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基板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机械-钢结构安装-2015-02发包人(甲方):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 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共同遵照执行。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郑州城郊铁路一期土建施工10标钢结构工程 2.工程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孟庄村 二、 承包范围及方式:1. 运用库、联合检修库、调机工程车库及材料棚、材料备品库等钢结构单体建筑的 钢骨架轻型板(天基板)安装工程(含标准板
2、,异型板)。2. 乙方承担该轻型板吊装工作的放线定位、材料卸车、就位焊接、拼缝材料由甲方供应、天沟开孔、隅撑与天基板的焊接,以及为安装就位采取的端肋切口及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现场二次倒运费,为保证工期采取的增加人工、机具措施费,为保证安全采取的洞口及临边作业的临时性防护(安全网、警戒线),均包括在本合同内。3. 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要求施工并达到验收标准(09CJ2009CG1213CG12-1)的全部安装内容,即包工、包机械(其中包括板面拉结钢筋、正常嵌缝水泥、珍珠岩、聚苯棒)、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综合包干形式,亦包括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和交验标准所进行的返工、整改及维修工作。三
3、、 合同价款:1.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安装费为 19.5 元。此单价包括乙方自购材料之任何市场差价、施工用的工具、辅材(各类施工工具及工具耗材、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品等)及措施(三宝、四口、五临边)、施工管理费、二次进场费、人员保险、国家规定的相关税金、必须的加班费、因材料或自用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不论实际工程量与暂定工程量增减多少,单价均不予调整。2.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面积计算。暂估:施工面积 34550.00 ,最后按实际安装工程量进行结算。3.本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乙方应充分考虑到现场工作量以及项目自带的屋脊部位宽板缝,为完成本合同的任何焊接、安装工作全部包括在本合同内,乙方考虑
4、欠周问题均不再办理洽商。4.结算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建安发票。营改增以后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四、 工程付款方式:1. 当乙方对钢骨架轻型板(天基板)每吊装完成一个库(10000平米以下的)时办理单体验收手续,甲方在验收合格后15日付清该单体工程的安装费用。 2.单体工程大于10000平米的库,安装完成到该单体工程量的50%时支付到该单体总金额的40%,全部安装完毕后办理验收结算手续。 3.甲方每次支付乙方进度款时,乙方需提供等额建安发票;最终结算完成后1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至95%的工程款,同时乙方需提供与最终结算工程款数额相等的建筑行业统一发票,剩余5%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待工程
5、整体验收后无息返还给乙方。五、 工期:1. 总工期为 50 天(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进场时间(暂定):2015年 8月 5 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2. 在相应钢结构安装部位结构满足吊装条件后,乙方必须及时完成该部分天基板的安装。3. 进场日期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如因现场原因延期开工,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的投入以保证工期。如确有特殊情况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期是否顺延。4. 如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引起总包方追责的,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由于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或者达不到甲方质量要求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延期损失。六、 质量要
6、求:1. 乙方必需具有安装所要求的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相应工种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必须是具有能够承担此项施工要求的安装人员进行安装。2. 安装施工的质量符合最新国家相关规范(09CJ2009CG1213CG12-1)、行业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不得偷工减料,减少工艺流程。3.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已报批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总包单位及监理对其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必要时甲方有权直接对安装作业进行管理。4. 乙方在施工期间,按施工合同的承包和管理范围,承担所有分项工程阶段性已完成产品的全部保护责任,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七、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与义务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
7、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2、 提供安装所需的图纸,对安装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现场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不能整改或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3、 协调本工程生活、施工用水、用电在工程开工前由甲方提供满足生活、施工用水、用电的电源和水源接口,接口以外的水电设施由乙方施工并承担费用。生活、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计量装置由乙方承担费用。4、 审核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向乙方支付工程款。5、 当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调减乙方的工作量,或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8、。6、 负责与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7、 施工过程中,乙方未及时清算未履行本合同而与他人发生的租赁费、材料款、劳务费等各种付款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乙方工程款,且不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8、 如乙方故意拖欠其应支付的劳务人员工资,甲方有权代扣代发乙方在本项目应支付的劳务人员工资,但甲方与乙方的劳务作业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及劳务关系,所发生的代发工资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现乙方劳务人员因工资引发上访事件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责任与义务1. 乙方独立自主完成此项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 梁文山 ,身份证号 412
9、324198106243513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遇见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汇报给甲方现场负责人。2. 乙方在进场前需与甲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对甲方提供的布板图与现场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向甲方技术人员反映。如施工后再出现问题甲方不予负责。3. 合同内施工内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4. 在施工工期、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要求、现场交叉施工等方面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无条件根据甲方工期需要调整进度计划,安排施工,必要时,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抢工。5. 乙方自备施工所需的辅材(焊条、焊机等)和工具,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和有关技术
10、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甲方与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标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技术问题及时向甲方反馈确定方案,不得擅自处理,否则自行承担相应返工及材料损失。6. 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或怠工,每停工、怠工一天罚款1000元,罚款从该项目的工程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返工、延工所引起工程额外增加费用,将由乙方承担。7. 组织身体健康及具有相应资格证书,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工作人员投入工作。合同生效后的15天内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所有作业人员名单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合格有效资格证书、操作证书。因乙方未能提供项目安装所需的各种资格资质证书,而致的一切赔偿损失等费用均
11、由乙方承担。8.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管理人员的名义与任何第三人签订买卖、租赁、劳动等各类合同。乙方在施工工地发生的上述合同义务、债务及侵权责任等,均由乙方负责履行和承担责任、费用、损失。9. 乙方应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聘用、雇用、管理、使用人员和农民工办理相关的关系确认合同并及时缴纳各类保险金。否则给甲方造成一切争议纠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10. 乙方按甲方要求自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必要及适当措施,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既要保证自身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又要保护他人的安全与健康。11. 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特别是高空作业措施。
12、在安装现场组织好工人,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如果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包括机械设备事故),乙方承担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负责工人的保险问题。12. 当乙方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包范围做出调整、处罚或责成乙方退场,对此,乙方无条件服从并不得以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追加费用。13.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三宝、四口、五临边),未按要求防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14. 乙方施工人员饮食自理,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15. 乙方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防火防盗安全教育,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问题,后果自负。16. 工程施工结束
13、后,乙方负责清理施工垃圾,完毕后方可退场。八、 工程验收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监理、业主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2、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九、 其他约定:1. 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具设备办理相关保险,为
14、劳务人员依法办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产生的一切相关赔偿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 钢骨架轻型板(天基板)到工地现场,乙方应及时卸车、验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并在发货单中注明。3. 履约期间,任何一方无故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时,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十、 本合同如产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双方共同约定的甲方住地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壹 份。甲 方(章):中铁建工集团北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大刚 乙 方(章):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15、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开户行:北京建行六里桥支行账号:委托代理人:地址:宁陵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宁陵支行账号:电 话:传真:电 话:传真:日 期:2017年 月 日日 期:2017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
16、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
17、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18、,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