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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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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廉租住房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小区 套廉租住房委托乙方实行物业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廉租住房。 物业类型: 住宅。 坐落位置: 。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多层住宅 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 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4、检查、监督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按照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向乙方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及其他甲方应支付的费用;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向相关物业使用人告知与其相关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服务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服务活动; 2、对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举报相应法律手段等措施; 3、可以将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4、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5、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7、接受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等部门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服务质量; 8、如乙方未被续聘,本合同期满之日起60日内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本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物业服务费结算至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三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六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包括:楼盖、屋盖、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七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运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高压泵房、电梯(24台)、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变频水泵、烟道、天线、建筑物防雷设施等。(不包括安装在室内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养护,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物业标识系统等。 第九条 公共绿地、公共区间植物、建筑小品等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公共环境日常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保洁,生活垃圾日常清运。 第十一条 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秩序监控、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以及空置物业巡查。 第十二条 管理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对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服务手册》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规劝、制止,规劝、制止未果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在能力范围内接受委托,但由当事双方协商后另行收费。 第四章 物业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服务目标: 1、房屋外观:无碍市容和观瞻; 2、设备运行:电梯委托专业单位维保,急修1小时到场处理;消防、供水设备正常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2)小区房屋单元门、楼递通道定期维修养护; (3)设施设备制定合理的维修、养护工作计划、工作流程、检查制度; (4)对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划、私自搭建、违规装修、擅自更改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甲方。 4、公共环境: (1)小区公共场所进行常规保洁、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每日清运; (2)生活水箱由专业公司一年一次清洗,确保水质检测合格; (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井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5、绿化养护管理: (1)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养护; (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6、交通秩序: 对进出园区的车辆实施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1)小区24小时门卫值班和巡逻,并建立值班和巡逻的工作台帐; (2)组织实施巡查本物业的空置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情况,检查设施设备不被损坏、空置房屋不被无故占用,并建立相应的巡查台帐; (3)对进出园区的装修人员和施工行为实行管理;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拨打119并协助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2)急修、小修1小时内赶到处理,并建立登记、回访制度; (3)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报修及时率达 90% 以上,维修质量合格率达 90% 以上。 9、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10、除本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质量外,其余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按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丙级标准执行。 第五章 物业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不含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地面新增泊车位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费用另计): 1、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2、小高层、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不含电梯、水泵等公共能耗费); 3、公共能耗费: 预收金额 元/平方米·月。费用按实分摊、结算,分摊方法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计收方式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先按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向乙方支付合同期内的物业服务费,合同期满后15日内再与乙方按实结算剩余30%费用。 2、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3、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代缴水电费的,应共同对总表与各户分表用量总和的差额按实际使用额占分表用量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每月一次结算付清。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在交付时应缴付水电预付金,以保证及时结清水电费。 4、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房屋产权登记变更(转让人尚未办出所有权证的,以转让合同生效之日为准)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未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或转让合同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对受让人应交的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5、临时泊车费:露天公共车位及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物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乙方根据约定对车位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提供日常维保服务,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十九条 上述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价格或业主委员会指导价格制定,如政府指导价或业主委员会指导价有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自动调整,甲、乙双方不再另行约定。 第六章 物业维修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本物业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续筹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及杭州市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提出使用方案,经甲方审核后,在本物业的商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经营性收益及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基金中予以列支,不足部分由甲方按规定分摊和续筹。 第七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物业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的场地由乙方经营管理。上述各项物业的经营管理收入扣除乙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报酬,其余收入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管理单位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乙方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或其他公司对本合同述及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乙方委托上述公司对各项物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可以约定为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一个合理期限。 第八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托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服务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服务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方逾期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费用每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包含隐蔽工程部分)、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致使物业达不到使用功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过错发生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工作。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双方在此特别明确,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台风、雷击、暴风雨导致物业设备损坏、物业服务中断或甲方财产损失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服务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5、因安装在室内的,或无法进行日常维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失的。 6、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7、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事由造成的损害,乙方已履行职责但仍发生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维护公众、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及相关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加附件共 页,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愿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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