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合同范本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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