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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
(团队国内示范文本)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国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
4、旅行社减轻、免除其责任以及排除旅游者权利的条款,应采用足够引起旅游者注意的方式,并应向旅游者说明。
5、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组团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组团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2、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3、旅游者,指与组团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内地居民或者团体。
4、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5、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 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6、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除外)。
7、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9、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1、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3、转团,指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14、拼团,指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5、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16、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17、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9、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20、业务损失费,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地接社的接待费用等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及组团社的合理利润。
21、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组团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房型,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购物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购物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项目(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自费项目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11)风险告知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线路或者旅游活动对旅游者身体、年龄的限制条件等),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含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补充协议书》,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旅行社工作人员应当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2、按照合同和《行程单》、《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3、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
4、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5、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6、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7、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8、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9、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10、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11、旅游者在《补充协议书》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12、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3、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4、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5、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签订合同的组团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6、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单》、《补充协议书》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另行付费项目安排;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要求出境社救助和保护;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联系方式须是经常使用或者能够及时联系到的;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随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7、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组团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10、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书面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本合同。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5、在行程中遇到旅行社、履行副主任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不成团的安排
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约定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当旅行社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旅游团队,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其他组团社对旅行社承担责任。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组团社予以退还。
3、解除合同: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变旅游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变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扣除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的合理利润等)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4、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组团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社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组团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七条 特殊情形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团社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已发生的旅游费用、组团社的合理利润等)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组团社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组团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5、组团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组团社委托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视同组团社违约,组团社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组团社未在合同或者《旅游行程单》中列明地接社的信息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组团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害组团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组团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组团社不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有轨电车、轮船、出租车等)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共 天 夜。
第二十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理赔按照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办理,旅游者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保险产品名称:
保 险 人:
保 险 金 额: 元人民币
保 险 费: 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 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 组团社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同意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组团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组团社取消出团,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组团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组团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组团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组团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安排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组团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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