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设备名称:合同编号: &nb
2、sp; 公司设备进口合同 合同签订地:中国. 省 市. 签 订 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适用于CIF交易条款)本 设备进口合
3、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于200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以下各方签署: 公司(以下称“买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的 注册地址:主营业地:及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主营业地:注册名称: &nb
4、sp; (提示:以注册地官方语言表述)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为履行 项目 (设备名称)相关采购、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等义务,买方愿意向卖方采购,卖方愿意向买方出售本合同项下包括附件所列的设备、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等。因此,双方愿意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一致同
5、意订立如下条款:第一部分 定义1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技术资料”是指合同标的的及其与买方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用于买方正确运行和维护等所需的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说明书和手册、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各种软件等)。1.2“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标的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全部交付完毕,包括设备及其所有的配件、所
6、有技术资料等,并满足安装调试的需要。任何一台设备的任何一个配件、任何一个文件未交付完毕视为该台设备未交付。1.4“不合格”及“缺陷”:是指合同标的(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和/或无法满足现场稳定、可靠、安全、经济运营要求的情形。或是指卖方未按约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1.5“质量标准”:是指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家规范与标准、行业标准、卖方的企业标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或约定的合同标的(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和应当满足现场稳定、可靠、安全、经济运营要求的
7、情形。中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卖方的企业标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其技术资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标准高者为准。1.6“检验当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1.7 “工作现场”或“现场”是指合同标的座落的地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的_工厂。1.8“买方银行”是指_,“卖方银行”是指_。1.9“专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卖方的专利,该专利为卖方所拥有或有权许可,专利号、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副本,卖方应手签复印件后提供给买方。1.10“保证期(或质保期、质量保证期)”:设备保证期自初验合格之日起【36】个月。第二部分
8、 合同标的及付款2 合同标的2.1 设备名称、型式、数量见附件一;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性能稳定的。2.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等见技术协议书,该技术协议书为本合同的附件一。3 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一;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装置、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合同标的所生产的产品而必须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以及制造使用和销售该产品的权利、所有相关各种物品、由卖方提供的其中任何一部分,包括为确保合同标的达
9、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合同标的中的部件。合同标的以台/套计数。等。卖方确保其申明的供货范围是在不使买方另行采购其他任何部件的前提下能够运转的独立集成系统。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或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标的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自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卖方应免费对设备提供为期【 】年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供的远程或现场技术咨询、指导、故障诊断、出具方案等。4 合同价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及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
10、金额(提示:必须填写完整)合同总价款大写: ;小写:,合同支付币种: 汇率基准(提示:根据支付币种的软硬趋势选择汇率,可用浮动汇率或固定比率转换货币)备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不变价,是本合同供货范围内所有卖方提供部分的总价格,含到达目的港/目的地后的卸货费、含为执行本合同买方所须支付的所有税金。价格调整约定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如卖方对其他客户的成交价低于本合同价格,则合同产品应减去该差价后
11、执行;本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如因市场行情突变导致同等类型产品或合同产品价格下跌超过合同价格15%以上的,则本合同未执行的产品数量,合同价格应降低10%价格执行;因此而返还给买方的货款,由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注:合同单价的分项价格见附件二,在供货范围内未标明分项价格部分为卖方必须免费提供的产品或应支付的费用等。(提示:应写上,以规避买方潜在的费用承担)5 备品备件卖方承诺自合同生效起 5 年内,为买方免费供应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材料实现附件一规定的各项指标所需的备品备件,且数量不得少于五套;该期限届满后,提供的备品备件的价格按照附件二中的价格优惠1
12、5%执行,如附件二中未列出相应价格,则按照本合同生效时该备品备件的市场价格优惠15%后的价格;若附件二中列出的价格已下降,则按下降后价格执行15%的优惠。卖方随机赠送的备品备件清单详见附件四。5.1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发生合同项下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则卖方应在实际停止生产前通知买方,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至本款规定的保修期届满时止所需的全部备件。或 以合理价格提供制造停产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本款规定期限内正常运行的需要。6 付款(提示:建议以验收合格后TT支付优先,信用证支付其次)6.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在下列条件都
13、实现的前提下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在 30日内向卖方电汇支付相当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总价的 10 %作为预付款。合同生效以买方支付预付款为准(即买方支付一批物品预付款后,合同生效部分为该批物品所涉内容)。(1)买方收到卖方向买方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总价的 10 %的不可撤销履约担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保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办理;(2)向买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公司资质复印件盖章件;(3)卖方或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或卖方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声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4)中国有关税务当局针对相应的许可费、与专利和/或专有技
14、术使用许可相关的技术资料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以及针对相应的中国境内设计费、中国境外设计费出具的外国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完税证明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提示:专利或技术转让等如合同供货范围涉及则须提供,根据需要取舍本条款,并且如果专利许可费用和专利技术费用单列且分段支付的情形下,则还应根据付款进度分段获取相应证明)6.2进度款6.2.1 信用证方式支付:买方应开出相当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总金额70%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 日。信用证在付款银行收到下列单证
15、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A. 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全套海运提单(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海运提单二份正本和三份副本;(适用于近洋运输需另行航寄一份海运提单正本的情况)B. 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及 的,投保金额为合同标的CIF发票价值百分之一百一十并注明以合同货币理赔且不含免赔条款的保险单二份正本和二份副本;(提示:应与合同第8条保险条款约定相一致)C.
16、 注明所交付合同标的CIF价值,应付金额及分项价格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D. 注明装运重量、相应货物的发票号码和日期的装箱明细单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E. 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F. 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G. 表明载货船只已得到买方认可的传真加电子邮件一份;H. 货物发出后,即刻通知买方的传真加电子邮件一份;I. 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或卖方出具的证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按照中国法律要求如果需要);J. 中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
17、CCC)副本二份。(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K合同规定的近洋运输单证文件投递凭证复印件及卖方出具的已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向买方寄交该单证文件的声明各一份。(提示:适用于近洋运输的情况)6.2.2 电汇方式支付: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6.2.2.1 买方收到下述文件、资料 (应与合同标的相对应)A. 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全套海运提单(三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人为_并注明“运费已付”的海运提单二份正本和三份副本;(适用于近洋运输需另行
18、航寄一份海运提单正本的情况)B. 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及 的,投保金额为合同标的CIF发票价值百分之一百一十并注明以合同货币理赔且不含免赔条款的保险单二份正本和二份副本;(提示:应与合同第三部分保险条款约定相一致)C. 注明所交付合同标的CIF价值,应付金额及分项价格的手签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D. 注明装运重量、相应货物的发票号码和日期的装箱明细单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E. 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质量证书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F. 制造商国家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G. 表明载货船只已得到
19、买方认可的传真加电子邮件一份;H. 货物发出后,即刻通知买方的传真加电子邮件一份。I. 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证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或卖方出具的证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正本二份副本三份。(按照中国法律要求如果需要);J. 中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副本二份;(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K合同规定的近洋运输单证文件投递凭证复印件及卖方出具的已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向买方寄交该单证文件的声明各一份。(提示:适用于近洋运输的情况)6.2.2.2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全部运抵工作现场且经买方完成开箱检验合格后,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
20、总价款的 30%。剩余60%该批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总价中,40 %为“调试验收合格款”,在买方收到卖方根据6.2.2.1款提交的文件、资料验收无误且买方签发验收调试合格证书后两周内支付完毕。如因分批交货原因,设备不能完成验收(如须和其他、后批物品配套才能对性能等验收调试的),则上述40%的“调试验收合格款”暂不支付,该笔款项应在设备最终完成验收调试后按前款规定支付。6.3剩余货款(作为质保金)的支付: 合同生效部分批次物品总价剩余的20%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在全部产品初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用同等金额的、内容经买方认可的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换回质量保证金,质保金以  
21、; 方式支付给卖方。但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扣减质量保证金。买方有权就每批合同生效部分物品款收取20%的质保金及履约担保函,该质保金及履约担保函累计计算,最终按本合同约定条件递解归还卖方。第三部分 合同标的交付与包装7 合同标的交货和保险7.1 合同标的净重大约为_公吨,总毛重大约为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7.2 卖方应于合同生效日后日 内将合同标的交付完毕,或按卖方通知交货,但应至少提前 日通知卖方。(提示:到达国内港口卸货后还需要买方自行将设备运回工厂所在地)7.3
22、 装运港: 国 市 港7.4 卸货港: 国 市 港7.5 转运、分批运输、产品分包转 运: 允许 不允许(建议:不允许转运)分批装运: 允许 不允许分包外购: 允许 不允许 8保险8.1.1卖方办理并承担全部下述所有保险费用,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该
23、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8.1.2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按合同标的的CIF发票价值110 投保一切险,另加战争险及罢工险,及 险,卖方应以合同货币投保,并且保险单不含免赔条款。如果合同标的在运输途中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代表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根据买方要求尽快以原合同价格补供丢失和/或损坏的合同标的。(提示:例如,甲板险、承保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以及我国某些进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等特殊附加险,可根
24、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8.1.3保险责任期间:应自被合同标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之地开始,直至合同标的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即买方的工厂所在地)或被保险人同意的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9 设备的交付 9.1在合同生效日后_日内,卖方应依据约定的交货时间及附件三,向买方以现场或传真加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初步交货计划应包括合同号、分项号、合同设备的名称和类型、总重量、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总体积、交货时间、装运港、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及其国际危规号(根据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超大和/或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
25、品和/或易燃品在运输、储存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最大重量不超过二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12米长、2.7米宽、3米高。对于超过此限度的合同设备,卖方应在基础设计审查会上向买方提交上述设备的草图一式六份供双方讨论。买方应于设计审查会后 天内用传真方式予以确认。为便于内陆运输,凡超过四十公吨的设备的制造均需事先得到买方的确认。初步交货计划应由双方当事人讨论并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基础。9.2 合同生效日后_月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其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标的名称、合同标的分项号、规格、类型、数量、危规号(根据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每台
26、合同标的的大约毛重、净重、单价/总价、尺寸(长、宽、高)、每件货物的大约体积、装运港和预计的装运日以及超大、超重设备的包装草图。9.2 如果任何合同设备中包含危险品和/或易燃品,卖方还应在上述最终交货计划中提供关于前述货物的英文说明一式六份,内容包括:货物名称、特性、特殊保护方法和意外事件的处理方法。卖方还应指示船公司(承运人)在提单中注明装有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木箱或集装箱的号码。9.3如有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标的,卖方应在上述最终交货计划中提供英文说明一式六份,说明在内陆运输和储存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9.4只要可能,每件合同标的应整套装运。安装该设备所使用的专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相关
27、的主机一齐装运。如果经同意将合同标的装在甲板上,卖方应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9.5 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_天,卖方应以传真加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如下内容:(1)合同号;(2)货物备妥待运日;(3)货物总体积;(4)货物总毛重/总包数;(5)装运港名称;(6)每件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尺寸超过122.73立方米的货物的名称、总毛重和尺寸;(8)危险品和/或易燃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根据国际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六份副本:(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分项号、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位重量、单件体积/总体积,每件货物的
28、外包装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运港;(2)每件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122.73米的货物的外包装草图;(3)有关装运的任何易燃品和/或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4)有关合同标的在储存和运输中特殊注意事项的说明。卖方应将上述文件的另一份副本航寄买方指定的运输代理,作为安排合同设备的内陆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卖方有义务租船订舱并可以在下列清单中选择船公司:
29、 。如果上述船公司的船只不能满足合同项下的运输要求,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可以从享有良好信誉的船公司租用船龄不超过十五年并且具有良好载货记录的船只,租用船只的国籍或悬挂的旗帜应为双方当事人国家的政府所接受。如果租用船只的船龄超过十五年,卖方应投保老龄险并承担保险费。在不迟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天,卖方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买方,包括拟租用船只的名称、船龄、国籍、注册地、船东、船公司、航线、预计启航时间以及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以得到买方确认。如
30、果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_ _天内没有给予书面意见或反对,卖方关于租用船只的建议被视为已被买方接受。9.6 除非买方书面同意,不允许“甲板运输”或“转船运输”。9.7 为方便合同设备的接收和内陆运输,在货物装船完毕后_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号、合同标的名称、实际装运的数量、总毛重、总体积、船名、完成装运日期或启航日期以及船只预计到达卸货港的时间以传真加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买方。如果大件合同标的的实际装运细节不同于卖方先前发出的通知的内容,卖方应逐项说明不同的地方。如果卖方通知的内容与实际装运情况不符,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在合同标的装船后的_天内,卖方
31、应将提单、手签的商业发票、出厂质量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保险单、装箱单、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以及中国强制认证证明(如果需要)各一份副本航寄给买方或买方通知的收货人。在近洋运输的情况下,卖方应当在装船后立即通过专递或快递方式直接向买方递交清洁的、已装船的海运提单、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原产地证明、手签发票和装箱单正本各一份以及中国强制产品认证证书(CCC)副本一份(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9.8 不接受第三方海运提单。10合同设备的包装与标记10.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卖方用新的坚固的木箱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腐蚀、
32、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10.2 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均应系加标签并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上的位号和零件号。对于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10.3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标明以下内容:(1)合同号;(2)唛头标记;(3)目的地;(4)收货人;(5)合同标的名称及项号;(6)箱号/捆号;(7)毛重/净重;(8)尺寸。(9)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方式、地点、以及机构名称或代码(
3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需要)根据合同设备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用英文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及其它国际运输中通用的标记。对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或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设备,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对于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合同设备,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10.4 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1)装箱明细单副本一式两份;(2)质量合格证副本一式两份;(3)相关合同标的的技术资料一份;(4)需要组装的部件及机器的系统装配图一式两份。10.5 如果使用集装箱运输,卖方应对集装箱的状况
34、进行检查,以确保用于运输合同设备的集装箱状态良好。集装箱内应备有充足的货物支架和包装垫木,以防止合同设备在集装箱内移动。卖方应对因其疏忽而导致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负责。10.6 凡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唛头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设备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10.7 卖方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出口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 加施清晰易辨的IPPC专用标识(标识避
35、免使用红色或橙色)。如果经中国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无标识、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卖方应承担在卸货港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作退运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卖方应向买方提供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的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如果买方同意使用非木质包装,卖方应出具未使用非木质包装的声明,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明或声明,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滞期费及滞箱费。10.8 如果合同标的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应获得中国强制认证(CCC),则卖方应自费根据本合同
36、规定获得合同标的的CCC认证证书,对获得认证的合同标的加施CCC认证标志,并根据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CCC证证书,由此在卸货港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用、滞期费及滞箱费,均应由卖方承担。11技术资料的交付 11.1 技术资料的内容详见附件一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所有技术资料都应采用公制单位并用英文陈述和解释。11.2 卖方应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予以妥善包装,使其适合于多次搬运、长途运输并能防潮、防雨。每包技术资料的包装表面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人;(3)目的地;(4)唛头;(5)毛重;(6)箱号
37、捆号;(7)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的方式、地点、以及机构名称或代码(按照中国法律如果需要)每一包技术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清单上应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码、文件名称和页数。11.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日后的_个日内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三交付计划以下述条件和方式分 批交付技术资料:目的地机场未完税交货条件空运交付;以专递或快递方式交付工作现场;在工作现场面交。11.4 在上述技术资料交运后_小时内,卖方应将交运日期、件数、航班号、大约毛重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并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1)空运提单一式两份(注明合同号和收货人)或通过专递或快递
38、方式交付的投递证明副本两份;(2)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两份。如果技术资料发生短缺、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尽快免费补齐短缺、丢失和损坏的部分。11.5 目的地机场在空运提单上盖章的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专递或快递交付,买方在工作现场专递或快递收据上的签收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技术资料采用面交方式交付,买方收到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书面证明文件的签字日期应视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9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
39、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对急用者应在1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11.6 卖方有义务并承担费用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出口国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办法处理,并在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 加施清晰易辨的IPPC专用标识(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如果经中国检疫机构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无标识、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卖方应承担在目的地机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作退运处理所发生的
40、所有费用,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卖方应向买方提供_(出口国有关检疫当局)出具的证明已对木质包装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如果买方同意使用非木质包装,卖方应出具未使用非木质包装的声明,以便买方及时办理清关手续。如果卖方未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明或声明,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滞期费及滞箱费。12. 纠正时间如买方开包装检验后发现供货范围内物品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该批物品的交付时间以卖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之日为准。第四部分 技术服务和联络13 技术服务和联络13.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
41、内提供与设备相关的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满足设计要求(附件一),确保买方建设工程的按时开工。13.2首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前,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提供与本合同标的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卖方按照所售设备不高于4人/台(具体由双方约定,未约定的由买方确定)标准对买方员工进行不低于三十天的培训,其中不低于十天的理论培训由卖方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实施,不低于二十个工作日的现场学习由买方选派人员到卖方工厂并由卖方负责组织实施。买方无需为该培训另行支付费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5年内,卖方每次对设备维修时或买方每次技改时,卖方都要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使买方被培训人员能
42、够独立操作维修或技改后的设备。双方各自负责实施或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用。买方无需为该培训另行支付费用。13.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第13.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供买方审核并按买方要求修改。13.4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标的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13.5对盖有“密件”印章的提供给对方的资料,或一方提出要求对方保密的信息,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一方对在交付、安装、调试、验收等履行合同过程中了解到的另一方的配套供应商的名单、技术接口信息、安装
43、调试数据和方案,都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以上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根据一方适用的法律、法令、命令、裁决、证券交易所规则强制要求而进行的披露。13.6卖方的分包商需要提供合同标的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13.7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包括分包与外购)、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等问题负全部责任,且不应解决前述问题而增加费用。13.8凡与本合同标的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免费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
44、的义务。如存在设备的技术配合和接口的问题且在若初验时,该问题未解决,视为对卖方设备的初验不合格,卖方承担初验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并应立即解决问题,造成停产或推迟投产的,应当按照本合同20.15条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13.9卖方在收到买方服务要求后,卖方应在第一时间派人到达现场进行售后服务(无论是否在保证期或质量保修期内,也无论是买方或卖方责任), 委派的服务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卖方收到买方售后要求后24小时内未到现场进行服务,买方有权按第20.7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
45、理。技术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第五部分 标准与检验14 标准和检验14.1 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5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检验。14.2 卖方或制造商应对合同标的进行检验并出具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将出厂质量合格证和交货前检验记录提交给买方。14.3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和/或制造商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主要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等。卖方应提前_日传真加电子邮件通知买方检验日期。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_天内确认是否派检验人员参加检验。14.4主要设备应在买方检验人
46、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装配。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有关合同标的质量的会议。14.5 如果发现合同标的有任何缺陷和/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对这些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的缺陷或不符。当缺陷消除后,卖方应再次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如果买方的检验人员非由于卖方的过错而未能按时到场,卖方有权自行进行设备装配和检验。14.6交货前的质量检验不能代替在卸货港、工作现场对合同标的进行的检验,亦不能因此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证义务。14.7 合同标的在卸货港的开箱检验应由检验当局在工作现场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_ _天将检验日期
47、通知卖方。卖方可以自费派遣其代表在开箱检验时到场。如果卖方的代表未能到场,检验当局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标的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检验当局应出具商检证书。该证书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14.8在卸货港的开箱检验不影响买方在工作现场的检验。14.9 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集装箱的开箱和返箱不能被视为开箱检验。15 如果自合同标的交付后至质量保证期满前发现合同标的存在缺陷或双方对质量存在缺陷存在争议,买方均有权提请检验当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6 如果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范不完全,检验当
48、局有权决定按照买方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第六部分 现场检验及验收17工作现场开箱检验 17.1当货物运到工作现场后,买方应在30天内检查,卖方应按买方通知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如检验时,卖方人员
49、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17.2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并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否则上述买方书面通知中的要求即告成立。17.3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第17.1条至17.3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17.4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对于上述索赔,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或下次付款中扣除,也有权从双方的其他合同款项中扣除。17.4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完毕或更换完毕的时间,以不影响买方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
50、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天,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第20.7条和第20.15条承担责任。若更换或修理造成买方设备、买方生产线停产,或买方生产线推迟投产,卖方按第20.15条承担责任。17.5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提出异议及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买方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180天。对质量提出异议的质量检验期间见第18.12条。18 安装、调试、试运、验收和保修18.1本合同标的由卖方根据其提供给买方的并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卖方人员须负责整个安装、调试过程、指导买方按卖方的
51、技术资料进行性能验收,并对重要工序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字确认)。重要工序见附件一。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或/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或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18.2本合同标的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的要求进行。验收标准:按第1.5条的质量标准执行,若达不到质量标准,则卖方设备及相关工作不合格。18.3合同标的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以不影响工期为原则,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10天,否则将按第20.7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若卖方未按上述时间及时调试并解决出现的设备问题,造成买方设备停产、买方生产线停产或买方生产线推迟投产的,卖方按本合同第20.15条承担责任。18.4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标的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标的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后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标的性能达到保证值。 18.5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应由卖方采取措施并承担费用,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性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