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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新城I5-1地块出让合同范本
经审批,下列条款为珠江新城I5-1地块出让后使用的合同条款,现予公布,供有意收让人参考。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名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简文豪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号码:83334718;传真:83331307。
乙方(受让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
第一章 土地出让方式、面积、用途
第一条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标的限制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被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出让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三条 土地出让方式及被出让土地名称、位置、面积
本合同项下土地以 挂牌 方式出让;被出让土地名称为:珠江新城I5-1地块,被出让土地位于:天河区珠江新城I区;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5856.49 平方米(大写:伍仟捌佰伍拾陆点肆玖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小于或等于 40702.61平方米(大写:小于或等于 肆万零柒佰零贰点陆壹平方米)。上述土地四至范围如附图所示。
第四条 土地用途
本合同项下被出让土地,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旅业用地。
规划设计要求按2002年4月24日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GCBD—珠江新城规划检讨》有关I5-1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依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规划用途确定,具体是:商业、旅游业用地为40年,办公用地为50年。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自甲方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地价、付款及交地时间方式
第六条 地价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本合同项下地价总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综合开发费。
第七条 乙方交付地价的时间和方式
乙方按以下期限和金额向甲方支付地价:
支付全部地价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支付时间是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即2004年 月 日之前付清。
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数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内。甲方指定银行为市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328-8000545-55;或市建设银行三支行,帐号:2610320-94,以上帐号帐户名称均为:市国有土地收益金专户。
第八条 甲方交付土地的时间
乙方按第七条约定交清地价的,甲方应在乙方付清地价总额之日起 3 个月内,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交付乙方。
第三章 用地手续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领
乙方应当自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地价并在甲方交付全部土地之日起30天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被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受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后,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面通知乙方领取。
第十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领
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地块动工开发前,向甲方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方案图纸的要求依法对本合同项下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的约定使用土地。
若乙方在开发经营活动中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动工开发时间要求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对被出让土地进行动工开发。
乙方不能按期动工开发的,应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甲方可酌情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满后不再批准延期。
第十三条 地价的调整
在土地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合法利用土地,若乙方改变或通过转让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增加或减少规划建筑面积)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批准,并与甲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甲方有权按如下方式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乙方增加规划建筑面积,应向甲方补交地价。乙方应补交的地价=增加规划的建筑面积×地价总额/原规划建筑面积;若乙方减少规划建筑面积,甲方对减少部分的地价不予退回(因政府原因进行调整除外);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需补交地价的,应依法补交。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续期、收回及注销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续期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申请续期。除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约定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外,甲方应当批准予以续期。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约定支付地价。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从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仍未动工开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甲方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乙方本合同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对乙方予以补偿。甲方依照前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收回乙方本合同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对乙方予以任何补偿。甲方依前款第五项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注销
甲方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一切证明本合同项下土地的权属相关证明材料,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公告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行使及限制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行使
乙方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设置他项权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
若乙方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包括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情况外,甲方无故迟延向乙方交付土地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已交付地价的利息。
第二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迟延支付地价的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支付地价的,每迟延一日,按迟延缴纳款项的0.05%
计收滞纳金。
乙方迟延支付地价超过6个月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总地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期开发建设的违约责任
乙方超过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地价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七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甲方因存在正当理由造成不能按期交付土地的约定
因下列任一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全部或部分交付土地的,不视为违约:
一、甲方在拆迁、平整该土地过程中,出现隐蔽人防设施,需经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拆迁、迁移,影响拆迁工程进度的;
二、甲方在拆迁、平整该土地过程中,发现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需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才能拆迁、迁移,影响拆迁工程进度的;
三、甲方在拆迁、平整该土地过程中,发现军事设施或影响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同意才能拆迁、迁移或继续施工,影响拆迁工程进度的;
四、甲方在拆迁、平整该土地过程中,发现具有特殊用途的管线非专属于被拆迁人所有,存在其他共有权人,须征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才能迁移或继续施工,影响拆迁工程进度的。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情况外,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地价,甲方应当返还乙方。
出现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全部或部分交付土地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的,甲方除将乙方已支付的地价返还乙方外,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送达对方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事项、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执贰份,广州市财政局执壹份。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条件》和规划控制图则是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和附件共 18页,以中文书写为准,补充条款、附件、附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若同时以大、小写表示的,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所称的“内”、“以内”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签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1、《土地使用条件》
2、被出让土地规划控制图则
穗国地出合[ ] 号
土 地 使 用 条 件
一、界桩定点
在《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方委托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会同乙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界桩由乙方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规划设计要求按2002年4月24日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GCBD—珠江新城规划检讨》有关I5-1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所有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最后审批为准。
三、公益工程
乙方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和立体空间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供电、供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管线。
2、城市道路、小区分隔道路、绿化、路灯等设施。
四、设计、施工、竣工
1、红线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涉及到公安、消防、环保、园林绿化、卫生、人防、民航、防洪排涝、电力、交通、文物保护等问题,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还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依据批准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建设图纸动土施工。属于房屋建设的,乙方在甲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后2年内,有地下室的至少要完成首层楼面;没有地下室的,至少要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外墙围蔽。
3、规模大、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乙方最迟应在离建设期届满之日前1个月内,向甲方提出足够的延期申请理由,且延续期不得超过1年。
五、建筑维修活动
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及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公安、市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的土地,应与该土地使用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甲方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有效的排出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环境。
(4)在用地使用期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的计划;用地者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1、用地者所需的永久用水,应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永久用电,应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电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1、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2、用地者不得未经批准,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3、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4、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八、交付土地后,对地表以下的人防、文物、电缆、通信设备、军事设施、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设施和地质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开发经营风险。
九、由甲方提供的土地开发条件
1、负责场地平整至原地面,与乙方协商的交地条件除外。
2、负责场地外围至少有一条可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或市政道路与外界连通。
3、负责按珠江新城总体规划建设地块周边的市政道路和专业管线或管坑(乙方负责向各专业管线部门办理临时或永久使用申报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但不包括地块专用的临时或永久使用的管线(如电缆、光缆等)。本合同的市政道路指出让地块红线范围外道路;专业管线指排雨、排污、供水、供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等。
4、负责按规划建设有关社会公益配套设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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