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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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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实务讲义主讲:王鸿雁中国石油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导论学习目标:了解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熟悉本课程的内容安排。重点:国际贸易实务的特点。难点:国际贸易实务的法律环境。课堂组织方式:内容讲授+课堂讨论一、课程性质n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n课堂讨论:(1)你认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在实务操作上有什么不同?(2)你希望通过本课程学到那些内容?国际贸易的特点:(1)国际贸易属于跨国交易,涉及不同国家的制度、法律、

2、政策和习惯做法。(2)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3)国际贸易易受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4)国际贸易面临的风险较大。(5)函电往来是国际贸易主要的业务沟通形式。(6)国际贸易易产生欺诈活动,带来严重损失。国际贸易的法律环境(1)国内法n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2)国际贸易条约n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n 关于国际贸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海牙规则(1924年)、维斯比规则(1968年)、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1958年)(3)国际贸易惯例n 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贸易惯例主要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年)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国际货物买卖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国际贸易程序第一阶段:国际贸易准备第二阶段:交易磋商和订立合

4、同第三阶段: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二、课程任务n 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各种实际运作,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生意经”。三、研究对象及内容安排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术语n 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n 第二章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n 第三章 其它国际贸易术语第二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n 第四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n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n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n 第七章 商品的价格n 第八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n 第九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三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与履行n

5、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n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n 第十二章 违约与违约救济第四部分 国际贸易方式n 第十三章 国际贸易方式(包括经销、代理、寄售、招标投标、拍卖、期货交易、对销贸易、加工贸易、电子商务等)四、教材及参考书n 教材-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黎孝先 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章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学习目标:掌握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了解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三种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重点: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及作用;三种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难点:贸易术语的法律作用;国际贸易惯例

6、的地位;2010年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用。课堂组织方式:内容讲授。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1、贸易术语的含义n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中定型化的买卖条件。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来概括说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在责任、费用和风险上的划分以及构成商品价格基础的特殊用语。n 价格术语不等同于价格,它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另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 n 价格术语不等同于价格,它表明一项价格必须包含的因素,尤其是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等。2、贸易术语的作用n 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n 缩短成交过程n 节省费用开支n 部分地表明合同性质 但是需要注意:价

7、格术语不是确定合同性质的唯一因素,判断合同性质还要考虑其它因素。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地位及作用1、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n 迄今为止尚无统一和确定的定义。n 一般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总结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n 与习惯做法有区别:习惯做法只有经过国际组织加以编篡与解释,才能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2、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n 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n 在订约时由当事人自愿采用。n 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不符的规定。n 当合同条款与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有冲突时,以合同条款为准。n 司法和仲裁机构维护合同的有效性。3、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n 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的渊源

8、之一,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n 如果合同双方同意采用某项惯例,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则这项惯例就具有强制性,当时人必须遵照执行。n 如果合同双方对某一问题在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注明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发生争议时,司法和仲裁机构常常会引用某一项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三、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n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n 最早制定于1928年,后经过历次修订,目前为1932年版本,共21条。n 专门解释CIF合同,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

9、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n 在东欧、北欧一些国家采用。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n 由美国商业团体制定。n 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n 包括6种贸易术语。n 在美国、加拿大以及其它一些美洲国家采用。n 与INCOTERMS有明显区别,交易时应注意。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n 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

10、ation of Trade Terms.n 由国际商会制定。n 最早制定于1936年,后经过历次修订,目前为2010年版本。n 包括11种贸易术语。n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2010年通则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进一步而言,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即有形贸易,而对于无形贸易则并适用。2010年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作用: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但是应该注意:2010年通则并不能调整合同双方就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其调整范围非常有限,主要包括货物的交付、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风险的转移、费用的划分和部分通知义务的履行等问题,而对于其它问题,如所有权

11、的转移、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修改、违约责任等则没有规定。 对于在2010年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必须依赖于其它规定来调整,如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果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了2010年通则的规定,则合同的约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2010年通则将同时对合同产生调整效力,共同决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n 2010通则的主要修改(1)国际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000通则中E、F、C、D四组调整为2010通则中按运输方式划分的两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2)国际贸易术语数量的变化:由2000通则的13种整合为2010通则的11种,删除了DAF、DES、

12、DEQ和DDU等4种贸易术语,增加了DAT和DAP等2种贸易术语。(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在FOB、CFR、CIF下,2000通则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2010通则中改为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4)对连环贸易的补充。在FAS、FOB、CFR、CIF等术语中, 2010通则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与义务的划分。(5)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2010通则增加了买卖双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向受助方索偿相关的费用。(6)关于地面操作费用。2010通则规定了目的港的集散站产生的操作费用由谁负担,以减少买方重复支付地面操作费用的

13、可能。(7)电子信息交流。 2010通则允许买卖双方同意或者惯常情况下,用对等的电子记录来代替纸质的交流。买卖双方不能拒绝电子信息交流。(8)增加了使用指南。 2010通则中每一种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种贸易术语)n E组:(启运)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n F组:(主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14、 装运港船上交货n C组:(主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n D组:(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

15、税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种贸易术语)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

16、: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二章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标:掌握2010年通则中的六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重点:六种常用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在风险、责任和费用上的划分以及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难点:六种贸易术语的法律含义;六中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和区别。课堂组织方式:内容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一节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一、FOB 装运港船上

17、交货(指定装运港)1、FOB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FOB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n 买方责任: (1)订立从

18、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注意: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并非买方的义务,但是为了回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一般都要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3、FOB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 实际业务处理:将货物安全装上船为止,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 但是由于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提早停止装

19、货,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风险提前转移) 在海轮不能直接靠岸的情况下,FOB不是离岸价。n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货等船”:买方没有按时派船,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船等货”:卖方没有按时备妥货物,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n 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应该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但是有时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n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FOB的变形)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 FOB Stowe

20、d (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 FOBST (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注意: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合同的性质。n FOB的美国解释问题 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FOB的使用范围很广,既可以使用于内陆交货,也可以使用于装运港交货,甚至可以使用于进口地交货。它将FOB细分为6种,其中只有第5种是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表示为FOB Vessel。 与INCOTREMS中FOB区别:在责任和费用负担上,美国FOB规定由买方提供相应出口证明和交纳相关的出口关税及费用。 在与美国以及其它美洲国家交易时要

21、注意。n FOB的适用 FOB之后要注明装运港名称,例如FOB上海。 FOB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在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不宜使用FOB,使用FCA更为合适。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1) FOB合同的风险划分;(2) FOB合同的船货衔接;(3) FOB合同的美国解释。 二、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1、CIF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

22、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2、CIF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n 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

23、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3、CIF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与FOB相同:“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n 关于保险问题 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CIF价的110%投保。n 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按照INCOTERMS2010的规定,卖方只是

24、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n 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IF的变形) CIF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CIF Landed (卸至岸上) CIF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CIF Ex Ships Hold (舱底交接) 注意: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合同的性质。n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货款 单据 实际交货: 货款 货物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合格,即使货物中途灭失损坏,也算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买方见单后必须付款n 关于

25、合同性质问题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 CIF不是到岸价; 避免在CIF合同中规定在目的港交货的日期,如“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伦敦”; 如果买方希望能在具体时间实际抵达目的地,则应采用D组术语。n CIF的适用 CIF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例如CIF旧金山。 CIF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在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不宜使用CIF,使用CIP更为合适。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1) CIF合同的风险划分;(2) CIF合同的象征性交货;(3) CIF合同保险的性质和特点;(4) CIF合同与贸易术语的修改。三、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1、CFR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

26、10的规定,“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CFR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

27、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n 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除正常的运费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3、CFR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与CIF相同:“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n 关于装船通知问题 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于买方投保 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卖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在实际业务中,卖方一般用电传、传真等方式发出装船通知n 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与CIF相同n 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CF

28、R的变形) CFR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 CFR Landed (卸至岸上) CFR Ex Tackle (吊钩下交货) CFR Ex Ships Hold (舱底交接) 注意:为了防止发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上述变形仅是为了表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FR合同的性质。n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与CIF相同n CFR的适用 CFR之后要注明目的港名称,例如CFR旧金山 CFR只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在采用滚装船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不宜使用CFR,使用CPT更为合适。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1) CFR合同的风险划分;(2) CFR合同与特定化措施。第二节 向承运人交货

29、的三种贸易术语一、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1、FCA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2、FCA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

30、的交货凭证。n 买方责任: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注意: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并非买方的义务,但是为了回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一般都要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3、FCA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货交承运人”为界n 不同交货地点的交货条件问题 如果指定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即卖

31、方应负责装货; 如果指定地点是其它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完成交货,即卖方不负责卸货。n 关于订立运输合同问题 应该由买方负责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 但是,有时根据商业惯例或买方委托,由卖方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n FCA的适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指定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陆城市,也可以是出口国港口; “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二、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1、CPT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运

32、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它费用。2、CPT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n 买方责任: (1)接

33、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注意: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并非买方的义务,但是为了回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买方一般都要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3、CPT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 “货交承运人“为界n 关于运输的问题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以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n CPT的适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指定的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陆城市,也可以是出口国港口; “承

34、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n 注意CPT与CFR的异同点: 相同点: (1)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2)价格构成中包括正常的运费; (3)都是装运合同。 不同点: (1)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2)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不同; (3)所有权转移方式不同。三、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1、CIP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它费用。但是,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

35、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保险。2、CIP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n 买方责任: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6、;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3、CIP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货交承运人”为界n 关于运输的问题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以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约定地点。n 关于保险的问题 与CIF类似 由卖方投保,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双方应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并且一般按合同金额的110%投保

37、。n CIP的适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指定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口国内陆城市,也可以是出口国港口; “承运人”既包括实际履行运输义务的承运人,也包括代为签订运输合同的运输代理人。n 注意CIP与CIF的异同点: 相同点: (1)都是风险转移在先,责任费用转移在后; (2)价格构成中包括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3)都是装运合同。 不同点: (1)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2)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不同; (3)所有权转移方式不同; (4)保险内容不同。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1)向承运人交货的术语和装运港交货的术语有哪些区别?第三章 其它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标:了解其他五种国际贸易术语买

38、卖双方在风险、责任和费用上的划分以及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重点:D组术语和C组术语的联系和区别。难点:国际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和运用。课堂组织方式:内容讲授。第一节 在出口国交货的其它贸易术语一、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1、EXW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2、EXW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

39、费用;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n 买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3、EXW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的划分界限问题 “货交买方处置”为界n 关于货物的交接问题 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应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作出规定; 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确定在何时、何地受领货物时,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以免延误交货或引起其它差错。n 关于货物的装运问题 一般情况下,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责任

40、及费用;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由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费用时,应作出明确规定。n 关于特定化措施问题 由于在EXW术语下,卖方无装运义务,因而常常不注意将货物特定化。 对于非特定化货物,风险不能提前转移。n 关于货物的包装问题 按照许多国家的习惯做法,采用EXW术语时,卖方只提供惯常包装。如果买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宜的出口包装时,应在订约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n EXW的适用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主要适用于两国间有陆地接壤的买卖交易,以公路、铁路为主。 在术语后应注明“工厂”的具体地点。 在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宜使用,可用FCA代替。 对卖方来

41、说类似于国内贸易,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价格最低。二、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1、FAS基本含义n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2、FAS 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n 卖方责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指派的船只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

42、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n 买方责任: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买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3、FAS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n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装运港船边”为界n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与FOB类似; “货等船”:买方没有按时派船,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船等货”:卖方没有按时备妥货物,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n FAS的美国解释问题 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FAS的使用范围很广,既可以使用于内陆交货,也可以使用于装运港交货。只有FAS Vessel才表示“船边交货”。 在与美国以及其它美洲国家交易时要注意。n FAS的适用: 仅适用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术语后接指定的装运港; 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靠岸,卖方需自负风险和费用将货物运至船边。第二节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一、 DAT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的基本含义 根据INCOTERMS2010的规定,“在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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