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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谷养生坊专柜经销合同
魔谷字2011笫(0359001)号
甲方:长沙魔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品牌“魔谷养生坊”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销售事宜进行磋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经销品名
甲方授权乙方总经销的产品为“魔谷养生坊”及其系列产品。
第二条 经销商区域和内容
2.1 甲方授权乙方“魔谷养生坊”及其系列产品专柜经销的范围为:山西运城芮城县国贸超市。
第三条 价格、订货、经销方式及优惠条款
3.1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专柜技术培训、服装、成列柜上的招贴,包装袋, 广告单,POP海报,全不锈钢磨粉机、固元膏蒸箱、客户试吃调理机、专业油性磨粉机各一台及前期配货等(具体参见合作政策表)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19800元]。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无权要求返还该笔费用。
3.2 乙方所需的与本经销合同有关的所有原料及专柜所用设备、包装袋、 广告单等必须向甲方订购。价格参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乙方订货须提前七天预定,七天内必须发货如有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责。如因原料质量问题,乙方可以将货发回甲方退换。
3.3 乙方经销过程中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形象、统一促销宣传方式。
3.4甲方提供免费的统一培训服务,培训包括:现场操作、原理讲解、原料配比等。
3.5专柜上的招贴必须按甲方总部提供的样图制作,不可以随意删除甲方电话等内容。
3.6甲方向乙方交货地点为: ,收货人: 电话: 。乙方需在收到接货通知48小时内提走货物,提货费用自理。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授权经销区域内的产品经营情况,督促乙方合法经营。
4.1.3 如乙方私进不合格的原料制作产品进行销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经商权。
4.2甲方义务
4.2.1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形象以及相应的培训和售后服务。
4.2.2甲方不得向本合同约定的同一个超市内另增设新的专卖店,否则视为违约,并且按照首次交的经销费的贰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乙方权利
4.3.1 乙方享有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内国贸超市销售权。 。
4.3.2 乙方享有甲方免费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
4.4 乙方义务
4.4.1 乙方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经营。如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他人或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4.2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总经销培训费和货款。
4.4.3 未经甲方确认,乙方不得私自改换经营地点和更改店名。
4.4.5不可私自进不合格的原料制作产品销售。
4.4.6乙方不能将产品销售到授权以外区域。否则,乙方按照货价的贰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结算方式
5.1 本合同的结算方式为转账。
5.2 乙方订购原料配方及产品,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书面或传真订货单,在货款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甲方核对无误后的三日内发货,货到乙方指定地点,乙方核对货物后即进行签收并传真给甲方。
第六条 纠纷的解决
6.1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如果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的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文本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7.3 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帐号:6227 0029 2022 0059 190
户名:吴耀永(吴耀永为甲方公司指定委托收款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帐号:
户名: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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