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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厦门聚蓉酒店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96号
委托方 (甲方):
设计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厦门聚蓉酒店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国家计委、建设部所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范围、设计项目内容及设计费:
2.1设计范围:聚蓉酒店整栋楼及一楼、四楼新旧扩建部分,含外墙广告景观
2.2设计项目内容:平面布置图、吊顶布置图、各立面图、施工图节点大样、强电给排水等设计范围所含盖的装饰施工详图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所需图纸、竣工图
2.3设计项目地点:
2.4设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定金
1.3万
乙方提交四楼平面布置方案及效果图并经甲方认可后三天内
第二次付费
10%定金
1.3万
乙方提交一至三楼、大厅、外墙及客房设计等其他平面布置方案、效果图并经甲方认可后三天内
第三次付费
10%定金
1.3万
乙方提交酒店场所有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四次付费
10%定金
1.3万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四楼竣工跟进工作
第五次付费
10%定金
1.3万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三楼、外墙、大厅竣工跟进工作
第六次付费
15%定金
1.95万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二楼竣工跟进工作
第七次付费
15%定金
1.95万
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一楼竣工跟进工作
第八次付费
20%定金
2.6万
工程竣工完成,经相关验收审查通过并交付发包方营业使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三条 设计依据
3.1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3.2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第四条 资料提交及期限
4.1发包方向设计方交付原建筑图1份。
4.2设计方向发包方交付以下设计资料和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面负责。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交付日期
交付资料的要求
1
四楼平面布置方案及效果图
7月25日
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蓝图提供
2
一至三楼、大厅及外墙平面布置方案及效果图
8月5日
3
客房设计等其他楼层平面布置方案及效果图
9月10日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月30日
经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第五条 设计标准
5.1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提供设计方案。方案必须以发包方建议和设计方设计提供的《新古典外观概念图和新古典包厢概念图1-8》为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乙方及乙方主设计师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规范和行业省市等地方性技术规定。
6.2.3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时限交付设计内容及份数。
6.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6.2.5乙方明确各专业的设计代表,负责解决工程实施中的出现的设计问题,协助甲方进行装修材料的选择,设计效果的确定,配合业主和监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安排设计人员去现场解决问题。此部份费用含于设计费用之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更换乙方代表。
6.2.6 设计方负责设计任务项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办理。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7.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与直接受损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7.3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4设计方严格根据第四条时限规定交付设计资料,设计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方案不符合发包方要求及设计方设计提供的《新古典外观概念图和新古典包厢概念图1-8》标准,按第二条设计进展规定,发包方有权责令设计方停止下一设计方案的设计,发包方除支付已确认方案的设计费用外,不负其他任何赔偿。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8.9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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