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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货交易(BEST交易)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中厚板(邯郸)现货交易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称:中厚板(邯郸)
1.2 商品代码:BMPHD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中厚板(邯郸)数量(单位:吨):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中厚板(邯郸)的净价(不含增值税价)为 元/吨。
四、交收地点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商品交收仓库和交收厂库。该商品交收仓库为河北邯钢附企巨恒物流有限公司(巨恒库),交收厂库为中普(邯郸)钢铁有限公司中板库。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订立成功的中厚板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配对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质量规定
6.1用于中厚板(邯郸)交收的中厚板应符合以下规定:
6.1.1标准品为符合国家标准GB/T709-2006、GB/T3274-2007和GB/T700-2006的牌号为Q235B的交货状态为四切,宽度2200mm,厚度20mm,长度范围不小于6米不大于12米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的中厚板。
6.1.2符合国家标准GB/T709-2006、GB/T3274-2007和GB/T700-2006的牌号为Q235A、Q235B、Q235C和Q235D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符合国家标准GB/T709-2006、GB/T3274-2007和GB/T1591-2008牌号为Q345B、Q345C和Q345D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以及符合相关标准的牌号为SS400和SM490A的本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交货状态为四切或两切两毛,厚度范围为不小于8mm不大于70mm,宽度范围为不小于2000mm不大于3000mm,长度范围为不小于6米不大于13米的中厚板可以作为标准品的替代品用于交收。
6.1.3用于中厚板(邯郸)交收的中厚板供货范围及价格信息参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供货范围及价格表》。
6.1.4用于实物交收的中厚板入指定交收仓库时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在生产日期起的六个月内入指定交收仓库的中厚板可直接申请注册《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限为不超过生产日期起六个月。截至交收配对成功之日,生产日期不超过六个月的中厚板均可用于实物交收,买方不得拒收。
6.1.5每一《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中厚板,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日期。
6.16中厚板交货状态及计重要求:两切两毛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四切板以理论方式计重。单次中厚板交收的实物溢短不超过±15吨,称重交货的磅差不超过±0.3%,每张重量不得超过15吨。
七、保证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得到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货款结算
8.1 本合同成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
9.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违约责任
10.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0.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0.2.1 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
10.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
10.2.3 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0.2.4 未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的。
10.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免责条款
11.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的签署
12.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及交易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三、其他条款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解释。
13.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
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中厚板(邯郸)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
(2) 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注意事项;
(3) 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中厚板(邯郸)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后,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中厚板(邯郸)现货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厚板(邯郸)现货电子交易
注意事项
一、中厚板(邯郸)商品代码为BMPHD。
二、中厚板(邯郸)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吨,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吨。
三、交易所收取中厚板(邯郸)交易手续费为0.04%。
四、中厚板(邯郸)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30吨,交收申报数量为30吨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2元/吨。
五、中厚板(邯郸)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六、中厚板(邯郸)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6%。
七、中厚板(邯郸)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品牌。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差价、地域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八、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协商的内容包括:交收双方、交收商品的价格、质量、规格、数量、时间、交收地等。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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