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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编号: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第一部分 协 议 条 款
甲方(全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天津市宏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天津滨海旅游区域启动器工业厂房钻孔灌注桩工程
1.2 工程地点:天津滨海旅游区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范围:天津滨海旅游区域启动器工业厂房钻孔灌注桩工程。
内容:13、14号厂房Φ550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所有内容,主要包括:埋设护筒;钻机就位、移位;泥浆池及沟槽砌筑、拆除;泥浆制作;钻孔、清孔;钢筋笼制作、运输、吊车安放钢筋笼;泥浆外运;导管安、拆;水下混凝土灌注、养护以及人员、材料、机械进出场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
三.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四.合同工期
4.1 开工日期: 2010年11月 15 日。
4.2 竣工日期: 2010年 12 月 7 日。
4.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3 天。(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定)
4.4 工期每滞后一天,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壹 万元/天工期滞后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五.质量标准
5.1 本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合格。
5.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合同价款
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乙方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损耗、机械、质检、试验、缺陷修复、保险、管理、规费、利润、税金、施工措施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等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及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单价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1
钻孔灌注桩
m3
4800
257.29
1235000
合计
1235000
工程总价约1235000元(大写:壹佰贰拾叁万伍仟元),工程最终造价按完成的设计数量乘合同单价计算。
注:上述单价为含税、含水电综合单价。
七.图纸
7.1 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无约定 。
7.2 甲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
八.甲乙双方驻场人员
8.1 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汪伟鑫 职务: 项目经理
8.2 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孙金奎 职务: 项目经理
8.3乙方驻工地代表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如确需离开,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如发现私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次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
九.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工作
9.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
9.1.2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无约定 。
9.1.3 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9.1.4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 无约定 。
9.2 乙方工作
9.2.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供月施工计划与进度报表。
9.2.2 施工场地文明施工、清洁卫生的要求: 遵守天津市和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 。
9.2.3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见通用条款 。
十.供应服务及费用支出
10.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施工临时设施均有偿使用(若有),其费用抵作施工进度款。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毁,乙方应照价赔偿。
10.2 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含接水、接电费用)。其费用含在承包单价中。
10.3 乙方现场人员的食宿安排:乙方负责。其费用含在承包单价中。
十一.施工方案和进度
11.1 须由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2天内 。
11.2 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时间: 收到乙方施工方案后2天内 。
十二.质量与验收
双方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现行规范要求 。
十三.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3.1 工程开工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支付所完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付至结算值的90%,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不计利息)。每次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提供建筑安装工程发票。
13.2 上述工程款(进度款)含甲方供应材料和甲方提供的电、水、机具和临时设施等费用。
13.3 上述工程款(进度款)含乙方聘用的工人工资费用。
13.4甲方从当期应拨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当期全部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13.5乙方内部发生劳资纠纷,应由乙方自行妥善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内部纠纷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3.6 工程量确认
13.6.1 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
13.6.2 甲方确认时间: 10日内 。
十四.材料设备供应
14.1 甲方供应
14.1.1 甲方供应材料范围:钢筋、混凝土。
14.1.2甲方供应材料的结算方法:钢筋、混凝土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损耗系数(钢筋损耗系数为1.02、混凝土损耗系数为1.08)以外的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14.2 乙方采购材料: 除甲方提供材料外的本合同工程所需所有材料 。其费用含在承包单价中 。
14.3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及费用承担: 由乙方采购并自行承担费用 。
14.4 所需施工设备(包括各种机具,下同)的提供和结算:
14.4.1 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 所有设备均由乙方自备并承担费用 。
14.4.2 由乙方提供并使用的设备的结算方法: 含合同价款内 。
14.5 双方关于材料、设备的其它约定: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本工程设计、监理、业主及甲方的要求。
十五.竣工验收
15.1 竣工验收: 详见通用条款 。
十六.质量保修
16.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保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部分质量保修期限为 两 年 。
十七.履约担保
本合同无履约担保。
十八.争议解决
1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起诉。
18.2 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按本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十九.其他
19.1 工程分包
禁止乙方以任何手段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19.2 补充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补充以下约定:
19.2.1、乙方进驻施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若违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按其情节严重情况,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19.2.2、乙方不得以除甲方或不可抗力外任何理由停止施工,若违反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结算值2%的违约金。
19.2.3、乙方应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遵守天津建委、建筑安全管理站2003年5月2003-437#文《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二十三项禁令》的有关规定。若违反,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9.2.4、甲方将统一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9.2.5、乙方施工人员工资由甲方统一办理工资卡发放,费用在乙方每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9.2.6、乙方生活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应满足文明施工的要求。
19.2.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无故不参加将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19.2.8、如果由于业主原因或经业主认可的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其工期相应顺延,工期费用不再调整。(另有注明除外)
19.2.9、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在现场设立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组织中需采用的各种警示牌、隔离墩等设施的规格、数量、形式、夜间施工须设警示灯光等,避免因施工因素造成交通安全事故。上述设施建成后,乙方应派专人负责维护,保证设施处于正常状态。所需费用含在合同价内。否则,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支付。
19.2.10、乙方应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古树名木进行有效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古树名木破坏,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9.2.11、工程资料(包括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完成,并在竣工验收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符合规定的竣工资料十二份(含竣工图及CD-ROM四张)。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两套反映整个施工过程、主要施工工艺有关的声像、影像资料。所有的照相底片的所有权属甲方,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全部移交。费用含合同价内。
19.2.12、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计划统计员,负责本工程计量统计工作,因乙方不能及时上报计量报表等原因,造成不能计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9.2.1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各项目发生工程量大于工程清单表中所列工程量(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要求除外),不增加费用;如果实际发生工程量小于工程清单表中所列工程量,则该部分工程造价按减少部分核减。
19.2.1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并在进场后两天内按天津市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上报进场人员,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9.2.15 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且连续两月(次)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结算工程价款(乙方完成且合格工程)20%的违约金。
19.2.16、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文件:建施管【2009】5号文《关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19.3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9.4 双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不转移。
19.5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 合同生效
19.6.1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11 月 14 日
19.6.2 合同订立地点: 天津塘沽
19.6.3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19.7本合同签订后,一切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在先协议或约定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以下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适用于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纸质传真。
1.2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1 本合同协议条款;
1.2.2 本合同通用条款;
1.2.3 图纸;
1.2.4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驻工地代表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甲方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甲方及甲方驻工地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进行相应处理。
2.2 除甲方驻工地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签署任何合同文件。
2.3 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2.4 乙方认为甲方驻工地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驻工地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2.5 甲方驻工地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2.6 乙方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务在协议条款内写明。
2.7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8 乙方驻工地代表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驻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驻工地代表联系时,乙方驻工地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报告。甲方应该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提出意见,相应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2.9 乙方如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需征得甲方同意。后任应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职权,履行义务。
2.10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
2.11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11.1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2.11.2 协助乙方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2.11.3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11.4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2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12.1 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12.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负责安全保卫。
2.12.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12.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2.5 按协议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12.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2.12.7 本施工任务应由乙方自力完成,如需甲方配合提供辅助工人的,经双方协商,乙方承担相应人员工资及费用,在竣工结算中扣除。
2.12.8 乙方应允许甲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现场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2.12.9 如甲方向业主或总包人提出索赔请求,则索赔请求中涉及本分包工程的部分乙方应予以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导致甲方的索赔请求未获批准或未获完全批准,则未获批准部分的索赔金额应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12.10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12.1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违约金。
2.12.12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2.12.13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12.14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2.12.15与本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不经双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2.12.16乙方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4]212号,并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与甲方无关。
2.12.17 乙方应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工程例会,如无故缺席会议,乙方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乙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
2.12.18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2.13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否则后果自负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14 乙方未能履行2.12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乙方必须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驻工地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不同意乙方要求,乙方应按时开工。甲方驻工地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3 因甲方、业主或总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承担的全部损失为工期相应顺延。
3.4 因甲方、业主或总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5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5.1 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5.2 甲方驻工地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5.3 不可抗力;
3.5.4 协议条款中约定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6 乙方在3.5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报告,逾期未提出报告的视为没有发生。甲方驻工地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检验
4.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驻工地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技术交底和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驻工地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驻工地代表可以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违章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致使甲方受到行政处罚、业主扣款和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返工责任。
4.3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驻工地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驻工地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4 无论甲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已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验收,当其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重新检验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5.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乙方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如需进行爆破作业,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爆炸物品,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安全保障制度。乙方还须和甲方签订爆炸物品管理专项责任状,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5.4 乙方在用工时保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5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支付
6.1 乙方认为工程项目单价必须调整的,将调整原因和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没有调整。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驻工地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不同意该项调整。
6.2 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甲方驻工地代表接到报告后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驻工地代表不予计量。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 约定由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在施工中,因用料浪费、质量返工及不合理使用超出限额用料部分,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7.2 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设计标准及甲方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和检验资料。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驻工地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甲方驻工地代表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驻工地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6 甲方或乙方对自己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能按期、保质、保量供应,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7.7 由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赔偿。
八.工程变更
8.1 施工中甲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驻工地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8.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4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8.4.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4.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4.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8.5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协议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9.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9.3 工程竣工日期为甲方对乙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验收合格后并在竣工报告上签批的日期。
9.4 竣工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而需要返工的,属于乙方施工过失的由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修好重新报验;属于其它方面原因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9.5 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7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9.8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9.9 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十.违约和争议解决
10.1 下列情况视为甲方违约:
10.1.1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10.1.2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2 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约:
10.2.1 本通用条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驻工地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2 本通用条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10.2.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4 如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被业主、总包人及其他第三人处以违约金或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则该违约金或违约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0.5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0.5.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0.5.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0.5.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10.5.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天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驻工地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1.3.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11.3.2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11.3.3 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3.4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1.3.5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驻工地代表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二、合同解除
12.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2 如在乙方尚未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甲方与业主、总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被解除,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此行为不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价款,双方为本分包工程采购的材料由各方自行处理,购买材料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乙方违约致使业主或总包人与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2.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乙方承诺在甲方规定期限内退场,退场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解除后不免除合同解除前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2.3.1 将其分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12.3.2 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12.3.3 阻挠施工。
12.3.4 擅自撤场。
12.3.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工。
12.3.6 存在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1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2.4.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4.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2.5 甲方依据12.4条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协议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2.6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12.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十三、其他
13.1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全面负责内部治安秩序管理,经常向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减少或杜绝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3.2 除本通用条款关于工程保修内容外,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地址: 地址:
安全生产承包合同
编号:
甲方: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天津市宏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天津滨海旅游区域启动器工业厂房钻孔灌注桩 工程自 201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0 年 12 月 7 日内圆满竣工,并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就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甲方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乙方
二、乙方在该工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一位主管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应设立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工地安全检查制度。
三、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与现场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中的各项要求;乙方实施的所有作业程序中,各工种各专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操作程序、规程、制度执行;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到岗前培训到位、安全措施到位、防护准备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应急预案到位,确保该工程安全生产无事故。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落实建设单位各项要求,文明施工、规范作业、确保安全。
五、乙方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必须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六、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安全施工具体要求》各项条款做好资料上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后,方可进场施工。
七、乙方必须制定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棚内要符合“三防”(防触电、防雷雨、防盗窃)要求;对登高、下井(管道、池、压力管道)、带电、特种机械作业等高危工种必须做到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安全防护装备齐全可靠,安全保障措施周密有效,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到位。
在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变更、施工作业计划、施工方案、措施修改或人员变动,必须提前报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变动的部分必须全部履行并落实《安全施工具体要求》各项条款后方可进行施工。
甲、乙双方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对屡次违反安全要求且不能及时停工整改的乙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场。
乙方必须接受和配合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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