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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合作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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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合作合同 甲方:成都博美商业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在 地区以“博美”品牌进行合作事宜,形成以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范围 1、 双方商定运用“博美”品牌合作开发 项目,并以此为依托,开发 。 2、 “博美”品牌的使用,以 为限,在装饰材料和装修市场范围内使用。 3、 城定位为(合同期内)甲方在该地区唯一的中高档精品装饰材料、家庭装修市场的加盟公司。 4、 (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本区域范围内向其他方授权或使用“博美”品牌开设同类市场(商场),乙方不得将“博美”品牌以任何形式使用到自贡华立 装饰建材城外的其它任何区域和省份从事经营活动。 5、 该项目的建筑面积为: ,租赁面积为: 。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合作期限叁年;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 第三条 品牌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1、 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2、 第一年品牌使用费在合同签定后15日内付清。 3、 从第二年开始,乙方均应在上年度年前一个月内支付下年度品牌使用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拥有的“博美”品牌的相关资料。 2、 在收到乙方费用后的 15日内向乙方提供全套VI系统和商城组织结构及基础类经营管理文件,培训商城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以便尽快掌握以上文件。同时提供商城管理所需的管理软件。 3、 为乙方品牌打造,甲方应提供“博美”的营销策划案,供乙方选择实施。 4、 须向乙方提供前期启动组织管理费用; 5、 须无偿提供管理用房; 6、 及时支付乙方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要求的相关预算费用; 7、 一期B区完工时间不超过2003年10月15日; 8、 甲方出现不能执行以上要求属违约,应负相应责任,由此乙方不对未完成《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的各项指标负责。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相关证照的办理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 负责装饰城的筹建、招商、开发和区域市场经营规划,并在本合同签定 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上计划方案。 3、 负责 装饰城的广告宣传计划的落实。 4、 负责装饰城全面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对装饰城独立经营管理,负责装饰城的全部费用享有其全部收益。 5、 装饰城标识必须服从甲方VI系统统一要求进行标准装饰。涉及“博美”品牌VI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甲方的VI设计标准制作。 6、 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和享有“博美”品牌,不得擅自将品牌使用权及相关权利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处置。若因品牌使用不当对甲方造成的损害,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撤除和取消市场内外博美名称、标志,按甲方要求退还所提供的标识、标志。 8、 参加甲方统一安排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等,乙方应参与并承担相应的广告宣传费用,原则上乙方所承担的广告宣传费用不超过 ,甲方每次宣传活动案,应电传乙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9、 克尽职守,善意谨慎履行《品牌合作合同》,为商城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的环境; 10、 保证合理使用费用,不得侵占、挪用、私占; 11、 因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 1、 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录用对方企业员工,挖走人才,损害对方利益。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在甲方所属的商场开展任何形式的招商活动。有关招商工作如需甲方配合的,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应保证在当地按甲方的要求,发布至少两块路牌广告。 4、 本合同中涉及的博美·华立装饰城项目,双方约定其总面积不能超过8000㎡,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增加部分的品牌合作费用伍万元。 5、 管理内容 5.1. 物业管理: 5.1.1. 对商城房屋进行使用、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1.2. 对商城设备进行使用、维修、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5.1.3. 协助处理前期施工遗留问题,所产生费用在保修期内由承建方支付,保修期外由产权人支付; 5.1.4. 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有序; 5.1.5. 维持商城秩序,防止任何人滋扰。 5.2. 经营管理: 5.2.1. 负责执行《租赁合同书》所有相关规定; 5.2.2. 制定商场管理措施和规定并负责实施、执行; 5.2.3. 负责至少3次以上商场促销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5.2.4. 租户配比协调 5.2.5. 对外统一服务标准 5.2.6. 对外统一形象 5.2.7. 商业地产项目管理体系设计咨询 5.2.8. 商业地产项目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及工作指导 5.2.9. 商业动线修正咨询 5.2.10. 网络管理培训 5.3. 财务管理: 5.3.1. 乙方派驻总经理对整个商场的人、财、物有管理支配权,甲方实施监督; 5.3.2. 财务管理包括由乙方编定每年收支预算、管理细则、管理规定及相关流程。涉及预算以外支出,须由乙方提交并由甲方做事前审批; 5.3.3. 会计工作包括: 5.3.4. 收取各商家相关费用并存入乙方为商场特别设立的独立管理帐户,支付商场管理的各项支出; 5.3.5. 定期审核帐户结余,确保财务资源获得适当运用; 5.3.6. 与甲方定期审核任何欠款情况; 5.3.7. 每月提交会计报表; 5.3.8. 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维修基金的专项收支管理; 5.3.9. 乙方聘请财务人员由甲方提供,其工资标准按乙方要求; 5.3.10. 每年度相关支出或结余,应报甲方、乙方不得挪用; 5.3.11. 经营指标达到《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书》相关要求,乙方可从帐户直接提取相关提成。 5.4人员管理: 5.4.1. 商城实行经理负责制,甲乙双方与商城经理签定责任书,按责任书各。项进行实施监管; 5.4.2. 商城除双方派驻人员外,其余由乙方在当地招聘; 5.4.3. 乙方派驻经理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底薪3000元/月。通信费350元/月。每月至少一次(三天)探亲假,其相关费用纳入预算; 5.4.4. 住宿由甲方安排。 5.5. 管理报告: 5.5.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及年度管理书面报告; 5.5.2. 月报告应包括: 5.5.3. 自上次报告后,管理费收支一览表及建议; 5.5.4. 财务预算审核及建议。 5.5.5. 年度报告包括: 5.5.4. 年度管理综合汇报; 5.5.5. 年度财务业绩及审核; 5.5.6. 新年度预算及建议; 5.5.7. 管理费政策建议。 第七条 纠纷处理几违约责任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由本合同签署所在地的法院裁决。 2、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则应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 3、 若签约双方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须事先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4、 本合同若因不可抗力提前终止,双方均免除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及终止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的相关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到期即自行终止。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应在期满前另行协商订立合同。 4、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20号 电话:(028)85511799— 传真:(028)85512399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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