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泥搅拌桩防渗墙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38002-2017 工程承包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嫩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部 专业分包人: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黑龙江嫩江干流治理工程项目部 签约时间: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工程承包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嫩江干流治理工程 住 所:黑龙江省 专业分包人: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 住 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86号资质证书号码:A11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专业及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年复审,有效期年营业执照号码: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津)安许证字鉴于分
2、包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承包人及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以确保本工程的圆满竣工;另鉴于分包人已对工程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及所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勘查和研究,已对工程施工所有相关图纸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计算,并已对承包人有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充分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黑龙江嫩江干流治理工程施工 分包工程地点:黑龙江省嫩江干流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堤防水
3、泥搅拌桩防渗墙施工(具体范围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二、主要施工内容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主要施工内容有:准备工作(注:由承包方负责无偿为分包方进行水泥搅拌桩防渗墙工程施工区域场地平整,包括目前交叉于防渗轴线区域内进场道路开挖平整与修复,同时也包括所有施工区域内地面及地下所有有机物如玉米秸秆、树木等清除和清理,并满足施工要求)、开挖导浆槽、桩机就位及其附属设备安装、测量放样、浆液配制、搅拌喷浆下沉至设计深度、搅拌喷浆提升至地面、单元成墙、移位以及与之相关的辅助设施建安、进退场、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三、分包单价、计量方式及分包价格1、分包方式:本合同为单价承包方式。2、计量方式:本合同工程量约
4、90000m2,实际结算以承包方确认符合施工图纸要求、验收合格的有效截水面积计算,计量单位为平方米。3、承包单价:109.69元2(水泥掺入量为12),此单价为含税后综合单价,此单价中已包含为本合同项目施工所花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检试验费、应获利润、应纳税金、管理费以及其他所有费用,除此上述以外承包人的业主要求承包人应缴所有费用均与专业分包人无关。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1。四、工期4.1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于 2017 年 9 月 11日开工;4.2 完工日期:计划于 2018 年 11 月 20日完工;4.3 保修期为全部工程整体竣工后: 1 年。五、主要技术要求 水泥搅拌桩采用喷
5、浆工艺施工,水泥搅拌桩成墙厚度为0.3m,深10m。墙体抗压强度大于1.0,渗透破坏比降大于200,渗透系数小于110-5。桩间搭接长度不小于5,垂直误差不大于0.3。固化剂主剂采用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入量一般为720,实际施工中根据试验最终确定水泥掺入量。防渗墙工程施工作业开始前,应进行拟处理土的室内配比试验。针对现场拟处理的堤基的岩土性质,通过试验确定合适的固化剂、外掺剂及其掺量。六、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评定标准。七、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 2条。八、本合
6、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解释相同。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本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十、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承担履行本分包工程合同及确保本分包工程质量、工期等的全部责任。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 捌 份,承包人执 肆 份,分包人执 肆 份。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
7、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4.图纸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6.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8.指令和决定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10.承包人义务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3.特殊工种上岗证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工作 )15.事故处理16.水、电供应17.测量、定位、放线18.工程试验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21.工程的照管22.由承包人提供主材
8、的工作项目23.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24.避免干扰25.环境保护作业26.分包人保密义务27.分包人雇员的职业健康安全28.安全防火监管29.合同工期30.分包人质量保证31.分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32.临时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33.保函34.分包合同价款及支付35.材料、工程设备、工艺和检查、验收36.变更37.索赔38.计量39.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40.质量保修41.违约42.遵守法律、法规43.争议44.保险45.不可抗力46.分包合同的转让、再分包47.分包合同的解除48.分包合同的生效与终止49.分包合同的部分有效50.补充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9、外,都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 业主: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中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约定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监理:指总包合同及本分包合同条件所规定由业主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委托并常驻工程现场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1.4 分包人:指本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且其投标已被承包人或业主接受并被授予本分包合同涵盖的施工内容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受让人不被视为分包人。1.
10、5 总包合同: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1.6 分包合同:指第 2 条内约定之所有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条件(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分包工程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分包合同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分包人的报价文件、承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协议书,以及其它明确列入或共同构成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1.7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1.8 图纸:指由业主、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的被相关部门审批后同意使用于本分包工程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有效的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9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
11、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1.10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或承包人指令开工的日期。1.11 竣工日期:指业主签发的竣工确认函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质量核定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二者相比,以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为准。1.12 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4 总包工程:指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和工作。1.15 分包工程: 指分包合同协议书和/或分包合同
12、条件中所述的由业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承建、实施的工程内容、工程变更以及因总包工程需要而向分包人追加的任何工作。1.16 承包人的设备:指由承包人所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1.17 分包人的设备:指由分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和完成总/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它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等其它物品。原则上除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外,分包人为完成本分包工程的所必需的设备皆为分包人提供的设备。1.18 工程设备:指将要构成
13、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或类似设备。1.19 临时工程:指为永久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而搭建、提供的所有临时性设施。1.20 永久工程:指根据业主要求建造的构成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工程设备)、构筑物和配套设施。1.21 主导语言:用以解释、说明分包合同的语言及相应的文字。1.22 工程变更:指分包工程竣工前的任何时间,业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对工程的技术、质量或数量加以调整,由此引起的工程及合同价款的改变。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 索赔: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
14、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为双方约定的最终截止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不扣除各种节假日和休息时间),时限最后一日的 24 时为最终截止时间。1.26 书面形式:在本分包合同条件中,一旦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指示、要求、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是指书面形式。如果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以口头形式发出此类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承包人应在该指示发出后 7 天内通过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如果承包人
15、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7 天内并未通过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口头指示发出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请承包人确认上述口头指示。1.27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指不包含在分包工程报价范围内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供本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1.28 暂定金额: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称标明,对于不能决定某一工作项目、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是否包含在分包合同中或不能对工程的某个部分作出详细的技术规定或不可预料事件,从而不能使投标者做出确定的费率或价格时,而暂时估算其费用的一项金额。1.29 暂定数量: 指为分包合同目的进行招标时,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如果因招标图纸局部
16、不详,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或确定时,在清单中以“暂定数量”处理,以获取投标人固定单价。“暂定数量”可据实调整,但单价不变。1.30不可抗力: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1.31 深化设计: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便于项目实施,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必要的补充。深化设计的内容应遵照原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设计原则和承包人相关深化设计管理规定,并具有优化、经济、实用的可操作性。2.分包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2.1 分包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有权对这样
17、的含糊和/或歧义向分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如果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11.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本条进一步规定如下:(1)如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与“分包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分包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3)除非另有约
18、定,在分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分包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工程洽商变更等亦构成分包合同组成部分。(4)如本合同各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按前优于后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等文件的签署生效顺序按后优于前进行解释。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如分包合同以一种语言文字表达,则该种语
19、言为主导语言;如以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文字表达,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若通过协商无法确定,则以总包合同中确定的语言为分包合同的主导语言。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的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
20、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到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4.图纸4.1 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4.2 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范围内必要的深化设计,并给承包人提供两套经设计单位和承包人批准通过且能保证施工要求的蓝图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已全部含在本合同总价中。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份数、深度等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
21、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4 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设计的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4.5 分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泄露工程图纸、规范及其它构成分包合同的任何性质的或与分包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5.分包合同文件的保管和提供5.1 分包人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分包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在收到后 3 日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在相关分包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依总包合同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
22、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如再有异义,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5.2 除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材料采购、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外,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缔结任何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合同。6.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与接受6.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涉及总包合同价格的条款除外)供分包人在必要的时间查阅。分包人一旦签署分包合同,即被认为已经全面了解和理解了总包合同中除上述总包合同价格细节以外的所有总包合同条款,并同意接受总包合同中与本分包
23、工程相关的所有条款的制约(分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6.2 分包人应遵守、履行和依照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承包人相关的涉及本分包工程的全部条款(价款部分除外) 这些条款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业主”应理解为承包人,“承包人”应理解为分包人自身。分包人应避免因其任何错误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若发生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或因其错误、遗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义务的情况,由此导致承包人需承担的总包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6.3 本合同签订后,分包人被认为已正确理解了标书以及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或合同总价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
24、意。7总包合同中有关时间的限制在分包合同中,除涉及付款时间、工期等有关时间条款外,任何有关总包合同中规定承包人与业主之间物品/文件送交的具体时间将按照下列原则修改:(1)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由承包人向业主递交有关物品/文件的时间限制,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应在此时间基础上,至少提前 2 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 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2)总包合同中凡是注明业主送有关物品/文件给承包人的时间,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如需送交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接到相关物品/文件后,在此时间基础上,可以至少滞后 2 日(总包合同中以日计)或 24 小时(总包合同中以小时计)送交相关物品
25、/文件给分包人。以上有关时间的规定是基于给予承包人合理准备时间而制订的。8. 指令和决定8.1 承包人指令8.1.1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无条件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任何相应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8.1.2 分包人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仅能从承包人处接受指令,而不应执行从业主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和/或总包工程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任何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业主或监理直接向其发出的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
26、可执行。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关于分包工程方面的指令。8.1.3 分包人错误执行指令的责任分包人执行任何非承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所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对因此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应得的或将得的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8.1.4 分包人延期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后 7 日内,分包人仍未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害、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由承包人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并通知分包人。8.2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
27、指令和决定。9.项目经理/授权代表9.1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均需项目经理签字或授权方才有效。9.2 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写明。分包人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或双方往来的书面材料,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10.承包人义务10.1 承包人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与业主的联络及总体协调工作。承包人负责就技术问题与设计方和业主/监理的协调联络,审批分包人的施工方案。10.2 承包人牵头会同分包人进行现场统一规划、布置;并负责“总源”(工程用水、用电)控制及现场警卫,为分包人提供基准轴线及高
28、程控制点。10.3 承包人负责审批分包人的进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随时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的施工验收。10.4 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办理预、结算及洽商、签证。10.5 由承包人统一办理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产值、产量。10.6 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10.7 按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监理和或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10.8 提供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
29、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10.9 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由此发生费用,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10.10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10.11 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1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11.1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约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履行并完成在工程图纸中出示的和分包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使用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
30、标准。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承包人、监理和/或业主的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承包人和业主合理满意的程度。分包人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由于其报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而得不到监理和或业主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所有费用支出。11.2 除非承包人与分包人另行约定,分包人需提供上述物品和履行报送审批并均被认为已经在分包合同价格中作了充分的考虑。11.3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免于承受由其引发的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
3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11.4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按时的履行合同。11.5 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承担因其设计或审核不严造成的损失。11.6 按照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1.7 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
32、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后合格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11.8 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11.9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1.10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
33、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并给予必要的帮助。11.11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11.12 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内约定。11.13 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11.13.1 分包人保证按国家法律规定至少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如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无另行规定,则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包人支付给工人工资的记录必须报承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直接
34、向工人发放工资,所支付的工人工资被认为已支付给分包人,并将从分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此款项。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承包人提前 3 天通知分包人将要付诸实施的决定,以便分包人能在此决定实施前,做出恰当的纠正或弥补。11.13.2 分包人保证不发生施工工人向承包人追讨工资现象,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并造成承包人名誉损失的现象,如发生此类事件,视为分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此金额可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退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由分包方全部承担11.13.3 分包人应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分包人不得以
35、任何借口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11.14 分包人充分研究和理解业主/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勘探数据分包人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有关分包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应做到已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下层土壤和水位、现场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已正确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资料的精确性、充分性和正确性,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索赔。11.15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分包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 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
36、印件(需加盖分包方单位公章)送交承包方备案。12.雇员、劳务人员的安排12.1 分包人保证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员与签约时提供的人员名单相同,并保证完全到岗,如有一人不能到岗或不能保证到岗时间,每发生一次上述事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里约定,承包人有权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2 分包人应自行安排其雇佣的所有雇员、劳务人员,包括他们的食宿、报酬、保险、交通和各种证件的办理,并负责进行现场安全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入场教育。特别是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外来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的诸如暂住证、务工证、市场进入许可证等一切所需证件。12.3 分包人应自费采取
37、适当的措施,保证其雇员与劳务人员食宿等生活设施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杜绝蚊、蝇、老鼠的滋生,保护其雇员和劳务人员免受疫病流行的危害,以及防止现场、生活用水受到污染。12.4 分包人应自费处理其任何雇员和/或劳务人员的伤、病、死,并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负责对施工期间受伤和死亡的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同时承担一切费用。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全部承担。13.特殊工种上岗证13.1 分包人的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水暖工等特殊工种按照建设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
38、人员进场前报送原件及复印件给承包人审核并备案。13.2 分包人应对未经承包人审核同意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雇佣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4.现场文明施工及企业形象宣传( 工作 )14.1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将交底、教育记录以书面形式上报承包人;同时分包人应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给承包方造成
39、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赔偿。14.2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完成承包人关于企业形象宣传要求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着装,自备符合承包人 工作及安全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围墙、机械设备等应配备符合承包人要求的 标识。分包方人员、机械设备使用承包方标示时,不视为其人员及机械设备归属发生改变,即其人员、机械设备不因此与承包方产生任何隶属关系。14.3 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及建筑垃圾,存放并处置好分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避免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如现场临时厕所、沥青块的熬制等)。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和协调,在现场提供
40、垃圾箱。分包人有义务从现场清运走任何废料、垃圾以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14.4 分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任何由于分包人施工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以及引发的民扰事件,均由分包人根据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的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分包方全额赔偿。14.5 分包工程竣工之前,在承包人允许撤离现场的前提下,分包人应将其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垃圾(不论
41、此种物品是否为其它分包人的工作所产生)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持现场和整体工程的清洁整齐。14.6 承包人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分包人不按照指令执行,承包人有权雇佣其它人执行。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支出,承包人将从分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不需征得同意。15.事故处理分包人在工作时,如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分包人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分包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承包人报告事故详情。分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及承包人的指令,履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对因分包方延报、漏报或采取的措施不当而引起
42、的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担。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16.水、电供应16.1 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工期内(包括按规定予以延长的工期),至整体或区段颁发竣工移交证书为止,根据承包人的现场平面布置图,自费为分包工程供应所有必要的水、电、照明以及相应的维护,同时承担所有现场办公、宿舍、加工区、试验、临建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水、电费用。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应得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16.2 分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水源干净、卫生和电源安全等,且此类费用的支出已被认为合理地考虑在了分包合同价格中。17.测量、定位、放线17.1 承包
43、人向分包人提供各建筑(构筑)物的主轴线、控制点、控制线和高程点,并办理签认手续。一旦分包人接受了上述控制网点和高程点,则被认为已对其准确性作了充分的检验和确认,并承担任何可能由于测量、放线的误差而导致的损害和损失。分包人有义务对上述控制网点及高程点进行保护并做出明显标志。17.2 分包人负责为分包工程所需的及承包人认为必要的定位进行测量、放线,并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的任何差错,同时测量、放线、定位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由分包人自行提供并承担。18.工程试验按照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分包人应自费承担与分包工程相关的所有试验工作,并提供试验所必须的人工、材料、样品、运输等
44、配合。19.分包人遵守规章、制度分包人应遵守承包人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现场存放等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查阅该类规章制度,并被认为对承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充分了解。分包人不得以不了解承包人的规章、制度为由而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有关指令。若分包人违反承包人的规章制度,由此产生的由分包人承担的违约金,将由承包人视具体情节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20.现场内、外通道及运输20.1 分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其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由于分包人运输问题造成任何桥梁和/或道路损坏而
45、引起的一切索赔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20.2 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将材料堆积和码放在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通道的畅通;对于在其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现场外垃圾也应及时予以清理,所有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20.3 分包人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施分包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20.4 分包人应保障和保持现场内、外工程所需的特殊和/或临时道路的通畅及清洁,并承担相关费用。21.工程的照管21.1 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分包人或其雇员、劳务人员对承包人和/或其它分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的损害责任和修复义务。因此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由分包方全额赔偿。21.2 从工程开工日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以及有关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