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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紧急医疗及旅行援助保险
(北京地区)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合同包含医疗救援服务保险责任、旅行援助服务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具体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一)医疗救援服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约定的医疗救援服务,保险人将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1、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2、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4、门诊预约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就医寻诊时,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小时拨打救援服务电话的前提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5、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境外旅行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6、医疗翻译服务
救援服务机构可安排为被保险人提供通过电话方式的医疗翻译服务。
7、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紧急医疗转运和运返
(1)紧急医疗转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发生严重医疗症状,并经救援服务机构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保险人负责承担必要的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安排服务过程中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
(2)紧急医疗运返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者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返回被保险人或者援助机构指定的境内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须住院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被保险人或者援助机构专业医生指定的境内国际机场所在城市的合适的医疗机构,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将完全由被保险人负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医疗转运和紧急医疗运返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境外紧急医疗转运和运返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境外紧急医疗转运和运返”保险责任终止。
9、运返遗体或者骨灰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保险人将通过指定援助机构运送遗体返回境内,或者安排当地火葬并运送骨灰返回境内,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如下:
(1)运返遗体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利用民航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运回被保险人生前或者其家属指定境内城市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与运送费用,其中灵柩费以人民币8,000元为上限。
(2)火葬及运返骨灰
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境外身故地火葬,并利用民航航班将骨灰运回至被保险人生前或者其家属指定境内城市的国际机场,且承担相应火葬、骨灰盒、运送费用,其中火葬费用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运返遗体或者火葬及运返骨灰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运返遗体或者骨灰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运返遗体或者骨灰”保险责任终止。
10、慰问探访
(1)亲属境外探访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本合同对应的保险事故,接受相应住院治疗且连续超过十日,或者身故,该被保险人的一位亲属自该第十日或者身故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境外探访并提前通知保险人或者其指定援助机构,保险人可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该位亲属前往探望或者处理后事,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及境外住宿费用。
对属下列任何情形的探访,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① 在本目上述约定的三十日后发生的境外探访,提前通知保险人或者其指定援助机构“拟定三十日内前往境外探访”,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成行的不在此限;
② 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亲属境外探访出发时被保险人已出院。
(2)探访境内配偶和子女
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形, 被保险人自相应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返回境内探访并提前通知保险人或者其指定援助机构的,保险人可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探望,且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
① 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的配偶或者子女连续住院超过三十日;
②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发出了该被保险人配偶或者子女病危通知书;
③ 该被保险人配偶或者子女身故。
对属下列任何情形的探访,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① 在本目“探访境内配偶和子女”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后的境内探访,提前通知保险人或者其指定援助机构“拟定三十日内返回境内探访”,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成行的不在此限;
② 被保险人配偶或者子女住院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境内探访出发时被保险人配偶或者子女已出院。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仅承担一次亲属境外探访或者探访境内配偶和子女保险责任,且承担的相应费用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慰问性探访保险金额为上限。
11、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保险人处理。若该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12、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雇主。
(二)旅行援助服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可由本人或者其代表拨打保险人指定的二十四小时援助电话,根据其援助请求,保险人将通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按下列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援助服务并按约定承担相应费用:
1、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护照和签证、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天气、当地语言、汇率信息。
2、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中国驻旅行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旅行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3、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4、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5、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6、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时,如需亲友的陪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境外的酒店住宿。
7、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救援服务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9、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0、证件重置
若被保险人的护照、居留证件或者务工证件在境外被抢盗或者遗失,保险人可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协助补办证件并承担其前往就近政府机构补办证件所发生的交通、三日以内住宿和证件补办等三项重置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
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证件重置费用累计以人民币10,000元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证件重置”保险责任终止。
11、航班延误补偿
被保险人办理了登机手续后候机期间,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者怠工等原因,发生航班延误且延误时间连续超过八小时(延误时间自航班原定的开航时间开始计算,至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开出时间或者航空公司宣布取消航班并将向被保险人办理退票手续的公告时间结束),保险人将通过指定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延误时间,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补偿保险金:每延误八小时补偿人民币400元,不足八小时部分不计,但累计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
针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一次航班延误承担“航班延误补偿”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申请给付此项保险金时需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正规延误证明,如延误证明上没有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人需提供本次航班的登机牌为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12、托运行李延误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8小时内未送抵的,保险人将通过指定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延误时间,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行李延误补偿保险金:每延误八小时补偿人民币300元,不足八小时部分不计,但累计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
针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一次托运行李延误承担“托运行李延误补偿”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申请给付此项保险金时需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正规延误证明,如延误证明上没有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人需提供本次航班的行李牌为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
13、电信通讯补助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本合同对应的保险事故,并因此而身故、患《比例表》中所列残疾项目或者连续住院超过三十日,针对其与亲友或者单位发生的电信通讯费用,保险人按人民币500元定额给付一次电信通讯补助保险金。
14、托运行李丢失补偿
若因航空公司原因被保险人托运行李发生丢失,凭航空公司出具的证明,保险人将通过指定援助机构向被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托运行李丢失补偿保险金:每件丢失一件行李按人民币500元给予补偿,但累计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
针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仅对一次托运行李丢失承担“托运行李丢失补偿”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申请给付此项保险金时需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正规托运行李遗失证明,如遗失证明上没有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人需提供该件丢失行李本次航班的行李牌为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此项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已就该件丢失行李获得了航空公司的补偿的情形下,保险人不再就同一件行李给付托运行李丢失补偿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既往疾病导致的救援费用。
(二)不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可的或不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紧急医疗救援而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被保险人事先不能够事先通知、有效联络保险人及救援服务机构的耽搁有可能会导致被保险人的生命危险或对其造成伤害时,本除外条款不适用。
(三)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发生的救援请求。
(四)被保险人不顾医生劝告赴中国境外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疾病,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并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五)如果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症状,或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之后进行,在此情况下发生的救援费用。
(六)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本不需要医疗护送而正常旅行,但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的分娩、流产或怀孕。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在怀孕的前24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且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八)如果被保险人从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以外的其他各种竞赛活动和参加任何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于此等情况造成意外事故和伤害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九)因被保险人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因被保险人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一)因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固定航线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四)因为被保险人接受了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五)因为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因为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战争、叛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六)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主义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七)因为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任何救援费用。
(十八)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十九)由于核反应或核辐射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二十)被保险人亲友为探望被保险人或处理其后事而办理签证的费用。
(二十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十二)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费用。
(二十五) 被保险人在下列《特殊国家和地区》列明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殊国家和地区
区域
具体国家和地区
亚洲
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
厄立特里亚(Eritrea),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
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南极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根据各地局势调整《特殊国家和地区》名录,并向投保人发送有关公告,在自保险人发布公告之日起第三十日后被保险人在《特殊国家和地区》名录中新增加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四条 对于“医疗救援服务保险责任”中第8至10项,保险人对各项责任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各自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医疗救援服务保险责任”中第11项及“旅行援助服务保险责任”第10至14项,保险人对各项责任的赔偿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为限。
对于其余各项保险责任,救援服务机构仅协助安排、转介绍、担保服务,保险人将如实承担救援服务机构所需的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等,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附加险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境内/中国境内】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境外/中国境外】本条款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处理。
【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并加盖出境章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并加盖入境章时止的期间。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且前述条件缺一不可。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最后确定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险合同签发的城市。
【既往疾病】保险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或被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的疾病。 包括且不限于: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中风)、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任何颈椎病及腰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慢性皮肤病、任何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严重医疗症状】指依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长期严重的损害而必须采取紧急治疗措施的一种病情。在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症状的时候,救援服务机构将考虑被保险人所在的地理位置、医疗急诊的性质和事发地协助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医疗设施的可能性。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者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者与之有关为政治、宗教、政治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
【保险金额】指在任一境外救援事故下,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某项或某几项救援服务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的救援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的最高金额。
【网络医院】指救援服务机构在事发当地签约的,由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推荐并且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独立运作的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该类服务提供者并不被救援服务机构雇佣或控制,而仅仅是救援服务机构的第三方服务商网络中的一员。
附加职业活动特约条款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职业活动”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的,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于该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责任类型及各项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附加年龄扩展特约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于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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