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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1∕T 664-2022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武汉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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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100.01 CCS A 10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6642022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e market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2022- 10 - 21 发布 2022 - 11 - 21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201/T 6642022 I 目次 前言 . III 引言 . IV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相关方要求 . 2 4.1 举办方

2、. 3 4.2 经营户 . 3 4.3 监管方 . 4 4.4 消费者 . 4 5 建设要求 . 4 5.1 场所建设 . 4 5.1.1 选址 . 4 5.1.2 建筑 . 5 5.1.3 场内布局 . 5 5.1.4 装修 . 5 5.2 设施设备建设 . 6 5.2.1 供水设施 . 6 5.2.2 排水设施 . 6 5.2.3 供电设施 . 6 5.2.4 通风设施 . 7 5.2.5 垃圾处理设施 . 7 5.2.6 公共厕所 . 7 5.2.7 消防设施设备 . 7 5.2.8 信息化设备 . 8 5.2.9 食品安全检测设施设备 . 8 5.2.10 摊位柜台设施 . 8 5.2

3、.11 经营设施 . 8 5.2.12 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 9 5.2.13 疫情防控设施设备 . 9 5.2.14 计量器具 . 9 5.2.15 小餐饮设施 . 9 5.2.16 配套设施 . 10 5.2.17 服务设施 . 10 6 管理要求 . 10 6.1 食品安全管理 . 10 6.1.1 准入与溯源管理 . 10 DB4201/T 6642022 II 6.1.2 食品安全检测管理 . 12 6.1.3 小餐饮管理 . 13 6.1.4 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 13 6.2 疫情防控管理 . 14 6.2.1 基本要求 . 14 6.2.2 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 . 14 6.2

4、.3 疫情防控升级管理 . 15 6.3 环境卫生管理 . 16 6.3.1 市场内环境卫生管理 . 16 6.3.2 交易区环境卫生管理 . 16 6.3.3 设备设施卫生管理 . 16 6.3.4 人员卫生管理 . 17 6.3.5 病媒生物管理 . 17 6.3.6 市场周边管理 . 17 6.3.7 车辆管理 . 17 6.4 经营管理 . 17 6.4.1 组织机构 . 17 6.4.2 管理制度 . 18 6.4.3 商品销售 . 18 6.4.4 证照管理 . 20 6.4.5 价格管理 . 20 6.4.6 计量管理 . 21 6.4.7 诚信经营管理 . 21 6.4.8 安

5、全生产管理 . 22 6.4.9 消费者维权管理 . 22 6.5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 22 6.6 党团和文化建设管理 . 23 7 智慧化建设和监督管理要求 . 23 7.1 总体要求 . 23 7.2 设施设备硬件建设 . 24 7.3 管理系统软件建设 . 25 7.4 智慧化管理 . 26 7.5 智慧监管 . 27 参考文献 . 28 DB4201/T 664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武汉市市场监

6、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锦瑾、罗芬、郎星平、孙强、钱尼明、李徐、胡君、何丽。 DB4201/T 6642022 IV 引言 为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农贸市场标准化、智慧化水平,保障市民日常生活需求,开展本文件的编制工作。 本文件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并吸收采纳了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武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具体承担了本文件起草的编辑工作。 DB4201/T

7、 6642022 1 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举办方、经营户、监管方、消费者等相关方的责任要求,场地建设和设施设备建设等农贸市场建设要求,以及疫情防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经营管理、应急管理、党团和文化建设管理等农贸市场管理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农贸市场智慧化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心城区、 功能区以及远城区城关新建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其他市场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

8、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22 电子台案秤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要求 GB/T 21720-2008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 27770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 GB/T

9、 27771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 GB/T 27772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 GB/T 27773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16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3659-2017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T 38209 公共安全 演练指南 GB/T 38738-2020 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农贸市场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

10、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4201/T 6642022 2 GB 550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DB42/T 1333 农贸市场公平秤配备和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marke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e 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集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现货零售交易、小餐饮、便民服务于一体,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公开性、固定性交易场地,以及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来源:GB/T 2

11、1720-2008,3.1,有修改 3.2 举办方 markets organizers 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3.3 经营户 business households 向农贸市场举办方承租场地、进行现货零售交易、小餐饮或便民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来源:GB/T 33659-2017,3.3,有修改 3.4 监管方 supervisor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3.5 小餐饮 small-sized catering entity 市场内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150 m2、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2、 3.6 病媒生物 vector 能通过生物或机械方式将病原生物从传染源或环境向人类传播的生物。 注: 本文件涉及的病媒生物为蚊、蝇、蜚蠊和啮齿动物的鼠类。 来源:GB/T 38738-2020,3.1 4 相关方要求 DB4201/T 6642022 3 4.1 举办方 4.1.1 举办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b)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4.1.2 举办方在开展本市场的管理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审查申请进入农贸市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户档案并定

13、期核实更新;b)交付的使用场地符合 5.1 的要求,保障使用场地的建设质量与安全;c)与入场经营户签订摊位柜台租赁协议,就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d)按 6.4.2 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按 6.5 的要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e)按表 3 的要求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场内经营户履行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对于违反租赁协议及经营管理制度的,进行劝阻处理,对不听劝阻处理的,及时报告监管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f)按表 3 的要求配备专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应的专业工作,如配备人员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等;g)接受监管方的监督检查,协助查处农贸市场内的违法

14、违规行为,并提供违法违规经营户的相关信息;h)负责市场内消防、保安、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计量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状态;i)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样品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j)对经营户和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文明安全经商意识和能力。4.2 经营户 4.2.1 经营户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依法办理相关证照;b)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4.2.2 经营户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要

15、求: a)按照摊位柜台租赁协议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遵守农贸市场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农贸市场设施设备;b)遵守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c)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d)按照规定建立农副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的原始发票、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农副产品;e)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加工服务的,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f)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设施、设备;g)销售熟食、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其经营人员穿戴清洁的

16、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证等;h)销售物品陈列整齐有序,不违规占道、扩摊、搭建或者擅自流动经营;DB4201/T 6642022 4 i) 及时清理摊位柜台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摊位柜台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乱泼污水、乱倒垃圾; j) 无使用明火作业、乱拉乱接电线和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危害农贸市场公共安全的行为; k) 依法明码标价经营。 4.3 监管方 4.3.1 监管方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以下管理工作: a) 对举办方、经营户依法进行登记注册; b) 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对登记注册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

17、问题; c)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不合格农产品开展核查处置; d)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举办方、经营户实施信用监管; e) 对举办方制定计量管理制度、设置公平秤以及场内经营户使用计量器具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f) 对遵守消费维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g) 对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h) 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活禽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i) 对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j) 对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k) 对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l) 对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

18、为进行监督管理; m) 对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n) 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2 监管方应对农贸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和考核通报制度。 4.4 消费者 消费者应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a) 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 b) 在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c) 进入农贸市场遵守 6.1 中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 d) 在相应的停车场(库)停放车辆,不骑行或者推行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辆除外)进入农贸市场营业区域。 5 建设要求 5.1 场所建设 5.1.1 选址 5.1

19、.1.1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 5.1.1.2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 DB4201/T 6642022 5 5.1.1.3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 1 km 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5.1.2 建筑 5.1.2.1 新建农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 5.1.2.2 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防

20、火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 5.1.2.3 农贸市场出入口数量和通道宽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出入口和通道要求 出入口和通道 用地面积1000 m2 1000m2用地面积300 户 150 户经营户数300 户 经营户数150 户 一般管理人员(专、兼职) 市场管理员a 1015 510 5 消防安全管理员b 物业管理员c 消费者投诉处置人员d 2 专职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e 2 1 1 农产品食品检测员f 5 3 2 a 从事商品监督和市场管理等服务工作的人员。 b 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等消防管理工作的人员。 c 市场管理区域内,组织安

21、排物业设施维护养护、环境卫生美化绿化、公共秩序维护工作的人员。 d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投诉处置规范,负责记录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人员。 e 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的人员。 f 从事农产品、粮油、食品及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6.4.2 管理制度 举办方应按表 4 设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账,并保留记录。 表4 市场管理制度和台账 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台账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1 财务管理制度 11 商品检查验收制度 1 人员值班台账 2 人事管理制度 12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 人员培训台账

22、3 台账登记制度 13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3 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4 合同管理制度 14 市场档案管理制度 4 农产品溯源台帐 5 信用管理制度 15 不合格商品退市及销毁制度 5 计量器具管理台账 6 市场管理制度 16 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及承诺制度 6 不可食用肉回收台帐 7 市场公示制度 17 市场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7 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台帐 8 应急管理制度 18 市场管理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8 卫生(防疫)消毒记录台账 9 市场经营户守则 19 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责任制度 9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登记台帐 10 商品先行赔付制度 20 计量管理制度 10 服务台帐 - - 21 投诉受

23、理与处置制度 11 顾客投诉处理台账 6.4.3 商品销售 6.4.3.1 经营户不应销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等不合格商品。 6.4.3.2 经营户在出售和发送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查验,对出现变质、腐烂和感官品质异常,或者超过产品保质期的产品,要剔除和隔离,及时销毁处理。 DB4201/T 6642022 19 6.4.3.3 经营户应建立批发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应少于 6 个月。 6.4.3.4 举办方和经营户应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确

24、保食品安全。 6.4.3.5 举办方宜引进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熟食制品、南北货等主副食品品牌企业入驻,且品牌企业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4.3.6 举办方宜设置本市、外地基地蔬菜直供专柜,专柜蔬菜应符合种植、批发(配送)、零售的三级蔬菜供应体系。 6.4.3.7 商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农贸市场内不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 mm 的塑料购物袋,提倡使用无毒、可降解的环保型包装材料; b) 熟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不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塑料桶; c) 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与果蔬直接接触的固定胶带选用无违规化学添加剂

25、,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 6.4.3.8 蔬菜、水果类产品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蔬菜类产品上柜销售前加工整理,宜净菜或半净菜上市; b) 蔬菜类产品排列整齐,分类陈列,不使用未经食品安全评价合格的粘胶带捆绑蔬菜; c) 需保鲜的蔬菜用保鲜膜包装,保湿使用清洁水,可使用雾化器增湿; d) 预包装蔬菜保持新鲜,摆放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e) 水果类产品按类别上柜销售,标明产地信息; f) 根据水果特性做好销售过程防护工作; g) 分切销售的水果(如:西瓜、哈密瓜等)使用塑料盒或保鲜膜做好防护,并使用专用刀具; h) 接触直接入口水果的塑料盒和保鲜膜使用食品级材质。 6.4.3.9 禽畜肉类产品

26、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经营户向供货商索取相应证明,如:非疫区产地证明、车辆消毒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材料卫生检测报告、政府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证明等。不应销售单证不全或未经过检疫的畜禽肉品; b) 畜禽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置于有明显标识的容器内, 并统一回收, 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c) 畜禽肉类宜以冷鲜肉和冷冻肉进行销售,并采用冷链运输; d) 畜禽肉类食品整理加工销售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操作台(或整理室)和相应设备工具, 商铺内划分售卖区域、操作区域和储存区域等工作区域,分割和加工过程中,工具不重复或交叉使用; e) 肉类产品不着地存放,不接触有

27、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肉类商品不与蛋类商品同库储存,当天交易后剩余的鲜肉、分割肉进行冷藏保存; f) 冷鲜肉和冷冻肉分别放入冷藏陈列柜和冷冻陈列柜中出售。 冷柜中散装陈列的畜禽肉品和调理制品放置于托盘中陈列并经常翻动, 以保持商品透气, 防止肉品变色和调理制品表面干燥脱水; g) 鲜肉经营场地内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 25。 6.4.3.10 水产品类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鲜活水产品的蓄养用水和制冰用水水质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b) 冰鲜水产品柜台在多孔不锈钢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c)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d) 实施水产品

28、宰杀服务的冻鲜、 活鲜水产品柜台内配置统一的放置容器、 操作台和统一的废弃物收集桶,不在地面上进行操作; DB4201/T 6642022 20 e) 需充氧的水产品,要将充氧管进行统一放置,直接通向每一个容器; f) 不使用违禁化学品。 6.4.3.11 豆制品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豆制品宜用保鲜柜展示,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内设冰箱、消毒灯、灭蝇灯、空调等设施,并设置预进消毒间; b) 豆制品销售前后做好设施设备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未销售完的豆制品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6.4.3.12 熟食卤品及直接入口类产品(熟食卤品、酱腌菜、现炒现卖食品)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熟食卤

29、品及直接入口类产品的整理加工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刀具、刮器、绞肉机、容器、包装袋等并在符合食品要求的操作台(板)上进行; b) 销售熟食卤品及直接入口类产品的摊位柜台,将生、熟食品分开放置,分类陈列,摆放整齐; c) 销售熟食卤品及直接入口类产品的,加盖销售; d)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不直接用手接触食品; e) 设置齐全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蝇”设施,有封闭的垃圾容器,摊位柜台内卫生状况良好; f) 安装空调等温度控制设备; g) 经营的食品有冷藏冷冻存放条件要求的,有冰柜冰箱等冷藏冷冻设备。 6.4.3.13 其他产品销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其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豆制品、粮油及

30、其制品、清真食品、散装加工食品、分装产品、预包装食品,其销售管理符合 6.4.3.16.4.3.11 的规定; b) 清真食品专摊(柜)、专人、专库、专车销售,并有显著标识。 6.4.4 证照管理 6.4.4.1 经营户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豆制品、预包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许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6.4.4.2 举办方应统一审核、管理经营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确保证照齐全、真实、不过期。 6.4.4.3 随商品同行的合格证、检疫证、送货证、确定单等商品证(单),应由场内经营户自行保存备查。 6.4.4.4 经营户不应非法转让证照、超范围经营和擅自改变摊位用途

31、。 6.4.4.5 发现场内经营户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举办方应督促经营户及时改正。 6.4.5 价格管理 6.4.5.1 农贸市场内的商品价格应公平、透明,明确公示,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6.4.5.2 经营户应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标签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有条件的农贸市场举办方宜充分利用电子屏进行价格公示。 6.4.5.3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户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6.4.5.4 举办方应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并予以公示。 6.4.5.5 经营户不应有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行为。 6.4.5.6

32、 以下情形导致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举办方应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措施,记录相关情况: 发生洪水、冰冻雨雪、干旱、台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发生火灾、水源污染、动植物疫情; 发生恐怖袭击、核泄漏等引发公众恐慌。 DB4201/T 6642022 21 6.4.6 计量管理 6.4.6.1 举办方应按 GB/T 33659 规定的要求管理计量器具, 对农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按期做好每年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6.4.6.2 举办方应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4.6.3 举办方应在与经营户签订的入场经营协

33、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6.4.6.4 举办方应根据农贸市场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农贸市场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6.4.6.5 举办方和经营户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应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应破坏铅签封。 6.4.6.6 公平秤的配备与管理应符合 DB42/T 1333 的要求。 6.4.6.7 举办方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

34、督管理工作。 6.4.6.8 农贸市场的票据、票证、商品标识、价目表等应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现场交易时,经营户应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如有异议,经营户应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6.4.6.9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经营户应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应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6.4.7 诚信经营管理 6.4.7.1 举办方应建立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及市场内农贸市场经营户诚信经营档案,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场内经营户,倡导经营户诚信经营。档案应为书面或电子材料,一户一档,妥善保存并及

35、时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户停止销售后 6 个月。档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经营户名称; b) 居民身份证; c) 营业执照; d) 食品经营许可证; e) 租赁合同; f) 联系方式、住所; g) 经营商品信息。 6.4.7.2 经营户应诚信经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具体包括: a) 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的发生; b) 不在交易活动中掺杂、掺假、短秤少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c) 不垄断货源,价格管理符合 6.4.5 的要求。 6.4.7.3 举办方应对经营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情况、失信违规情况、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收集、记录、

36、归档。 6.4.7.4 举办方应积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退出场。 6.4.7.5 举办方应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安全卫生、活禽禁售、禁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根据实际建立党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 开展日常教育活动,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文明、 诚信、 平安市场等创建工作。 DB4201/T 6642022 22 6.4.7.6 举办方应及时清退违法违规经营户和商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预警工作。 6.4.8 安全生产管理 6.4.8.1 举办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37、、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6.4.8.2 设置电梯(扶梯)的农贸市场,举办方应按国家对电梯(扶梯)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检验;使用气瓶、叉车等特种设备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落实管理制度,配备具有资质的作业人员。 6.4.8.3 举办方应在营业期间进行防火巡查,巡查间隔时间小于 2 h,农贸市场经营区域内不应使用明火、瓶装液化石油气,应明示禁止吸烟。 6.4.8.4 举办方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场内经营户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逃生自救技能。 6.4.8.5 举办方应组织消防宣

38、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6.4.8.6 举办方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4.8.7 举办方和经营户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积极落实隐患整改。 6.4.8.8 举办方应成立应急处置管理工作组, 应按照 GB/T 29639 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应按照 GB/T 38209 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安排模拟演练。 6.4.9 消费者维权管理 6.4.9.1 市场举办方应承担消费者维权第一主体责任,举办方和经营户应依法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a) 依法经营和

39、诚信经营,不应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强制交易; b) 保证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c) 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d) 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明码标价; e) 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履行产品“三包”义务; f)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6.4.9.2 举办方应在农贸市场内设立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并在农贸市场内显著位置悬挂服务站标识标牌。 6.4.9.3 举办方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置机制,及时对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做出

40、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处置,消费投诉处置率达到 100%。 6.4.9.4 鼓励有条件的举办方依据与经营户的合同约定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倡导线下无理由退换货,开展诚信经营户评比活动,积极参与全市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创建活动。 6.5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6.5.1 举办方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协同共治”的食品安全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品安全、可追溯。 6.5.2 举办方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6.5.3 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时,举办方应第一事件向相关部

41、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配合相关DB4201/T 6642022 23 部门做好应急响应和预防工作,并按 GB 37487 要求,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杀菌。 6.5.4 举办方和经营户应共同建立不合格产品退市机制,经营产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6.5.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举办方应要求经营户立即停止交易活动,记录相关情况,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调查取证。 6.6 党团和文化建设管理 6.6.1 党员经营户应做到示范公开化。 6.6.2 农贸市场宜根据市场情况建立党团组织,制度健全,定期开展党团

42、共建活动。 6.6.3 举办方应积极响应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 a) 设计制作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坚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耐久性相结合。具体措施包括: 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 1 处诚信建设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有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 公益广告宣传突出思想性,兼顾艺术性、观赏性、耐久性,内容无书写错误、表达不规范或与党中央精神、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不相符的问题,无明显的褪色、污损或被小广告张贴占用的现象。 b) 强化公共文明引导,具体表现为: 无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现象; 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现象;

43、无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现象; 无损坏公共设施现象; 无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现象; 无不文明养宠现象; 无躺卧公共座椅现象; 有序排队,保持适当距离,无插队现象; 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经营场所室内做到“三无”,即无人吸烟、无烟味、地面无烟蒂。 c) 提倡文明服务,农贸市场从业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突出问题,无慵懒散拖现象。 6.6.4 举办方应在符合 6.3.6 和 6.3.7 要求的基础上,推广精细化管理,打造良好秩序。 6.6.5 举办方应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a) 每季度更新 1 次宣传栏; b) 利用电子屏等多种方式开展健

44、康教育宣传; c) 引导市民了解、掌握必备健康知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 6.6.6 举办方应建立经营者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为经营户提供相关技能培训。 7 智慧化建设和监督管理要求 7.1 总体要求 7.1.1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按照本章要求开展智慧化建设和管理。 7.1.2 举办方应配置各类设施与设备,支撑智慧化管理系统的运行,实现农贸市场各类检测、监测、DB4201/T 6642022 24 检查及业务数据的采集、加工、分析、处理与服务。 7.1.3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架构见图 1。 图1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架构图 7.2 设施设备硬件建设 7.2.1 举办方宜配备智能溯源

45、电子秤、快速检测设备、巡检仪、摊位显示屏,安装广播系统设备、智慧公示屏、 视频监控设备、 客流监控设备、 人体红外测温仪, 建设计算机机房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布局网络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配备环境监控设备、应急管理设备和无人接触售卖机。 7.2.2 智能溯源电子秤应符合 GB/T 7722 的要求,应与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联接,实现数据传输和交换。 7.2.3 举办方应配备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检验检测和辅助设备,检测设备通道数不少于 5 个,检测项目应不少于 1 项,检测应覆盖农贸市场主要经营产品。 7.2.4 举办方应配置移动平板设备,满足进出数据采集、巡查、核验等工作需要。 7.

46、2.5 举办方宜在经营户摊位上方设置显示屏,摊位显示屏的强弱电线路应按照市场整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控制。摊位显示屏应能滚动发布证照信息、商品来源信息、价格信息、商品检测信息、商品交DB4201/T 6642022 25 易信息、商户信用及消费者评价信息、网络直播视频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 7.2.6 举办方应在公共区域设置智慧公示屏,方便消费者了解相关信息或导引。智慧公示屏应能滚动发布市场布局、市场基本信息、商品价格、检测信息、商户信用及消费者评价信息、相关法规政策、通知性信息、市场简讯、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广告信息、消费警示提示信息、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公示等信息。 7.2.7 举办

47、方宜在农贸市场营业场所设置应急管理设备,应用物联网技术采集各类应急管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信号数据和消防设备状态数据。 7.2.8 举办方宜在公共区域设置无人接触售卖机,方便消费者快速选购。 7.2.9 农贸市场应具备不低于 100 M 的光纤互联网接入,市场内部应实现 100 M 有限局域网,同时覆盖 100 M 无线局域网,实现移动通信、WiFi 等信号全覆盖,满足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7.2.10 举办方应充分利用可靠、安全的云资源,实现应用系统的部署、数据的存储与传输,数据应实现冷热备份,且应保存 3 年。 7.3 管理系统软件建设 7.3.1 举办方应采用信息网络

48、、音视频技术、移动应用、智能溯源电子秤及感知设备建立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农贸市场的智慧化。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系统: a) 农贸市场管理子系统; b) 经营户管理子系统; c) 消费者互动子系统。 7.3.2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软件应基本实现信息传输、存储、查询、统计分析、数据交互及可视化展示等功能,采用的软件平台界面友好、使用方便,硬件与软件兼容,实现各子系统间互联互通。 7.3.3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应实现实时视频监控、红外测温、人脸识别、口罩识别、防护服识别等,采集客流信息并分析统计。 7.3.4 农

49、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应实现视频、音频、图片等信息的发布和展示。 7.3.5 农贸市场管理系统应具备业务管理、经营户管理、诚信管理、商品信息统计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信息发布管理、监控管理、投诉管理、电子商务等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人员管理、考勤管理、卫生管理、应急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租用管理、设备借用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和巡检巡查记录等基本功能。 7.3.6 经营户管理系统宜具备摊位显示屏展示管理、索证索票管理、采购信息管理、检测信息管理、电子交易、电子结算与电子支付、数据传输、电子商务、无人接触销售等功能模块,为经营户提供信息采集与报送、信息分析与查询、信息发布与展示等管理服务。 7.3.7

50、消费者互动系统宜包括线上投诉、商品查询、商户诚信评价、消费记录查询、数据传输、电子商务等功能模块,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线上投诉、信息查询、互动评价等服务。 7.3.8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主要功能要求见表 5。 表5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主要功能要求 系统 子系统 功能模块 功能要求 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 农贸市场 管理系统 基本业务管理 应具备人员管理、考勤管理、卫生管理、消防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租用管理、设备借用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巡检巡查记录等基本功能 经营户信息管理 应具备登记管理、合同管理、证照管理、租金管理、水电管理等基本功能 DB4201/T 6642022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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