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申报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甘肃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申请 年度的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的相关事宜,乙方具体代理事项如下:1、乙方协助甲方策划并制定申请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实施方案。2、乙方负责对甲方申请认定甘肃省著名商标所需申报资料的收集、汇总、编辑、设计和印刷。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准备材料,代表甲方向省、市工商局的商标评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4、乙方与省、市工商局
2、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配合做好对甲方认定著名商标申报资料的审查和复审。第二条 甲方应根据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综合评价和申报资料要求,参照乙方编制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申报资料目录,指定专门工作部门和专人与乙方联系,并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甲方相关证照、照片、数据、文字资料。甲方对所提供的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资料要认真保存,并负有保密责任。第三条 上报省、市工商局的“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设计印刷样本必须经甲方核准签字确认后,再由乙方交付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印刷数量共计10本,如甲方需要加印、印刷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合同履行期
3、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申报终结止。第五条 乙方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业务,不得将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六条 代理费用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约定如下:1、代理费用(其中包含:1、策划服务费、2、申报资料编辑设计费、3、印刷费、4、其他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2、代理费用甲方分二次支付乙方,首次支付 元,支付时间是夲合同签订之日3日内。第二次支付 元,支付时间为向兰州市工商局正式申报后3日内。3、乙方根据夲合同第一条第四项约定,在与省、市工商局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时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4、乙方收取费用后必须按规定为甲方开据正规发票。第七条 根据乙方有关商标代理服务规定,乙方确定甲方为商标
4、代理重点服务客户。乙方承诺在完成本合同代理申报著名商标认定业务后,继续承担以下方面商标业务服务:1、对甲方在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办理商标业务、进行商标维权等方面,及时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指派相关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商标管理会议和活动。2、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完善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商标管理体系。必要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商标法律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3、应甲方委托办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律诉讼,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4、认真做好商标监测,及时、准确为甲方免费提供商标监测报告。5、认真做好甲方委托的商标查询、注册、续展、变更、转让、异议、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等商标代理业务,代
5、理费用可予优惠。6、为了提高甲方商标知名度和企业形象,乙方同意甲方网站与乙方拥有的“甘肃红盾商标网”网址:www.hd(与甘肃省工商局政务网首页、甘肃商标维权网链接)进行链接。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网站发布有关商标信息。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末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或延期支付代理费用,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2、乙方在甲方必须提供的著名商标认定申报资料提供齐全后30日内,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申请书样本,应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第九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笫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
6、方:(盖章) 乙方:(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
7、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
8、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9、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