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费用报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项费用的管理,规范支出报销程序,更好的服务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费用报销业务。
二、审批权限
(一)坚持预算内开支。2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常务副院长审批。
(二)教学部、系的学生活动经费和招待费,由部、系主任审批。
(三)审批手续完备,财务资产处按程序予以报销。
三、报销原则
(一)费用报销实行预算控制,报销时必须携带预算经费本,否则不予报销。
(二)各部门、各单位每月十五日前向财务资产处报送次月的用款计划,财务资产处将严格按照用款计划审核报销。
四、结算方式
为确保学院资金安全,尽量减少现金付款。根据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经费开支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用支票结算。有关单位应提前落实对方单位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书面交财务资产处,办理专用的支票领用结算单付款。
五、费用报销
(一)差旅费:因公出差,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1、开支范围
(1)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范围(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内凭票报销,超出范围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标准定额发放,超出部分自理。
(2)教职员工上下班交通费一律不得报销。
(3)高层次骨干教师、特聘教授探亲路费报销,执行《区外高层次骨干教师探家旅费报销管理办法》(院发[2010]38号)。人员名单由人事处提供。
(4)处级(含副处)干部配偶居住地在自治区外的,每年寒暑假报销两次探亲路费(限定为火车硬卧)。
2、报销程序
(1)出差人应妥善保管出差期间的原始票据,报销时须持《报销审批单》,整理好票据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处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的相关标准计算填写补助金额,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资产处处长复核后予以报销。
(2)特派外出培训学习、参加会议人员报销时,须附会议文件或特派通知证明。
(二)招待费
1、开支范围: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用于学院本预算期内各类业务招待。
2、报销程序
(1)承办人整理所有票据,据实填写《费用报销单》,经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审核,由财务处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资产处处长复核后予以报销。
(2)教学部、系的招待费报销,由承办人整理所有票据,据实填写《费用报销单》,由财务资产处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报各部、系主任审批,财务资产处处长复核后予以报销。
(三)固定资产及图书
1、采购程序
采购固定资产及图书,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物资采购立项审批管理规定》,并遵循《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11]122号)文件的规定程序实施招标采购。
2、报销方式
(1)严格执行《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
(2)费用报销:第一次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承办人须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购入固定资产或图书的申购单、购货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等,经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审核,由财务资产处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院长审批,财务资产处处长复核后予以报销。
余款支付时,承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附对方单位收款收据,由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按第一次付款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低值易耗品
1、采购程序
采购低值易耗品,必须严格执行学院《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物资采购立项审批管理规定》,并遵循《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2、报销方式
(1)严格执行《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2)费用报销
第一次付款及一次性付款时,承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购入低值易耗品的申购单、购货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等,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由财务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院长批准,财务资产处处长复核后予以报销。
余款支付时,承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附对方单位收款收据,由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按第一次付款的审批程序办理。
(五)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1、支出范围:院内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支出。
2、报销方式
(1)学院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2)费用报销:
第一次付款及一次性付款时,由承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工程验收单、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全额发票,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由财务资产处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处长复核后予以报销。
余款支付时,由承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附对方单位收款收据,由基建项目使用管理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并签字确认。按第一次付款的审批程序办理。超出合同预算的工程款项,以工程最终决算报告为依据。
本制度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控制经费开支,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交通费(不含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及通讯补助。补贴标准按区域划分,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其它省市(包括宁夏自治区境内)。
二、因公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根据工作需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一)交通费
1、乘坐交通工具规定:
项
目
标
准
职
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轿车)
院领导、
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座
高铁一等座
(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按实际需要,据实报销。
其余人员
硬卧
高铁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审批)
按实际需要据实报销(当日18时乘6小时或连乘12小时的)
2、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距离较远或任务紧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20元标准一份)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报销规定
1、住宿费限额标准
级 别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天)
院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一类地区:400元/天/间
二类地区:300元/天/间
其余人员(多人同行,须两人居住)
一类地区:300元/天/间
二类地区:250元/天/间
2、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报销严格按限额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由本人自理,如有节余,按节余额的30%发给本人。
3、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无发票的不发放住宿补贴。
(三)出差补助标准
1、出差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补助、通讯补助。
2、出差补助
项
目
标
准
职
称
自治区外
自治区内
院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100元/天
40元/天
正副处级、副高职称人员
80元/天
30元/天
其余人员
60元/天
20元/天
四、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务和培训费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凭据报销,不享受住宿费补助和伙食补助。往返途中,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计发补助。
五、经学院批准参加脱产学习的人员(不包括国内访学进修人员),在宁夏境外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贴20元。宁夏境内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贴15元。住宿费按脱产学习所在院校住宿费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享受通讯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六、带车出差人员,各类人员的相应补助标准相应下调10元/天/人。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中矿大银院[2009]02号)、《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财务报销(补充)规定 》(中矿大银院[2009]150号)文件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物资采购立项审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资产管理,规范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的申购审批程序,保证申购审批工作有序、严谨,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申购立项应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现有固定资产及设备物资统筹调剂、物尽其用,杜绝重复采购,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二、所有纳入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的申购和审批,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三、申购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和零星项目。
计划项目指学院统一计划安排的仪器设备或其它物资(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的申购项目计划。零星性项目指未列入计划的申购项目。
四、计划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一)立项。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的年度资金安排,提出当年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申购项目论证,拟定立项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计划项目的申报及论证工作。
(二)立项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学院的统一布置,组织本单位教师、员工和实验人员认真论证,拟订申购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教学科研设备、学科建设设备及实验实训耗材报实验中心;教材、教学耗材及物资报教务处;图书及相关设施报图书馆;基建项目的设备及相关物资报基建处;维修项目及生活后勤设备及相关物资报总务处;一般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办公用品报财务资产处。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对各申报单位的立项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写出可行性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四)审批权限
1、一般性项目,报常务副院长审批。
2、资金使用量超过万元的项目,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报董事长审批。
(五)报批时间
每年6至7月,学院进行学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经审批的购置计划于当年九月开始进入采购程序,至次年8月底结束。
五、零星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凡不属于计划项目中的临时申购,其立项和审批程序:
(一)使用者申请——使用单位领导审阅——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核——常务副院长审批——财务资产处采购及账务处理——使用单位验收入账。
(二)属政府专项和横向经费项目,由使用单位论证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院长审批,招标办公室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三)未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未经立项审批而先采购的,不予报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特殊原因手续不全而急需采购的项目,经常务副院长同意方可实施,但事后须及时补齐立项审批手续。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借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借款的范围: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零星购物借款、备用金借款、因开展工作所需的临时性借款。
二、借款原则
(一)借款必须控制在经费预算额度以内,不办理超预算和无预算经费的借款。
(二)办理借款,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避免长期挂帐。
(三)借款、预付款的结算实行“谁借款,谁归还”,“谁经办,谁负责”。借款单位领导负有催促借款人及时结算归还借款的责任。
三、借款程序
(一)借款须填写“借款单”,填明借款金额和用途,特殊情况需附采购计划、活动计划,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2万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2 万元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院长审批。
(二)未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不能借款,试用期未满的员工有出差任务时,由同行正式员工办理借款手续。
(三)现金借支由本人填写《借款单》,经领导审签后,由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员到财务资产处办理手续,领取现金,并在现金支付凭证上签字。
(四)按照不同情况和学院财务规定,可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借款,应尽可能使用支票转账,控制现金支付。
(五)借款人应在借款后一个月内及时报销或还款,特殊原因延期报销或还款时,要提前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属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财务处。
四、借款管理
(一)禁止白条抵现,对于符合规定的“借款单”,财务资产处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所需备用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经过分管院领导审批,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标准的,报常务副院长审批。备用金必须于每年年底结清。
(三)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临时借款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拟定用款计划并附借款单,按照借款程序的规定办理。
(四)报销时须持合法的报销票据,由所属单位领导审核后,财务资产处稽核会计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核准,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报常务副院长审批,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五)报销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原则。若工作确需再借款时,按程序另行办理借款手续。
(六)财务资产处要严格控制借款总量,准确掌握现金借支、报销和还款的情况,及时清理借款。对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财务资产处要催促其还款。每年年底对借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七)对于借款逾期不还且接到财务资产处催款通知10日内仍未还清借款的员工,财务资产处将会同人事处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八)人事处对于有辞退意向和调出意向的员工,应事先通知财务资产处,待其还清所有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九)对所属员工现金借支审核不慎造成坏账损失的,有关单位领导负责解决。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5:
现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库存管理
根据业务需要,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0元。
二、现金支出管理
(一)现金支付的范围
1、职工工资、课酬、津贴、奖金等工资性开支,学生奖学金、各类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搬运费、咨询费及其它服务费用。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
5、投标保证金、教材费等代收代付的款项。
不属于前5项内容或结算金额大于结算起点的款项,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三、现金账务处理
出纳必须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现金收付凭证及时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做到账款日结日清,并将余额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四、现金管理
(一)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
(二)不得以个人或其它单位名义转借、套取现金。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坐支现金。
(四)不得用白条借款及报销。
(五)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六)不得挪用公款。
(七)财务资产处是学院现金收入的唯一管理部门,学院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
(八)财务资产处要建立现金管理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九)出纳如发现现金丢失、短缺或溢余时,要及时查清原因并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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