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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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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电视剧《平安是福》演员聘用合同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邮 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拍摄电视剧《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片”,本片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演员聘用劳务合同并订立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任条款 1. 甲方聘请 在本片中出演 角色。 2.  甲方系已合法取得从事影视剧制作资格法人单位的电影摄制组。作为本片的投资方及出品方代表,甲方在本合同中所声称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甲方所代表的该片联合投资方、联合制作方、宣传发行方及版权转让受益方的所有权益。 3. 乙方接受甲方聘用,本片拍摄的时段为2012 年8 月25日至 2012年 11月 30日。周期约为100天。该合约期含定妆、拍摄时间、转景路程的时间(拍摄前剧本研讨及后期配音等相关辅助工作不计入上述期限)。乙方拥有为本片提供全部相关工作而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取得报酬的权利。   二、版权条款 1、甲方为本片的出品人,系本片的著作权人,拥有本片全部版权(包括但不仅限于片中人物造型、服饰、道具、音乐、及声音的著作权,一切有关本片所引发及包含著作权、肖像权与互联网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录像带、激光影碟、光盘、电视、互联网、广播剧、舞台剧、一切现有及将来发明或生产之音像制品、传播媒介及媒体所应用之版权,以及该电影中之音乐、歌曲、桥段、片段等版权,而所有的版权地区范围包括全世界。甲方全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该电影所引发及包含之一切版权、权益、发型及宣传等事宜,而乙方及乙方无权取用上述各项有关权益或版权)。 2、乙方为本片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为演艺劳务,乙方在本片中的全部角色、人物、造型、名称、肖像、声音、演出片段、方案、平面图像和文字材料等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形象及乙方因拍摄本片而接受采访中的形象和声音,用于对本片的宣传发行。 3、如为本片发行之需要,甲方要求乙方签署版权授权书,乙方同意予以配合,版权授权书之内容应以本合同内容为基础,若有任何对版权授权书内容之理解与本合同约定有相冲突之处,应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版权授权书之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三、剧本条款 1、本片拍摄用剧本以及乙方出演该角色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应提供本片确定的拍摄脚本,应与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先行沟通的剧本大纲或人物小传内容一致。 2、在拍摄中甲方可根据需要对剧本内容进行修改,乙方需按照甲方修改的剧本完成工作。但如拍摄用剧本与双方事先沟通的剧本大纲发生重大变更,甲方应与乙方进行事先沟通。 3、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剧本意见和建议,甲方应充分考虑,并与乙方沟通协商。如有难以调和得意见分歧,为避免出现僵局,最终的拍摄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4、在合约期内,甲方有制定本片的进度、是否全部完成工作的最终审核权和决定权,若本片需加戏、改戏、补戏,乙方不应向甲方另索酬金及提出异议。   四、署名条款 乙方享有在本片拍摄完成后就其专项劳务享有在本片片头(或片尾字幕)及对本片进行宣传等中表明其为本片主演或特别演出的权利。   五、获酬条款 1、酬金: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支付乙方在本片中酬金为:税后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RMB: )。 2)乙方自带助理一人,助理酬金由乙方自付,食宿及到组交通费由甲方提供。 3)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2、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乙方酬金方式为分4次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第一期款:本合同签订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总酬金的10%,计人民币 元(¥ 元); 第二期款:乙方艺员进组五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支付乙方及乙方总酬金的20%,计人民币 元(¥ 元); 第三期款:乙方艺员工作过半或 2012年 10 月2 0 日,以较早日期为准,支付乙方30%,计人民币 元(¥ 元)。 第四期款:乙方结束拍摄前三日或2012年11月25日,以较早日期为准,支付乙方40%尾款 元(¥ 元)。 2)乙方的收款账号如下: 银行户口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银行账号: 3)甲方完成汇款手续并从金融机构处得到汇款证明即视为支付已经完成。乙方应于收到当期甲方汇款后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须于收到乙方所开具的发票后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期款项。 4)如甲方严重违约,迟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超过5日,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后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再参加拍摄工作及后期宣传工作,乙方已经收取的酬金不予退回,同时乙方保留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拍摄期内,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在摄制组的食宿、交通,详细如下: 交通标准为:外地经济舱往返北京或唐山丰润;从北京往返由剧组安排车接送,。食宿标准:在剧组居住地酒店大床房一间,助理人员住宿与乙方同一酒店双人间;甲方同意乙方为该剧进行拍摄期间,照顾乙方演出时之安全措施为乙方购买个人意外伤亡保险,保额为人民币 10万元整(小写RMB:100000.00 ),甲方须于开拍前向乙方呈交保险单副本,乙方同意遵从甲方指定保险公司所制定之保险赔偿条例。 2、在本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不使乙方作任何暴戾或淫猥演出,包括色情、大面积裸露、情欲镜头及床上戏,或以替身代乙方演出任何上述镜头。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演出或要求以替身代乙方演出任何危险或需经特殊训练之演出,包括武打、火灾、高空、潜水等镜头。 4、甲方有义务在本片拍摄完成后15日内,提供不少于20张的乙方剧照。 5、如影片获奖,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奖励规定执行。 6、甲方有权利聘请其他人员对乙方在该片中的角色语言进行所需要的配音,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后期配音工作,配音天数不超过三天。原则上乙方应自行完成配音工作,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协调档期,在甲乙双方认可的时间内完成配音工作,甲方将就配音时间等事宜提前7日通知乙方,与乙方沟通以便乙方协调时间,甲方不必另行支付任何额外酬金,唯乙方及其助理工作所需的往返外地的机票费用以及工作当地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本片拍摄用剧本由甲方提供,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实现甲方及导演的角色艺术创作要求,力求使本片的角色表现达到最佳创作要求;乙方有义务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有权利取得相应的劳务酬金。应用于本片的植入型广告剧情(含商品,标识,招牌,包装,品牌名称,企业吉祥物等)属于本片故事剧情的必要组成部分,乙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完成相关剧情的拍摄。 2、在拍摄期内,非经乙方特别同意,乙方每天工作原则不超过12个小时 3、乙方应严格遵守本片制作组指定的剧组工作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自本片开始拍摄以后,乙方需悉力演出其饰演角色,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收或拒绝履行甲方拍摄通告。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电话号码或联络方式,使甲方能及时与乙方联系或发放拍摄通告。 5、乙方在食宿安排、交通车辆安排、工作时间等方面在本合约约定条款的前提下,应服从本片制片部门的安排,遵守摄制组通知的到达拍摄现场时间要求,以保证按时到场工作。 6、乙方在本片中的发型、服装、化妆等造型和道具均由甲方负责提供,在合约期内,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甲方指定乙方的发型、化妆和造型。 7、乙方如需因伤病而请假,须提供中国合法医院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和病假证明,如乙方因突发事件而确需请假,须事先书面提出正当理由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离组,本合同约定的拍摄期间同时顺延。离组往返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乙双方如因创作问题发生争议时,应认真研究,及时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公开的方式表示异议。 9、如在摄制工作中对甲方处置和决定等存在异议或意见时,乙方可采取口头商议、书面反映等方式加以解决,乙方不得采取公开矛盾、散布不满、消极怠工等不当方式影响摄制工作或损害甲方名誉。 10、乙方保证在该片拍摄之前、拍摄中及拍摄完成后,皆不会发表或作出任何可能影响或损坏甲方和该片声誉、甲方在该片中权益的行为或言论。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声誉损失)的,乙方须完全承担一切责任及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合同终止及违约条款 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本合约的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履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损失、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2、由甲方原因造成本片下马及延误、拖欠支付酬金,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甲方应付乙方已完成工作内容的酬金,并按乙方酬金总额日平均5‰的滞纳金补偿乙方,已支付的酬金不再索回。 3、因乙方原因造成本片不能正常拍摄或停拍、中途换人等,乙方将已获酬金全部退还甲方。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甲方已投入的总投资额日平均值(总投入÷实际拍摄日期=赔偿值)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如因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传唤、拘留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自行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支付乙方的全部报酬,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乙方因自身原因染病或慢性病复发,连续十日内无法康复继续拍摄工作,经乙方提供有效书面证明(例如,医院诊断书及病假单等),本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同意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未付酬金,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未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酬金,甲方同意不追究乙方其他责任。 6、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本片及相关宣传品中给乙方署名。   九、宣传条款 1、在本片拍摄及宣传发行期限内,甲方应安排乙方以主要演员身份参加本片的新闻发布会及首播式。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宣传发行部门,做好宣传采访的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有关本片主要宣传活动期间,在必要及可能的情况下,甲方提供乙方往返经济舱机票。   十、保密条款 详细保密条款见本合同附件壹:保密协议   十一、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非双方过失或故意导致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或即使能预见亦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水灾、旱灾、台风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暴乱、骚乱、流行性疫病、政府行为(含国家广电部门项目审批限制)和法律法规的生效(或修订或废止等)等社会性事件。 2、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但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并有责任尽全部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7日以上并且致使本片无法开机,拍摄或完成,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在扣留已完成工作内容的劳务报酬后,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其他款项。 4、如因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阻碍本片如期开拍或实际拍摄工作之进行,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在本合约拍摄期顺延。乙方承诺有义务提供乙方替甲方完成本片一切工作。 5、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根据时间档期的安排,协商结果一致后,再行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6、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后始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延迟通知对方而扩大的损失,不能免除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1、在本片拍摄完成之前,如甲方转让或授权第三方取代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甲方需事先知会乙方及乙方艺员并征得乙方书面确认,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但在本片拍摄完成后,甲方可自由转让其在本合同下所享有的权益,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唯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受影响。因本合同对乙方具有专属性,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任何一方任何岗位之工作人员及人等不得向媒体或公众或个人发表任何对另一方之负面言论。 3、本合同生效后,取代双方此前就本片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合同、意向、谅解和联系。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诉讼纠纷,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附件壹:保 密 协 议   甲 方: 地 址: 邮 编: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邮 箱:   上述甲、乙方也可单独被称为“一方”或合并称为“双方”。乙方包含乙方本人、代表人及其经纪人。 乙方愿意签订以下保密条款,并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双方经协凋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 定义 1、保密信息:为本协议目的,保密信息指: (1)广义上讲,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或与甲方具有相关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视频音频文件和新闻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相关的视频音频文件、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场竞争地位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2)具体包括,与甲方或与甲方具有相关合同关系的第三方或甲方的关联方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信息、商业秘密、合约内容、图表、各种相关视频音频和其他技术、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本片的剧本、故事梗概、预算、拍摄计划、人事安排等。 (3)其他因谈判、签署或履行甲方和乙方及其他各方之间有关保密信息的协议约定而被乙方获得的有关合作协议或有关合同的条款或事项的一切信息。 2、第三者:指除甲、乙双方及甲方以外的其他任何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机构或其他任何组织或经济实体。 3、保密信息载体:指所有载有、显示、披露保密信息的文件、表格、磁盘、电子文件及其他资料、物品。 4、乙方:是指出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之目的而需要知悉此信息的成员或此成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律师、会计师)。   二、具体条款 第一条 鉴于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甲方,乙方不享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权、排他独占使用权、再许可使用权或其他权利。乙方对上述保密信息使用的方式和程度权限于在取得甲方事先同意、并限于合作协议及有关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内,且该等使用必须是为完成双方之战略合作所安排的工作或为双方战略合作利益所为。 第二条 在履行合作协议及有关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目的擅自使用上述保密信息,或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无论直接或间接。 第三条 乙方使用保密信息载体,均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并将该等使用应用于甲方委托的工作或合作协议及有关文件中所述的用途或为甲方的利益而为,且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载体。 第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一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可得的商业利益及其他因乙方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还有权终止提供保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双方就有关合作事项签署合作协议同时,将就双方有关合作的相互保密义务另行约定,并在合作协议中单立保密条款或签署相关保密协议以代替本协议;本协议在双方另行约定保密义务后即行终止。 第六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能够表明保密信息已进入公众领域,且不是任何一方违约的结果情况下,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 第七条 未经本协议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条款不得变更。 本协议自签署时生效。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为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拟提起之法律程序均应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代 表 人:(签字)     乙 方:(签字)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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