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后勤科负责主要管理中心全部公务车辆和驾驶员。指定专人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及车辆调度、维修保养、费用、安全、审核等工作。第三条 中心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中心公务用车仅限于应急保障、通信保障、业务保障等相关内容用车。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第四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执行派车任务,如有意外情况须与后勤科长及时沟通。第五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随意驾车外
2、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驾驶员私自外出或私自将车交由他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承担。第七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若从事非法活动,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九条 驾驶员如有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调配,弄虚作假、损害中心利益等行为,一经查证属实,轻者予以罚款200元,屡犯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严重者转岗或解聘。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在交接时,交接人员必须将车辆证件、配件、工具、备胎、违章记录等列出书面清单,双方签名,交由后勤科抄录里程计数后方可进行交接。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做好驾驶服务。不得态度恶劣、粗鲁驾驶,不得
3、索取额外的钱、财、物或提出无理用餐要求。一经举报并查实,除须退还非法所得或补交餐费外,轻者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转岗或解聘。第三章 车辆调度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用于保障中心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转。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同方向拼车、合理安排、优先保障机要公务的原则。第十三条 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统一调度工作。第十四条 各科室需填写用车登记,由后勤科统一安排。第十五条 用车安排调度不开的,依用车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先申请科室用车,后申请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其他交通方式或自行解决,不得耽误工作。第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前要认真、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书面凭据,然后领取车
4、钥匙;返回中心后在确认车辆没有问题后,要及时完善出车登记表,并交回车钥匙。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保养第十七条 中心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维修和洗车。第十八条 车辆的小修、一般清洁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需进修理厂维修的车辆,驾驶员须严把修理质量关。第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需要向后勤科长汇报情况后,执行审批程序后,再进行车辆的维修。事前不申请,不按规定程序维修,上级领导不予签字认可,责任自负。行驶中发生紧急故障情况,要向后勤科长电话汇报后,进行紧急处理,后补维修手续。第二十条 维修(保养)审批程序:驾驶员填写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后勤科负责人审批主管领导审批修理厂维修(保养)验收人验收。第
5、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在实际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现超出所列范围的事项时,驾驶员应告知车队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按要求补办新增维修项目审批程序。否则,对超出公务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范围的维修事项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试,确保维修的质量。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费用由后勤科统一负责结算。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性能,做到认真维护,合理驾驶。必须对车辆关键部位的维护、保养指标做到心中有数,到保养期限须及时申请维护。由于个人原因而疏忽、延误了维护车辆,造
6、成的车辆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承担50%的损失费用。第二十五条 对借车辆维修保养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令其停职检查并收缴其因之所获的个人利益,扣罚当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予以转岗或解聘。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心所有车辆全部实行刷卡加油;通过财务或加油卡网站查询,后勤科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报告。第二十九条 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车辆加油实施一车一卡,费用报销必须走中心流程。第二十七条 车辆过桥费按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第二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洗车费由后勤科按照具体情况制定费用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第三十条 后勤科负责人做好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
7、,建立单车档案,建立车辆运行费用统计台帐,台帐中必须统计当月里程、油耗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等内容。第六章 车辆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后勤科负责人和中心领导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保证安全行车。第三十二条 后勤科长要随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监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乘车人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警、后勤科长和主管领导报告,做好善后工作。严禁驾驶员刻意隐瞒事故,否则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由其本人负责,并扣罚当事驾驶员当月绩效工资。第三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按驾驶员负全部、主要、一半和次要
8、责任情况,分别处罚驾驶员车辆损失费及事故处理费用总额10%、8%、6%、4%的罚款。发生无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对方又不能足额赔偿车辆损失费用,则必须通过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不得私下了结,否则驾驶员本人承担不足的车辆损失费用。第三十五条 要求应急班驾驶员24小时手机开机,其他班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保持电话通畅,不得随意关机。对出现拨打手机不接听或发短信不及时回复而影响工作的现象,一经查实,轻者扣罚100元,情节严重者,扣罚500元。第三十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因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者,责任全部自负,追究相关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
9、的物品乘车。第三十八条 驾驶员因人为原因造成机械过度磨损或其它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机械重大损失的,除承担相应费用外,转岗或解聘。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丢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后损失差额部分由驾驶员承担。第四十条 所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章等原因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私自挪用车辆并造成事故和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全部责任。第四十二条 没有安排使用的车辆,上班时间必须停放在中心相关停车点,并向专人管理者报告停放地点;车辆禁行期间由后勤科负责粘贴禁行标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新范本,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