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项财务顾问协议本专项财务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3年【】月【】日在北京签订:1. 甲方:【】地址:【】2. 乙方:【】地址: 【】(甲方和乙方单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寻找潜在投资方合作(“本项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本项目的财务顾问。特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寻找合适的投资者,投资者应具备天然气行业的投资背景和投资实力,且拥有境内境外资本市场的资源,可以协助乙方最终实现境内或境外上市。二、甲方义务1. 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或乙方所要求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2、整性。如果甲方发现提供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不负责审核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 对乙方提出的问题做出及时解答和说明;3. 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4.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财务顾问费。三、 乙方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甲方的委托,乙方将谨慎、勤勉地履行财务顾问职责,在熟悉甲方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情况下,与并购方进行接洽和沟通,并促成交易进行。四、 财务顾问费及支付作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对价,甲方同意按照下述方式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4.1 以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为准,视为乙方的财务顾问
3、工作完成。甲方应在投资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金额为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投资额的3%。4.2 如果甲方与投资人签署了正式的投资协议,但该投资协议非因甲方原因没有被执行,且甲方因此而获得了分手费、解约费、费用补偿或其他类似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的损害赔偿或与对方和解而获得的赔偿,统称“分手费”),则乙方有权获得该等分手费的3%,甲方应当在收到该等分手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4.3 乙方作为本项目甲方的财务顾问,若本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未能签署正式交易文件,则本财务顾问协议自动终止;若届时已签署正式交易文件,则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本项目
4、所有交易阶段全部完成之日。五、保密责任1. 对于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依法必须公开的除外。2. 对于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建议、意见、文件,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透露给第三方,而且仅可用于本协议所述投资的目的。六、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财务顾问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部分,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2.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七、协议的修改、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2.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不能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八、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2. 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签署。甲方:【】(盖章)签署:_姓名: 职务:乙方:【】(盖章)签署: _姓名: 职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