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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127-2015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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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320 A 91 SZDB/Z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 /Z 1272015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范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Emergency Warning Information Release a 2015 - 02 - 09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SZDB/Z 1272015 I 目 次 前言 . 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1 5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 . 2 5.1 制作与审核流

2、程 . 2 5.2 制作预警信息要求 . 3 5.3 解除预警信息的制作要求 . 3 5.4 内部审核要求 . 4 5.5 预警信息传输要求 . 4 6 预警信息发布 . 4 6.1 发布流程 . 4 6.2 发布要求 . 5 6.3 信息备案 . 6 7 媒介传播要求 . 6 7.1 响应时间 . 6 7.2 具体要求 . 6 SZDB/Z 127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气象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归口单位:深圳市气象局。 本标准化指

3、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 曹春燕、贺佳佳、吴序一、陈训来、刘东华、叶汶华、王飞。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首次发布。 SZDB/Z 1272015 1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流程、 预警信息发布和发布渠道的管理。 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发布深圳市突发事件三级预警信息和转发由国家及广东省发布的可能对深圳产生影响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

4、ZDB/Z 128-2015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数据交换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预警信息 发生或可能发生, 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 总则 4.1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深圳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对应的职能部门,以及市政府授权发布的其他部门。 4.2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主要依托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见图 1,由信息发布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警信息制作,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深圳市政府应急管

5、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4.3 预警信息的传播媒介包括网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公众发布平台、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体、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与传真、电子显示屏等,必要时采取专人通知。 SZDB/Z 1272015 2 图1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5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 5.1 制作与审核流程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流程应按照图2规定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获知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信息3个小时内将纸质审核文件传真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b不通过事件是否首发是是否达到三级预警级别是是否达到三级预警级别否解除三级预警否内部审核

6、a否备案留底跟进事态发展进一步收集信息制作预警信息内部审核a不通过是更新预警信息内部审核a不通过重新核实通过通过通过备案留底、通报市应急办并发送预警信息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平台 a 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 市相关职能部门内部审核后报送市应急办, 市应急办核定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b 纸质审核文件内容应包括预警信息内容和制作、审核、签发人员及时间。 图2 预警信息审核流程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作与审核(预警信息发布单位) 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传播(各社会媒介) 预警信息到达公众与各用户 SZDB/Z 1272015 3 5.2 制作预警信息要求 5.2

7、.1 包含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信息。 5.2.2 具体要求 5.2.2.1 发布机关 发布机关内容应为完整的机关名称。 5.2.2.2 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应包括完整的年月日时分。 5.2.2.3 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 应明确为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中一类或更详细类别。 5.2.2.4 预警级别 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确定预警级别,深圳市可发布三级预警信息。 5.2.2.5 起始时间 起始时间应包括完整的年月日时分。 5.2.2.6 可

8、能影响范围 应使用文字描述范围边界和区域,必要时配以地图说明。 5.2.2.7 警示事项 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必要警示事项,事项如有多项应以重要和紧急程度从高至低排序。 5.2.2.8 事态发展 应根据掌握资料简要分析事件可能发展。 5.2.2.9 相关措施 应根据掌握资料描述政府部门将采取或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5.2.2.10 咨询电话 电话号码应为有效且有专人值守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 5.3 解除预警信息的制作要求 5.3.1 包含内容 解除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解除预警的机关名称、突发事件的类别或名称、解除的预警级别和解除时间。 5.3.2 具体要求 SZDB/Z 1272015 4

9、 5.3.2.1 解除预警的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应为完整名称。 5.3.2.2 突发事件的类别或名称 已有明确事件名称的应使用事件名称,没有具体名称指代的可使用突发事件类别。 5.3.2.3 解除的预警级别 深圳市可解除的预警信息为三级。 5.3.2.4 解除时间 解除时间应包括完整的年月日时分。 5.4 内部审核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内部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首先核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b) 按 5.2 逐条核对预警信息内容; c) 检查是否有错别字,或时间、范围等信息笔误; d) 审核信息内容次数应不少于 2 次; e)

10、 审核完成应使用电子签章确认签发。 5.5 预警信息传输要求 预警信息传输要求应符合SZDB/Z 128-2015的规定。 6 预警信息发布 6.1 发布流程 SZDB/Z 1272015 5 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接收到信息发布单位发送的预警信息a通报市应急办根据信息内容判断预警等级三级预警或气象预警属于转发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的一、二级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进行信息备案转发预警信息 图3 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6.2 发布要求 6.2.1 发布预警信息 6.2.1.1 以文字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包括 5.2 要求的完整内容。由于字数限制无法呈现完整内容时,发布内容可根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

11、警信息作简要概述,但至少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和预警级别等信息内容。 6.2.1.2 以音、 视频媒体形式发布的预警信息应根据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修改,录制形成通畅、易懂、简短的文字、声音或视频片段播放。 6.2.2 更新与解除预警信息 6.2.2.1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6.2.2.2 更新预警信息的内容应符合 5.2 要求。 6.2.2.3 解除预警信息的内容应符合 5.3 要求,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不应使用相关预警图标。 6.2.3 转发预警信息 a

12、接收预警信息来自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经审核发布的信息以及市应急办要求发布或转发的信息。 SZDB/Z 1272015 6 转发预警信息应在信息显要位置注明为转发,同时注明转发来源。 6.2.4 多项预警同时发布 多项预警信息同时发布, 应按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排列; 预警级别相同的, 按照影响范围从大到小排列;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均相同的,按照发布时间从新到旧排列。 6.3 信息备案 6.3.1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向上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信息备案。 6.3.2 备案信息的内容应包括 5.2 要求的完整内容,还应包括信息制作、审核、签发等流程完整的人员和时间信息。 7 媒介传播要求 7.1 响应时间

13、 7.1.1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 15 分钟内开始播放相关预警信息。 7.1.2 手机短信发送单位应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 15 分钟内启动预警信息发送工作。 7.1.3 电子显示屏管理部门应在预警信息发布 2 小时内在电子显示屏上呈现相关预警信息。 7.2 具体要求 7.2.1 广播电台 7.2.1.1 对于转发的一级和二级预警,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转发,对于三级预警,应做到每 30 分钟播出一次预警信息。 7.2.1.2 对于气象预警,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

14、(试行)及深圳市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等深圳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操作。 7.2.1.3 播放信息内容应符合 6.2.1.2 要求。 7.2.2 电视台 7.2.2.1 对于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或转发的所有预警,本地电视节目均应在荧幕呈现对应预警信号图标,无相关图标的预警信号除外。 7.2.2.2 对于转发的一级和二级预警,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转发,对于三级预警,应在每 30 分钟在荧幕底部滚动播放预警信息。 7.2.2.3 对于气象预警,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台风

15、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及深圳市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等深圳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操作。 7.2.2.4 播放信息内容应符合 6.2.1.2 要求。 7.2.3 互联网媒体 7.2.3.1 互联网媒体在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或转发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时,应在首页显要位置呈现预警信息。 SZDB/Z 1272015 7 7.2.3.2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加自动咨询和应答接口,也可链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相关发布单位网站。 7.2.3.3 互联网媒体可利用传播方便的优势,同时转发各种指引信息,但应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7.2.3.4 传播信息内容应符合

16、6.2.1 要求。 7.2.4 手机短信 7.2.4.1 对于转发的一级和二级预警,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7.2.4.2 对于三级预警,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市应急办要求发送相关信息。 7.2.4.3 对于气象预警,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及深圳市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等深圳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操作。 7.2.4.4 短信息内容应符合 6.2.1.1 要求。 7.2.5 热线电话 7.2.5.1 自动应答热线电话应与突发事件预

17、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内容自动同步,在市民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查询预警信息时,能准确、完整复述符合 6.2.1 要求。 7.2.5.2 采用人工应答的热线电话,应加大咨询高峰时期的应答能力,并应按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内容进行复述,口齿清楚、语音纯正。 7.2.6 传真 通过传真传播的预警信息应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内容保持一致, 字迹清楚、 可辨识性强。 7.2.7 电子显示屏 7.2.7.1 对于转发的一级和二级预警,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对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转发。 7.2.7.2 对于三级预警,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根据市应急办要求

18、发布相关信息。 7.2.7.3 对于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及深圳市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细则等深圳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操作。 7.2.7.4 传播信息内容应符合 6.2.1.1 要求。 7.2.8 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 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传播的预警信息内容应符合6.2.1要求。 7.2.9 报刊 通过报刊传播的预警信息内容应符合6.2.1.1要求。 7.2.10 专人通知 7.2.10.1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社区、

19、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由其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SZDB/Z 1272015 8 7.2.10.2 口头通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和预警级别,并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保持一致,有灾难避险需要时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引。 7.2.10.3 必要时派发的传单信息内容应符合 6.2.1.1 要求。 7.2.11 卫星传播 7.2.11.1 在常规通讯方式或传播媒介无法到达的情况下,可使用卫星通讯方式对预警信息进行传播。 7.2.11.2 卫星传播的信息应符合 6.2.1 要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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