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解读(2007-3-20)为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出境旅游组团社合法权益,优化旅游发展环境,规范出境旅游行为,促使经营者诚信经营,旅游者诚信消费,减少旅游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制订全国统一的示范文本,是国家旅游局2006年“诚信旅游”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一起,以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旅游合同为基础,借鉴了国内外同类型的出境游合同条款,在北京、广东、四
2、川等省、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召开了多次由管理者、经营者、旅游消费者等多方参与的座谈会,在“中国旅游网”上征求了社会的意见。历时一年,修改了几十稿,形成了今天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共七章、二十四条和两个附件。一、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仅供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出境旅游者约定全包价出境组团旅游相关业务事宜时使用。本示范文本不适用于自助游和单项业务委托。二、合同结构示范文本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定义和概念、合同的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协议条款。前六部分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
3、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第七部分“协议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具有专属性内容所作的约定。这样的合同框架划分既考虑到旅游服务的共性,也兼顾到旅游服务的个性;并通过设置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使得旅游行程的安排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依。三、重点内容及特点解读本示范文本有如下几大特点:(一)通过名词解释明确了业内通行词语的概念示范文本的第一条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廓清了众说不一的模糊概念,有利于指导旅行社的业务开展和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其
4、中,(第4款)细化了“旅游费用”的外延,具体列明了“旅游费用包括”与“旅游费用不包括”的内容,避免了双方的争议。(二)加大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第一、通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要求组团社详细说明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内容。第二条共8款,内容包括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都需详细约定,同时规定对服务档次的描述不得使用不确定性用语。该计划书要载明团号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对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如宣传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助防范组团社的虚假
5、广告。第三、具体落实了旅游者的知情权。第七条第2款规定组团社有义务在行前说明会上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如果收取小费其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以及应急联络方式等。第四、确保出现购物损失时能获得赔偿。第七条第6款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第五、确立了组团社的减损义务和协力义务。第9款规定组团社应当积极处理行程中的投
6、诉,出现纠纷时应履行减损义务。第10款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力义务。第六、明确了转团拼团的必备条件。针对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较多的问题,第十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 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第七、旅游者可在短时间内领回退款或得到赔偿。第十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组团社不成团
7、的退费和违约金的支付均应当在取消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第十六条第1款第3项规定游客行前退团,组团社应当在游客办理退团日起5个工作日退还剩余费用。第八、增加了旅游者的选择条款。第二十条明确了个人意外保险的推荐和选择。第二十一条给出了成团人数的约定,旅游者可以在旅行社不成团时就是否同意延期出团或转团作出选择。以上八点,充分体现了对旅游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人身财产安全权的保护。(三)加大了对旅行社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第一、赋予了组团社对旅游者报名接纳与否的权利。第六条第1款规定:组团社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第5款规定: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
8、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从而可以有效保证团队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二、旅游者须履行减损义务。第九条第8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依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在行程中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必须履行减损义务,不得出现过激的抵制行为,否则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必须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上述两个条款可以防止旅游者维权过度行为的发生。第三、组团社也可以获得旅游者的赔偿。第十六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旅游者因故意或者过失,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给出了黄金周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
9、比例。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的以上付出均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行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第二十二条的设定既符合旅行社的实际情况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对旅游者参团的条件进行了约定。在合同附件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规定年龄低于18周岁的旅游者不随家长出游的,须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其出游的说明书。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同属于重大民事行为,须事先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许可。报名表中还要求旅游者填
10、写“身体状况”,一是组团社有必要了解旅游者的身体状况,以便提供必要的特殊服务,二是如果旅游者在身体状况不适宜出游且不听劝阻硬要出团的,责任由当事旅游者承担。同时报名表对同行人的分房要求和入住单间的要求进行约定,便于组团社的分房操作,从而减少这方面的纠纷。(四)约定了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示范文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约定了组团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组团社的权利共有5项,义务10项;旅游者的权利4项,义务8项。这种明确的约定,为判断一方是否违约奠定了基础。(五)明确了双方的违约担责范围和担责方式1、第六章“违约责任”规
11、定组团社需在如下范围担责(1)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擅自改变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3)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购物的(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4)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2、30%的违约金);(5)擅自转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6)在第三方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各项的设定,对组团社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效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第十六条规定旅游者需在如下范围担责(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退团(应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13、2)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或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游者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4)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以上各项的设定,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有效保护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在这里要重点说明的是,对于旅行社取消出团对旅游者构成的违约和旅游者退团对旅行社构成的违约,双方担责的方式和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2-20;旅游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旅游团款总额的5-90。这个
14、比例的确定是根据合同法中“赔偿不应低于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来,是国家旅游局同国家工商总局,以目前市场上多个目的地的多条线路为对象,进行大量的数据测算、考量后,慎重作出的结论。之所以用不同的担责方式和比例来约定双方违约责任,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个因素:(1)旅行社取消出团导致旅游者不能成行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对于旅游者退团导致旅行社取消行程的直接经济损失要少;(2)根据旅行社经营出境游业务的特点,旅游者提出退团,旅行社作为中间商,将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旅游者退团时间距出团日期越近,旅行社所承担的经济损失越大;(3)以明确的时间和比例的约定,方便旅游者在
15、约定的时间内拿到退款或赔偿款。这个比例的确定于法有据,于理充分,同时也便于操作,避免了旅游者因等候组团社举证核算损失额度而须往返数次方能领回可退款项的尴尬局面,有效维护了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的合法权益。(六)约定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示范文本的第五章给出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如组团社不能成团时,旅游者若不同意转团的,可以解除合同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行前解除合同,组团社提出的,不得扣除签证费用,游客提出的,可以扣除;旅游者出发时迟到,又不能在途中赶上团队的,视为自愿解约;旅游者在行程中脱离团队的,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费用等。(七)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针对旅游者因服务质量问题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在境外拒
16、绝登机等问题,在范本里明确了旅游者将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自行承担责任的约定。另对旅游行程变更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在确保旅游者意愿表达的同时,规定了旅游者的协力减损义务。(八)明确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发生服务质量纠纷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事后可经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九)补充条款特别约定在“协议条款”中还写出“补充条款”,使得在其他条款中不能充分表明双方意愿的内容可以补充进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理原则。四、其他说明此次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推出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自今天发布之日起,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并将其作为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还计划在今年内对推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向组团社和旅游者征求对这次推行的示范文本的意见和建议。两局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发展和变化,适时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以使它更好地维护组团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