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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控制制度,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保障我县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记分标准对信用社实行百分考核,分社的工作年底并入总社一并考核,稽察部以社为单位设立台帐,对查处的问题逐笔逐项进行登记,可记负分,年终换算得分记入总评。二、检查方法及扣分标准1、按省、市、县联社要求,各信用社自查的项目要做到认真检查,报告及检查情况等纳入考核之中,各社必须按时间、按项目、按要求及时上报,每晚上报一天扣2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少报一项扣10分。2、对信用社第一道防线的各岗位检查人员,检查的内容纳入范围之中,稽察部定期对各岗位检查的内控情况再监督,对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应查出而未查出
5、的问题,经稽核查出后,每项(笔)扣2分,对各岗位人员检查出的问题,经稽核检查出后,每笔扣1分。3、联社采取由授信审批部、计划财务部、稽核监察部联合检查的方法对信用社(营业部),分社当月发生的信贷、财务方面的业务进行序时稽核,对联合办公检查出的问题,每发现一项(笔)问题扣1分。4、稽察部采取突袭检查的方法,对各营业单位及所辖分社进行专项稽核,对查出的问题,每一项(笔)扣1分。5、对信用社发放的大额贷款进行专项稽核。对查出的问题除限期收回或纠改外,每一项(笔)扣1分。6、对省联社稽核管理系统中筛选出的可疑、违规问题做到随时监控,按月对信用社进行检查,对确实存在的违规操作,每发现一笔扣一分。三、奖惩
6、办法1、信用社第一道防线的各岗位检查人员,要认真按照市联社制定的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内部控制实施办法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纠改,对检查不认真、流于形式,应查出而未查出或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纠改的,联社将按照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对检查人员和问题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任不明确的由主任负责。2、对经稽核监察部突袭检查和联合检查查出的问题,信用社要认真纠改并及时反馈,对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规定纠改的,按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岗位监督人员进行连带处罚,责任不明确的由主任负责。3、被处罚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
7、交的联社将采取强制性扣款措施,并加倍处罚,对罚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联社研究同意后方可分期交纳。4、对查出的问题要尽快解决纠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社下发的稽核工作问题纠改报告卡上交联社稽察部,对不纠正、不报纠改报告的罚款100-200元。5、对各社在年度内,经联合办公检查和稽察部专项检查均无问题的社,年底分别加计20分。6、对各社在年度内检查出的问题,纠改率在100%的社,年底加计10分。7、稽核人员实行责任制稽核,分片包社,稽察部按稽核员建立责任制稽核档案,对稽核员全年所包信用社的稽核项目进行登记,永久保管,对已查出的问题要促其纠改并做好后续稽核工作。经稽核人员检查过的事项,稽核人
8、员要负责任,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和案件,按照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追究稽核人员的责任。8、继续实行举报稽核,凡对信用社各项业务活动中的严重违规、违章及违法行为都可以大胆举报,对举报有功者,联社按一定额度进行奖励,并对举报者保密。但为达到个人目的有意陷害他人,对工作和他人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9、信用社发生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经自查发现问题较大的,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突发事件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从重处理。10、各信用社要注意抓典型,对好的典型大力表彰,对坏的典型除罚款外,要令
9、其参加联社学习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阜城县农村信用社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省联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党内规章,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党员干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第二条 党员干部必须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本系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
10、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拒腐防变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农村合作金触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即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等四大纪律,严格遵守以下八项要求:(一)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三)要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之利益;(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六)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11、;(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三条 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同党中央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好上级联社及县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支持县域经济”的战略定位,严禁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等行为,保证政令畅通,以实现我县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决策民生化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发扬民主,勇于负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反对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大决策、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大额贷款审批及大额资金调度等,
12、都必须按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按照程序办理,不准搞个人说了算,不准搞暗箱操作。党员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艰苦奋斗、克已奉公、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依法依规正确行使权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位主义;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禁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行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六条
13、 党员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不得向下级单位、个人及客户索取钱物,或接受下级单位、个人及客户赠送的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凭证。 (二)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 (三)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不得将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到下属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报销。 第七条 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一)不准利用职权,在发放贷款、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人员招聘、评先晋升等方面,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牟取私利和特殊照顾。党组织在集体讨论决定上述有
14、关问题时,若涉及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以及亲属时,该领导干部必须回避。 (二)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参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建、物品购销等经济活动,对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担任高管人员等情况,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三)不准违规要求或者指使提拔亲属、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四)不准妨碍涉及亲属、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规模、超比例、越权限发放贷款,不准违反操作程序和手续介绍、担保、发放人情贷款:不准以贷收息、以贷谋私、账外
15、放款以及截留或挪用贷款本息。(二)不准授意、指使、强令员工造假帐、搞假数字和设立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私分经费、滥发钱物,不准擅有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准擅自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抵贷资产等。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不得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和任用;不得在对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四)不得滥定级别、乱提工资、乱发奖金和实物。 (五)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第九条 党员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公款私用。
16、 (一)不得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不得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三)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四)不得擅自用公款配备通信工具。 (五)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扩建、购买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 (六)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存储公款。 第十条 党员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攀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得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豪华小汽车。(二)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三)不得借开会、庆典之机滥发纪念品、大吃大喝。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防范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一)在职期间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开办企
17、业,或在国(境)外注册公司。(二)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禁参与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并且严禁为社会上参与黄、赌、毒的人员、组织提供资金、场所或介绍贷款。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股东(社员)、员工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自觉按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听取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严格遵守各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出省、国(境)时应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外出。 第十四条 党员干
18、部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自觉执行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主要领导是廉洁自律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负责。如本级管辖范围内出现以贷谋私,以权谋私等严重腐败行为,出现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经营等道德风险,主要领导要负失察责任。领导干部既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又要敢抓善管、认真负责,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本联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由组织安排向党员干部本人提醒或诫勉谈话,重大问题应当向上级纪
19、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党员干部模范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违反本规定的,由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县联社履行职责服务,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联社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县联社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由县联社依法受理、分办、核查、处理的活动。第
20、三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并按信访人的意愿为其保守相关秘密。第四条受理范围:(一)对县联社制定和实施的金融政策、法规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二)对县联社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三)检举、揭发县联社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四)县联社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五)其他属于县联社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第二章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县联社纪
21、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指导、检查各机构的信访工作。第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提高效率。第七条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第八条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第九条县联社信访机构履行下列
22、职责:(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分析信访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第十条县联社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一般要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第十一条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第三章信访件的受理第十二条
23、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受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受理:(一)属于对本单位工作和下级机构工作的建议、意见或批评,应当直接办理。(二)属于举报县联社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该机构的上一级党委受理;属于举报农村信用社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转给管理该机构的地方党委受理或该机构的上一级党组织受理。(三)经核实被举报人已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问题的,应由本人所在单位受理。第十三条县联社各机构应当解答群众对有关金融政策的咨询。第四章人民来信的办理第十四条信访件的分办。(一)县联社收到的人民来信,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信人姓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
24、登记,交县联社信访部门办理。(二)属于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的人民来信,直接转送信访部门办理。(三)县联社信访部门在接到转送的人民来信后,要认真登记,报送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办理意见。第十五条县联社信访部门应当对所办理的群众来信酌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由最终办结的部门负责承办。第十六条通过县联社监督电话、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按人民来信办理。第五章人民来访的办理第十七条信访人到县联社上访,信访部门应在专门的接待场所接待。如涉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应联系有关职能部门派人向信访人解答。第十八条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态度要热情,文明礼貌。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所反映的主要
25、问题,要认真记录,了解问题的实质和来访人的基本要求。第十九条负责接待信访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当面解答来访人提出的问题,指明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力争一步到位。第二十条对于来访人擅自闯入办公场所、在机关门外滞留等行为,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由本单位保卫部门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遇有五人以上信访人集体来访或反映的问题有可能给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有关领导应亲自接待信访人。第六章核查上报和督办第二十二条承办信访件的单位,应按转办单位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没有时
26、限要求的,应自接到信访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因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说明情况。第二十三条有关核查单位在查清事实后,应据实写出核查报告,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有明确意见。凡是查出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核查单位应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核查报告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第七章信访信息第二十五条县联社信访部门要重视上报信访信息工作,加强对信访情况的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反映有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第二十六条信访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应快速、及时,对
27、来信来访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重要信息,急事、要事、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行领导及上一级有关部门。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县联社每年对信访工作进行评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信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二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核查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阜城县农村信用合
28、作联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给各基层信用社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轻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给信用社带来的损害,维护信用社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监发200542号)、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工作原则 1、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信用社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2、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机密以上(含机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3、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事件,应
29、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基层信用社应按照自己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4、处置农村信用社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展开处置,各基层信用社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影响阜城县农村信用社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或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性金融风险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信用社机构和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村信用社正常经营的事件。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指挥体系 1、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理
30、事长担任,副组长由主任、监事长、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联社各部室经理(主任)组成。 2、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稽察部。 3、各基层信用社要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信用社主任为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根据职责需要确定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职责 1、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的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3)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5)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
31、成员部门的职责 各成员在联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联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1)信用社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2)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3)信用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建立和维护,预警指标的设定和调整。(4)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5)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与其他县、市联社就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交流和沟通。(6)组织各基层信用社工作人员进行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并组织预案的演练。(7)完成联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各基层信用社应急
32、处置工作的职责 各基层信用社根据本预案,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单位预案,明确工作职责,在联社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配合做好本辖内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六条预防预警制度 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对本系统内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信用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第七条预警系统建设 信用社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
33、事件的类别,从而为有关机构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预警系统主要包括: 1、监测变量,即需要考察的变量的范围,以及可能会引发信用社突发事件的因素。 2、指标菜单,即反映被监测对象风险程度的各类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 3、警戒线,即需要引起监管部门警惕的数值。 4、发生概率,包括不同类别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在某种环境下发生的概率。 第八条预警信息处理 1、各信用社要加强对辖内风险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对有关风险苗头要及时报告信用联社和当地政府,信用联社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基层信用社报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县政府。 2、信用联社及各信用社要加
34、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 第四章突发事件等级界定第九条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等级划分 1、重大突发事件(一级) 信用社发生的,发生在我县或其他乡镇,有可能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开办信用社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社正常经营和正常服务的事件。 2、较大突发事件(二级) 信用社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有可能影响全县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
35、资、非法开办信用社业务以及违法违规经营引发的信用社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社系统正常经营和正常服务的事件。 第五章应急响应第十一条响应程序 1、重大突发事件(一级) 事发信用社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联社,联社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市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在联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市联社和当地监管办事处。 2、较大突发事件(二级) 事发信用社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县联社,县联社视情况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县政府,处置情况随时上报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县政府。 第十二条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1)及
36、时性:最先获悉信用社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信息报告的一般程度 (1)发生信用社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机构、当地监管办事处和同级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2
37、)联社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迅速电话报告当地监管办事处,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 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一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报告。 (2)发生二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4小时内将有关具体情况向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报告。 5、信息通报的要求 联社及监管办事处应与当地政府、同级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保持信息沟通。 第十三条处置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信用社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社内调集、股东援助以及同业借款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
38、请再贷款。 2、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同时联社及当地监管办事处应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联社应根据本预案规定逐级上报有关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联社领导小组在接到一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开展处置。 4、联社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5、联社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可采取派出专案小组等特别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新闻报道 经联社同意
39、,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信用社可适当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以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第六章后续处置 第十五条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信用社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信用社及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联社应加强对信用社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及处罚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对事件的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轻重
40、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措施。 2、联社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评估与总结 1、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本机构预案。 2、联社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联社领导小组可根据建议修改本预案。 第十八条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 应急
41、保障 第十九条通讯保障 1、县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保持必要联系,并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平台。 2、县联社应确保与县政府及事件发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县联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并确保信息畅通。 4、县联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与当地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5、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信用社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技术保障 1、各信用社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
42、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保障 各信用社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保障 1、县联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处置信用社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培训干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干部的监管水平。 3、县联社定期对信用社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完善信用社的应急预案。 第八章附
43、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阜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稽核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阜城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用社资金安全,促进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冀信联发200654号)等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系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稽核部
44、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事实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责令限期纠正、责令书面检查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 (三)收缴违规所得;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人事部门给予停职、免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 (六)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以上稽核处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对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罚。第五条 实施稽核处罚时必须坚持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正确、处罚适当的原则,对责任人的稽核处罚应视违
45、规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损失而定。 责任人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对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等稽核处罚的违规行为,如责任人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在做出稽核处罚的同时,建议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相关处理并移交。 第六条 稽核部门做出经济处罚的罚没款收入必须缴同级财务部门管理,收缴违规所得等款项转入损益。 第七条 被处罚者要主动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稽核派出单位要采取强制扣款措施。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做出处罚决定部门同意,可分期交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一)按河北
46、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重、加重行为的;(二)直接或变相破坏、抗拒、阻碍稽核检查的;(三)拒不执行稽核处罚、处理决定的;(四)严重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五)明知故犯或屡查屡犯的;(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从轻、减轻行为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稽核检查并对重大违规事项提供有关证据的; (三)稽核检查后认真检讨错误并及时纠正的。第二章 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 违反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及50元到200元的经济处罚: (一)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