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品经销合同甲方: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响水”品牌系列大米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响水”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经销合作,即:甲方允许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地区非独家销售,并特许乙方为该地区可进商场及超市的经销商。甲方响水品牌大米的市场团购和直销的经销,甲方提供以上大米系列产品统一防伪包装,并确保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晚粳大米质量指标GB1354-2009标准。 2、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的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协议
2、期内完成规定的销售额 万元。 3、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指导及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特点和优势,使乙方的销售工作迅速展开,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4、为保持良好的市场销售秩序,乙方不得跨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区域进行销售。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的价格政策,不可以低价倾销。5、甲方对乙方经销的甲方产品有监督指导权,在经营方式,促销方式及价格等方面如有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乙方必须尊重甲方意见及时修正。6、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甲方应与乙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的瓶颈问题8、乙方在未征
3、得甲方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甲方同意均属无效。第二条:供货价格1、甲乙双方的结算价格,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系列产品报价单为结算依据,乙方享受该报价单中的最低价,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甲方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调整结算价格。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订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应维持调价前的结算价格。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2、产品的零售价格,按甲方制定的零售价格为基准,但乙方可根据具体市场行情,上下浮动5%。第三条: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代办托运。在运输之前,甲方应增加对其产品的外包装保
4、护,并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尽量降低外包装的破损,对于到达乙方处,已破损的产品外包装,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产品包装给予乙方免费更换。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1、乙方将货款及运费汇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在一周内向乙方供货。2、双方共同认可的团购及其他业务由双方另行商议结算方式。第五条:产品的质量责任1、甲方应保证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甲方供应乙方的所有相关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书。2、乙方要求甲方的产品、质量及规格与乙方要求如有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若甲方不纠正,甲方需向乙方赔付货款金额两倍的违约金。乙方接到每批产品后,应立即验收并用传真或电报
5、通告甲方,如发现质量和数量问题亦应货物到乙方当地3日内通报甲方。逾期再出现质量和数量问题,由乙方负责。3、如若引发食物中毒,经有关单位及鉴定机构鉴定原因后,如确认为甲方提供之货品问题,甲方除需负担全数之医疗费外,并应承担法律上的一切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乙方可直接提出解决事宜。第六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至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时,需变更供货内容或时间,应提前一天征得乙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国家政策变化、战争、地震、水灾、虫灾、火灾、风灾、疫病、禁运、扣押、电力控制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
6、因。第七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双方暂定为一年。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在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的销售额,达不到本协议第一条,第二项的售额时,或销售业绩长期不振或无望时。2、其它违反本合同条款,认为无法继续公平交易,或无法继续合作时。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 10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第十条:其 它对于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如果本协议签字后30日内,甲方未收到乙方货款及运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甲方: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开户行: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营业部,账号:1201401273204010税号:231084766046475地址:电话: 乙方: 代表人: 开户行: 帐号: 税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