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绥中当代御庭春MOM项目售楼处地基回填、打水井及化粪池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名称:售楼处地基回填、打水井及化粪池工程工程地点: 绥中县 合同编号: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合格_发包方: 绥中县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建筑分公司监理方: 签订日期: 2010年4月 1日绥中当代御庭春MOM项目售楼处地基回填、打水井及化粪池工程施工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 北京市 签署:发包方:绥中县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
2、京当代建筑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满庭芳园AB楼加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发包方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托承包方承担售楼处地基回填、打水井及化粪池工程。经过双方充分讨论和友好磋商,现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售楼处地基回填、打水井及化粪池工程; 1.2工程地点: 绥中县 ;1.3建筑面积:_/_ 平方米;层数:_/_;1.4结构类型:_/_;檐高/跨度:_/_米;1.5批准
3、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1.6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1.7承包范围:_售楼处地基的除草、平整、外购土方、场内平衡土方、回填土分层碾压、渣土外运消纳等;打水井(直径216mm)、高压水泵及自动供水系统的安装(从井底到井口);玻璃钢化粪池的土方开挖、回填、垫层、基础、井盖安装及80m3玻璃钢化粪池的安装等,以上工程范围未尽事宜,均应按照合同图纸及技术规范施工,本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乃为相互补充,若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在解释本工程所含内容时,将以二者中较严格的规定为准。_;1.8承包方式:_单价包干_ _;1.9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合格_ _;1.10工程
4、承包造价(金额大写):玖拾贰万伍仟陆佰玖拾贰元壹角玖分_。第二条 工期1.1本合同工程定于 2011_年_4_月_1_日开工;于_2011年_4_月_15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15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15_天。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双方约定: / 第二条 图纸发包方于_/_年_/_月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套图纸。第三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阎保山_;项目经理姓名:_李杰_。第四条 发包人工作(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
5、、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合同签订后_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_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经济支出。第五条 承包人工作5.1 每月_
6、/_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己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清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_/_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5.3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5.4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
7、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己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
8、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6.3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七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
9、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7.2.1合同总价之明细详见合同书附件,为暂估总价,综合单价即为合同单价,为包干单价(除暂估价外),将用于付款、设计变更及结算之用;单位工程费用表为本项目及新增项目的取费依据;7.2.2本工程的工程量均为暂估量,最终以现场完成量及确认的图纸为结算依据。多级离心泵的暂估价为30000元/台,自动供水系统暂估价25000元/套,外购土方的虚方价格暂按8元/m3计入。7.2.3承包方的价款视作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
10、料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图纸或工料规范内具体说明。第八条 工程价款支付8.1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之20作为本工程的预付款,预付款将于继后之付款中分两期回扣,若于一次回扣中不足够回扣,则于继后付款中回扣直至完全扣除。承包方必须保证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并确保专款专用。8.2每月支付至经发包方、估算师核实的合格工程量计算累计工程完成估算之80。8.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总价之95,最后5作为质保金。8.4一年期保修完成后,发还所有之质保金。第九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暂无供
11、应的物料。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第十条 保修期及保修费用10.1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计一年。承包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的缺陷或损坏。10.2承包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24小时内到达维修面开始维修,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在48小时内维修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必要时,发
12、包方可另请第双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0.3在保修期内,由于建设单位使用不当,发生故障、损坏,承包方维修时只收取工本费。10.4保修期外,承包方对工程实行有偿维护。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1.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每天10,000.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11.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其给发包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1.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 11.5 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1
1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与本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2.2.1种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12.2.1向发包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2.2.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提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 13.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甲乙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3.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14、;13.2.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3.2.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3.2.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14.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 14.2 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 第十五条. 保险 15.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5.1.1发包方投保内容:_/_15.1.2发包方委
15、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_/_ _15.1.3承包方投保内容:_/_第十六条 通知任何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须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传真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另两方,并以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另两方的地址。如一方更改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两方。因未及时通知另两方造成的损失,由更改方自行承担。第十七条 保密双方应对因订立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保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双方透露,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十八条 合同解除1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
16、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4.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8.4.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8.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
17、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十九条 附件附件一 地基回填要求 附件二 地基回填范围图 附件三: 报价单 本合同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 /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21.1本合同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合同为准。2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1.3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签署页发包方:绥中县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署日期: 2011年4月 1日承包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代建筑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署日期:2011年4月 1日=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