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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注意与对方的衔接。
注册地址: 泉州市打锡巷南侧C座后
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500100022547
企业资质证书号: QZ-01970000061000
法定代表人: 郭振发 联系电话: 22281359
邮政编码: 362000
委托代理人: × 联系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庄任社区
编号为 2009-6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泉国用(2009) 第200236200098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57577.529654.10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商住 ,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9 年 7 月 15日至 2079年 7月 15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为:
海城花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50503200930097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50500201001200201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泉)房预售(2011)第 号。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现售备案号为 ×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它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钢筋砼 结构,层高为 2.9 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上】第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32 层,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4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每平方米 × 元。总金额 ( × ) × 千 × 百 ×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3、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 × 千 × 百
×拾 × 万 × 千 × 百 × 拾 × 元整。
4、买受人履行合同第六条第1款(一次性付款)方式,出卖人给予( %)优惠。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面积有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同期银行贷款 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监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监管帐户: 35001652490052510346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
(1)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余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元整采用【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支付。
(2)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的,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缴纳所需费用(买受人需向其他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应事先取得出卖人的书面同意)。
(3)买受人承诺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楼宇按揭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若银行经过审核,认为买受人所提供的办理楼宇按揭的资料不全,不同意买受人的抵押贷款申请,买受人必须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全相关资料。
(4)若银行经过审核,同意买受人的抵押贷款申请但调低贷款额,买受人必须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差额部分,同时办妥合同变更和抵押贷款手续(包括签订《楼宇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保险、抵押(预)登记等)。
(5)若在办理楼宇按揭过程中,买受人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要求或无法提供完整的且经银行认可的资信文件,导致无法办理楼宇按揭手续的,买受人同意将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并自银行确定不批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房款付清。
(6)如因国家有关住房按揭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要求买受人增加首付比例,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银行通知后5日内增加支付首付款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
(7)买受人采用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办理贷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完毕贷款手续并缴纳所需费用。
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所申请公积金贷款获批准并转入出卖人账户。否则,须在收到银行或出卖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或改为商业按揭贷款。
(8)买受人违反上述任一款的约定,导致迟延办妥抵押贷款手续或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均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房款中直接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60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三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60_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15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10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_2012年_6_月_30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 2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 币) 0 元违约金。
但如果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30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_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_;
3、_因雨季或连续雨天,影响施工进度的原因_。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1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60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三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60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15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10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三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_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30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同期银行贷款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到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视同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任以及耽误维修的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公摊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2_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_出卖人按约定标准落实到位_。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60_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2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利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_0.01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管道井、风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仅作_住宅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 招标 方式选聘 泉州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休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 整,于 2011 年 月 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品银行监管账户上。
监管银行:
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⒈提交 泉州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2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1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由买受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泉州市房地产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由出卖人向 泉州市房地产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_ 年_ 月_ _日 _年 _月_ 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由泉州市房地产测绘队依据下列现行规范测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7986.1-20000,《房产测量规范》;
2、 建设部[建住房(2002)74号]文件;
3、 福建省建设厅[闽建房(2004)117号]文件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以合同签订时为准)
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李东民 ;
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城东金庄街1号 ;
邮编: 362000 。
甲方: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振发 ;
住所地:泉州打锡街南侧C座后面
邮编:362000
乙方: 泉州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 郭志铭 ;
住所地: 泉州市丰泽商城综合楼2-3层 ;
邮编: 362000 ;
资质等级: 暂定3级 ;
证书编号: 泉房物(10)17号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庄任海滨、海城花苑 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庄任海滨、海城花苑 ;
物业类型 安置房、商品房 ;
座落位置 城东街道庄任社区 ;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177411.08m2,住宅建筑面积169804.8㎡,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安全监控、巡视门窗)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体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三级质量标准,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五条 乙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泉丰政综【2009】82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标准执行。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1.00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1.00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 业主应于 交房 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月 (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月15日前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乙方按照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核定中心市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以及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最新相关收费文件执行。
第八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 甲方 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1.00元/月.㎡ 。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分配 。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一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庄任海滨、海城花苑 。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非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房屋质量损坏的问题 ;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甲方负责返修并负责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
第十三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七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敬告、拦阻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装修前,与乙方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并向乙方交纳 1000元/套 的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按3.00元/平方米向装修方收取。装修完毕入住三个月后经乙方验收,无违反《装修管理协议书》有关规定或经整改后符合规定者, 乙方应全额退还业主。如无端扣押或挪用业主装修押金,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于 交房前60天 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不低于600 平方米。以上物业管理用房应符合物业管理法规指定的相关区域。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 。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 。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 。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根据政府相关法规执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相应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所欠物业服务费的 1‰/日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的前期物业开办费由甲方承担,在乙方接管前支付;费用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1 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所属政府主管部门代管。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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