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项目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监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合同”)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互相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本
2、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4、委托人的监理单位工作指引;5、分工与监理工作范围。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六、监理责任期: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实施监理之日开始实施,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且工程保修期满之日为止。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各执一份。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签约代表人:(签章) 签约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3、年 月 日签于 年 月 日签于 第二部分 标准文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
4、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
5、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6、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
7、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
8、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
9、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10、,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
11、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出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
12、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
13、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
14、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
15、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之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
16、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
17、,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由监理
18、人聘用的专业工程师必须由委托人认可后才能上岗,在监理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无条件更换不及格地监理人。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争议的解决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
19、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总则:本专用条件是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补充、删除或修改,其顺序与标准条件的条款一一对应,未作改动的条款按标准条件执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1. 适用法规1.1.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及其有关法规;1.2. 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20、管理局颁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的建筑法规和条例;1.3. 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和办法、如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2. 监理依据2.1. 本监理合同。2.2. 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2.3. 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材料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以及委托人及其他方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2.4. 经委托人审查并经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的技术洽商记录、设计修改的变更文件。2.5. 国家和珠海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程)、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
21、工和验收规范。2.6. 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7. 委托人发出的工程指令。第四条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以下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8. (一)施工准备阶段2.9. 1、根据委托人部署制订监理工作程序及监理计划。2.10. 2、配合委托人审定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11. 3、根据审定的施工总平面图督导承包商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临时设施。2.12. 4、协助委托人及承包商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2.13. 5、熟悉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2.14. 6、检查标高及轴线位置
22、。2.15. (二)施工阶段2.16. 协助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2.17. 审查、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2.18.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修改意见。2.19. 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并审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2.20.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标准。2.21. 调解委托人与承包商之间的争执。2.22. 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对严重违反规范施工者,必要时签发停工通知单。2.23. 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2.24. 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初步验
23、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2.25. 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2.26. 对重要工序作业条件如对现场砼下料计量、搅拌、输送,必须派专人全程监控。(若为商品砼,则需不定期派人到商品砼供货商进行抽验。)如浇筑砼作业,必须全程进行旁站检查,监督施工方随机制作砼试块。所有轴线、结构构件标高及定位均须现场认真复核,做好记录。2.27. 对质量不稳定的工作向承包商下达监理通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2.28. 检查材料和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材料和产品严格禁止其进场。2.29. 严格按照材料见证送检制度对进场材料取样、送检,检
24、查施工试验及材料检验报告。2.30. 对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放监理通知或监理整改通知单或停工令,并及时跟进相关问题整改进度及质量,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书面处理意见。2.31. 检查和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进度控制报告以满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2.32. 分析进度偏差将带来的影响并进行工程进度预测,提出有效的书面修改措施并给施工方下发监理通知,当进度偏差超过7天时,必须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提供有效整改意见和补救措施。2.33. 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每周一次的现场监理例会,及时通报、分析工程施工中安全、质量、进度状况,形成例会纪要。2.34. 按时
25、提交工程监理月报、周例会纪要。2.35. 监督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督促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36. 必须每天检查现场施工工序,检查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进度,检查工程整改效果及整改完成时间,形成监理日志;并在监理日志上认真如实记录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协调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处理办法,让相关监理人员及时跟进;监理日志应由相关监理人员填写并签字,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每天审查监理日志并签字确认。监理日志每周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审查。2.37. 工程施工中发现的图纸问题(错、缺、漏、矛盾等问题)应及时以图纸会审记录形式提交给委托人、设计方解决。2.38. 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违反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工
26、序及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现象应及时现场拍照取证。2.39. (三)验收阶段2.40. 以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为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配合委托人起草并向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41. 督促工程承包商按国家建档标准及验收备案制的要求收集整理齐全的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并分别归类,经审核后协助委托人将备案资料提交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机构办理验收及备案手续。2.42. 协助委托人组织交工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监理单位应提交相关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整改通知单、停工令、复工
27、令、开工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书面处理意见、放线复核记录、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等资料)壹份给委托人。现场监理人员人数按建设规模配置 人以上,其中总监 人,总监代表 人,土建工程师 人,安装工程师 人,市政园林工程师 人、装修工程师1人,共 人;施工高峰时不少于 人。监理单位将派 为本项目总监,全权负责实施监理工作。总监代表必须是技术负责人,由具备多年工程技术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担任,目前要求指派 为本项目总监代表。条款中规定的人数不包括委托人的工程部人员、设计部人员、其他支援人员、秘书和预决算审核人员等。 监理人员若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得不离开监理部时,
28、监理单位应及时补充称职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1. 由委托人负责完善以下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1.1. 设计条件1.1.1. 项目规划方案已批准;1.1.2. 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工程设计委托合同;1.1.3. 施工图出图计划。1.2. 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城市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国土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四至红线图、计委的投资许可证以及其它有关资料。1.3. 向有关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包括质量监督和市政配套设施费,向教育局缴纳教育基金配套费等
29、。2. 施工阶段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2.1. 选择或委托总包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2. 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委托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订购材料设备。2.3. 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2.4.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时办理工程移交。第十条 对于第九条中有关资料和副本,委托人应按约定的份数无偿提供给监理人。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答复
30、。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驻场实施监理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将指派的委托人代表及其职能、权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写明监理人的机构名称和权限,若合同中未注明,应有补充通知给第三方,该补充通知中应写明监理人的机构名称和权限。第十五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不少于5m2/人(驻场人员)的办公用房。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由监理人认可后报委托人批准。监理人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必须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施工单位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均应先向监理人提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由监理人在受理后28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双方协商确定。
31、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定期向委托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等。委托人代表可随时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可向监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可会同监理人在现场解决,经双方协商确认制定措施后,由监理人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监理方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有效期,双方可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监理酬金另行商议。第二十六条 赔偿金计算:赔偿金=由此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取费率(扣除税金)。第二十七条 如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已履行其监理责任,但承包方仍然发生违反其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监理方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 负责检查工程状况,
32、签订质量问题责任书,督促保修及确保 维修质量。第三十七条 如因监理人监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管理不力阻碍工程顺利进行,并经委托人屡次敦促改善仍未有结果,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监理人违约金=由此造成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取费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工程费以 元/m2单价包干, 按规划局报建审批面积结算总价。包干单价包括完成此项目全过程监理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政府收费、各种税收费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上涨风险;政府收费、检验费、利润、税金调整风险;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范围增减风险;
33、工程范围内及必然隐含项目的包干风险;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按合同应承担的风险。暂按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总监理费)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1、合同签订并在监理单位接到业主通知进场后15天内付总监理费的 %;2、0.000完成付总监理费的 %;3、框架完成付总监理费的 %;4、排栅拆除后15天内支付总监理费的 %;5、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后十五天内付清合同价余额。6、监理单位在每次收款时需缴交等额的发票。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监理酬金,从拖延的第四十三天起,每天需向监理人支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不设奖励。第四十九条 凡因合同引起的或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任一方可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有争议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第五十一条 通知:各方向下列地址/号码发出的信函、传真视为已经送达。1、 甲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2、 乙方确认通知方式如下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全文完)第 16 页 共 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