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 委托(尽职调查)合同(2010)淳德非字第 号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甲方因“ ”项目,委托乙方律师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参加甲方 “ ”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书。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包括以下第1-6项:1、了解甲方单位的法律背景;2、了解甲方项目的基本情况;3、调查、查验、审阅甲方提交的法律文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4、参加相关会议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5、制作尽职调查报告;6、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三
2、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上述委托事项中甲方的委托代理律师,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本委托事项的要求,在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并提交完尽职调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规范地完成对甲方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不超过3份)。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本委托
3、事项出具的调查报告所涉内容视为甲方同意向项目合作方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所涉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第五条 费用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差旅费:1、本次代理费人民币 万元整,其他相关
4、税费人民币 万元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在乙方提交报告书时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其它相关税费待甲方付清后,乙方开具发票,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2、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支付。 3、代理期间甲方增加请求,导致标的增加,则按增加部分的标的占原标的的比例补交代理费。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换代理律师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3)违反第三条第5、6项规定的义务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依约所收费用不予以退还:(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10 内仍不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2、因乙方律师过错,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6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
6、理的;(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未能就项目进行合作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 调查报告的使用乙方根据本协议出具的调查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专为甲方在“ ”项目中使用;未经同意,本调查报告书不得向甲方和调查报告书审查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亦不得在报刊上发表。第十条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
7、日起,至代理事项完成之日止。 甲方: 乙方: 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
8、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
9、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10、。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