种、规格如是甲方暂未开发的或其他特殊的产品,乙方需按该货款总额的50%预付货款,甲方在收到预付货款后安排生产,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再安排发货。
5.6 甲方采取的一般运输方式为汽运,甲方负责送货到 (广东珠三角范围内)的运输费用,其余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5.7 乙方在到达站提货时必须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如发现货品有破损、数量欠缺,必须当即向运输单位进行交涉,并3日内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责任由乙方负责。
5.8 乙方在验收时,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与订货单不相符合,应妥善保管,并在到货5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该批产品符合协议规定,通过了验收,法律上所有权也随之转移,此后一切经济损失或责任,由乙方承担。
5.9 甲方在接到乙方验货异议后,应在5日内负责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否则,则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视作默认。
5.10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就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原因,并取得有效证明方可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售后服务
6.1 在保用期内,甲方对产品的质量实行三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按《电工产业售后服务细则》处理,如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妥等非质量问题造成产品问题,甲方不予负责。
6.2 质量问题的退货,由各驻地办事处安排人员按月度现场处理,此退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广告宣传
7.1 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策划与投放及地方市场推广支持。
7.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广告模式及销售模式开展市场拓展工作。
7.3 乙方对外应无条件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宣传和提高甲方产品的美誉度,对甲方产品陈列展示要执行甲方CI规定。
7.4 乙方可自行在当地媒体投放广告,广告费由乙方承担,但广告内容及形式应与甲方制订的广告策划形式保持一致,并在投放前报送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乙方任何不经甲方批准制作与投放的广告及宣传品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7.5 甲方在市场推广时为乙方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乙方如需增加数量应在订货单中声明并按成本付费。
第八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8.1 甲方义务:
8.1.1 甲方向乙方出具授权经销书。
8.1.2 积极维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的经销权益。
8.1.3 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开展PRC普林斯推广活动,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市场经营信息。
8.1.4 甲方给予乙方一个稳定的市场价格表,如有变动,尽量体现每年年初制定的年度价格表;或将价格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于变更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5 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资料及必要产品检测报告。
8.1.6 协助、督促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8.1.7 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景象在内的广告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8.1.8 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合格产品。
8.1.9 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处理、规范市场工作。
8.1.10 做好乙方相关人员的产品知识培训工作。
8.2 甲方权利:
8.2.1 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的行为。
8.2.2 审批广告策略,调整广告计划。
8.2.3 核定产品包装、供货价、零售价。
8.2.4 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订、实施营销方案。
8.3 乙方的义务:
8.3.1 乙方负责甲方授权经销产品在其代理区域内的分销商的确立、终端陈列、铺市、理货、促销推广及当地客户服务等事宜。
8.3.2 自觉维护甲方及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8.3.3 乙方不得用其它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仿冒甲方之产品。
8.3.4 提供本地区市场营销方案、广告计划、和广告报价清单,并按照甲方要求和程序提供核报广告支持所需要的各项有关资料及广告实样。
8.3.5 逢每月份第1日,乙方必须准确及时地配合甲方驻地办事处做好上月的包括库存、销量、分销经营情况及经营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8.3.6 不得参与低价营销活动,遇到市场打折、促销活动,若需降价或进行甲方产品促销需经甲方同意方能参加。
8.3.7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8.3.8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明书等经营必备证件的加盖印章复印件。
8.4 乙方权利:
8.4.1 享有授权区域经营权及发展和管理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8.4.2 有参与、了解甲方所制定广告策略的权利。
8.4.3 对产品供货价、零售价有建议权。
8.4.4 有监督甲方处理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8.4.5 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产品宣传资料的权利。
8.4.6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退出甲方产品销售代理。
第九条 奖励政策
为激励乙方做好市场网络拓展,信守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取得最佳销售额,协议期满时,在乙方无欠款的前提下,甲方对乙方提供以下奖励:
9.1 奖励条款:具体内容见附表二《奖励政策》,另特别注明:上述奖励计算的销售金额全部为甲方折实的发货金额,且双方约定,工程特价和促销通知有明确规定扣除奖励的可计销售量但不设奖励。
9.2 奖励发放时间及方式:
年终奖励在下一年度春节前10天,以明折明扣如实入账的方式兑现。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0.1 “PRC”“普林斯”为甲方商标、商号,乙方只有在销售和宣传甲方产品时方可使用该商标商号,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使用。
10.2 乙方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对于有关“PRC”“普林斯”产品的任何技术以及商务资料的所有权、许可、特征及使用的一切版权通知、许可文件、商标和其它材料均应妥善保管,不得他用。
10.3 乙方如将其它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擅自生产、销售仿冒甲方
之产品,甲方则取消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利益,并追究法律责任。
10.4 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在经营过程中掌握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对方的经营渠道、营销手段、客户名单等),双方任一方不得利用掌握的上述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
10.5 各商家不得独自在自设网站或其它网站上各自设计、收发不应该出现的涉及“PRC”“普林斯”知识产权的信息及图片,以及未经批准在店面乱展示不合格的有关“PRC”“普林斯”形象的宣传。
10.6 对于乙方的任何错用及侵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11.1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主张终止协议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此种情况并终止本协议:
A.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B.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还是资源性。
C.出现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导致一方无法达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目标。
D.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受到持续超过90天的不可抗力时间的阻碍。
E.一方有损坏和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之行为。
第十二条 争议和解决
12.1 如果由于有关本协议而引起争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终止而出现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以及双方意图解决争议的愿望。双方在上述通知之日后为期30天的时间内努力解决争议。
12.2 如果在30天内彼此没有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签约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由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均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一切经济损失。
14.2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乙方所辖区域客户或大宗工程项目客户强烈要求到甲方提货,甲方应先知照乙方,并保证供给价格按现行价格协商执行,且该销售额计入乙方任务中。同时,甲方根据卖出情合理补偿乙方。对大宗工程项目的争夺,甲方双方应积极配合。
14.3 若因乙方达不到《协议》要求,导致经销权解除,乙方必须在经销权解除之日起15天内结清全部货款,否则,逾期按日收取应收货款1%的滞纳金。
14.4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本协议没有约定的事宜时,双方应本着协商原则加以解决,并将达成一致的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纳入本协议中,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执行代表(签字): 执行代表(签字):
地 址:南海松岗松夏工业园长盛路1号 地 址:
邮 编:528234 邮 编:
电 话:86757-88787212 电 话:
传 真:86757-88787211 传 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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