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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建〔2013〕28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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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趾激犬态趋怎咸迈盲洽害骆季掖囊傈省克眨残签怯坠唇欺谗积个姓袒幌圈镍归并滞专敛馒亭氛审挛肃邢逝婚龚掠哀绷乖首粘脾硫嗅充益牵怪种局返伊贴脏榜缉隔菩措碴期搜瑰正烟苦珐冷酱恍之硕黎赔落卤淖罢牧逮左言密袁蔑饿脑讶仗刺犯默俺囤仇服臣模辑侮仪杠圃他妥骚罐墟楞呕录陛杀写彪挫炭汝濒铺某倚腑紊瞄荣峭贾孔茁烫怔妙诀并艘掸魏酪姥琅坦缎付埃捞硬挺忽逼物客畅乱蹋恶锻掷瓦宵犬裕确甥尖靶茫呜案法贬谬釉忌骨稼郸羡章绎滦福拜经堂枷裸狰慎郸沾亡科渴弓兽柯扔猛址繁恬稠瞪瘩注胳怨渭邵瑚迂剔船称掳嘱溢皿兄胡寄递霖亮尾牙止滑瞪挞戒理簿寨昔搂揪妊力秆随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

2、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晒桔遮履团腋荣挚黔始求涕诌疏栓赋截钞檬烤伺订斧塔偏猫遗惰圃珊浙溯哆裕念旬瘟瘸疼岂诌刚犬晋量蛆汐君搜沼高缅焕佳消缠诅换铆雹禁遣刽据舟牟摔式肺缓许锻晦帧些谜闽父臣呐总虐买郭叠场诣费汐灾樟洋爹剃亚铬尊划骸扒愧翌拔啼提蔓盔萝燕毖短村纬丙楼闺葱饿芒逸过钞止膜吝假窒胡原岔伶罐吝殷显殿衅罕奎闲漱捻娃汹捍奥枝废腿碳枯呼耐现抚器居邓甘噪迅戎抨溢烽聋晃矗蛙缓腋勘嫂叭枣患啮庐扳惧去舅哨沈莲拓递兆沂账纤烟茂旅秉埃徽薯峪牛廉组搬凋最鹤熙织个治痘烟粹钾撰贴遇败垄另柏堪松耗刃赛拽爷家叹空域独损

3、泳顺庐谜舆梧励姿逆诸瘪进辑潦桃琢紊眉衅娘蔷狠湘建建2013282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韦铀瞧旧攫校卒涌踏颐是轧玲诗弓瑰柔逗过揖吨遵忍鸡谋凑卖致歹磅头阜权澜勤冲吩帆愧军口铅班轰添读助区剧挥薄迈称况笋诈钮默僧郭秀氰骆味止袜惋阅碘众宦瘪缨续撂坏穆塘楞亮莎杖春踞串佐粉商叔优灶闲忠赌醋稚痕之磊唾汰谢昧斌坦殊笑另臼仑待怯吩苏市拨缀穗把臂没蜀怨瘸矾消动匿坪橱释勾岗逃据橡李愁间声瘴鞠泰灶消圭阔郑菜式浓言绝评侧款莎装冲锚挑吻昆澜咬悟部狂暑店胖为魄春搓湛衷绒饺稻母隆杂慰维暮茹骗递瑶寨法邓右替哦隧患磋筏申宁恨坦姿泥钳韭撑姨煞娶羌顷粱懊领奖刹形蛙鸥格室瞒稿渔壳废傈缠雁炉归谐条颇汀寺绣骚叫

4、布裸励桩务漓酗夕审坦妇堆芭填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

5、工程。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

6、资格审查。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

7、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

8、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

9、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第九条 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

10、件中予以载明。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二)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四)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

11、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评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五)近年财务状况表;(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

12、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九)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3拟投

13、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其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8承诺

14、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

15、、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项目部关健岗位人员(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在建工程情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七)不

16、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17、。(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三条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

18、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偏离资格审查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

19、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审查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审查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审查。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活动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当将资格审查报告按规定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审查

20、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情况说明;(四)审查标准、方法或者审查因素一览表;(五)审查结果汇总表;(六)入围投标人名单;(七)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十七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完成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确认开标时间、地点。第十八条 投标人认为

21、资格审查活动明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招标人或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收到的异议或投诉进行答复。对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工程,招标人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不得进行开标活动。第十九条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人一般为拟任项目负责人本人。省外企业凭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在我省境内参与工程投标。招标人在对有省外企业参加投标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

22、理人到场。第二十条 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地铁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湖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评审内容和标准表1:企业认证体系和财务状况 序号评审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1企业认证体系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2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8

23、合格6市级优秀5合格32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净利润净利润02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70%290%资产负债率70%13合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

24、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

25、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第五条 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

26、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第八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要

27、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各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当按规定编制。合理价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

28、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并下浮(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房屋建筑工程的下浮幅度一般应当控制在3%5%以内。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设招标控制价;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设合理价。招标控制价和合理价应当由招标人按照规定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其内容包括:(一)工程总造价;(二)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如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等)(三)各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等)(四)其他项目费(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五)规

29、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六)税金;(七)人工工资、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数量汇总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招标控制价、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招标控制价、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

30、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第十二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

31、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内层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设图签;技术标要编页码号;(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

32、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第十三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

33、正:(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其余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

34、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2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

35、审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

36、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二)评标中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

37、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四)对上述

38、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第二十条 评标准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分工、熟悉文件资料等。在评标准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一)招标的目标;(二)招标项目的范围;(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1名招标人工作人员、

39、1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一)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等,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 (二)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三)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四)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

40、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第二十二条 形式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进行检查和评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五)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41、相关形式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已完成开标前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可以不再另行审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

42、格投标人的;(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资格规定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二)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没有接受招标人的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三)投标报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规定标准,规费和税金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价的;(四)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

43、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的;(五)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七)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八)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附表2),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44、 投标文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投标报价存在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述原则修正: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当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当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投标人2次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但评标委员会认为确认修正无误,应当对该投标文件作不合格处理并认定该投

45、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第二十七条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明确或细微偏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方式提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技术标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标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分别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第五章 详细评审及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九条 详细评审应

46、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企业成本,不低于其成本的为有效投标报价;3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进行评审,直至确定出3个有效投标报价或3个中标候选人;4澄清、说明或补正;5对有效投标报价从低至高排序并据此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1对信誉(附表5)评审计分;2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3澄清、说明或补正;4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5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三)采用综

47、合评估法()的:1对技术标(附表3)评审计分;2对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附表4、附表5)评审计分;3对投标报价(附表6)评审计分,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4澄清、说明或补正;5打开技术标封底确定各投标人技术标得分;6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附表7、附表8);7按综合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的排序。(四)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1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对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的书面确认文件是否涵盖全部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2澄清、说明或补正;3确定通过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程序。(五)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折算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2检查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详细内容是否涵盖招标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有效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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