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1. 【 】(以下简称“甲方”提供方) 2.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接受方)鉴于:1. 甲乙双方业已达成初步意向,拟就甲方的商业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相关合作,就项目事宜进行商务和合作安排,并就此进行了富有诚意的商务探讨和初步探讨;2. 甲乙双方在商谈过程中,基于信任和保密的原则,甲方(“提供方”)可能需向乙方(“接收方”)提供有关信息,并需要接收方对此等信息加以严格保密。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确保接收方的董事会、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相关人员和外部顾问将保守所有保密信息: 一、 定义
2、与解释1.1 “保密信息”包括提供方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提供方及其关联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顾客、潜在顾客等在市场拓展、商业应用过程和领域中和提供方的人员信息、薪酬状况、组织架构、内部规章制度及财务状况相关、或在业务往来中被认为是商业机密或技术机密的数据和信息,它包括但不限于口述的或记载于硬件、软件、文档、单据之中的文字、代码、表格、图形、图像、模型、实物样例等数据和信息。且保密信息一词应包括提供方已向接收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事实、关于项目的任何意图、正在进行关于可能的项目的讨论和磋商的事实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条款、条件或其它非公开事实(包括其进展情况)。它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发明、产
3、品、公司、方法、技术、配方、工具、设备、商业机密、流程、报告、财务数据、技术数据、市场或经营计划、预测、未发表的财务报告、预算、价格、成本和人员资料。1.2 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不包含如下资料和信息:(1) 接收方在依照本协议条款从提供方获悉之前已经占有的信息,并且接收方并不需要对该等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或(2) 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后并非由于接收方的过错而被公众所知的信息;或(3) 接收方在未违反其对提供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如接收方因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必须将本协议保密信息提供给政府或法院或第三方的,接收方应在提供保密信息之前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前
4、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保密信息提供方可以为保密信息作辩护或申请保护。二、 责任与义务2.1 提供方拥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和权益。接收方在保密期间对该等保密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接收方保证在保密期间内不向任何其他方或其他人披露保密信息。接收方保证将采取一切合理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保密信息泄漏,并且保证它将采取与其自身的保密信息至少同等的保护力度来保护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的安全。2.2 接收方同意:(1) 由提供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仅允许由接收方和与项目有关且有必要知晓的接收方的关联公司或接收方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该保密信
5、息,并且接收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另行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其所有接触保密资料的该等人员遵守本保密协议的条款,使他们意识到自身的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在取得上述保密信息后只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且接收方应就前述人员在本协议项下对提供方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 所有由提供方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保密信息仅限用于项目之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如接收方将该等保密信息从事任何与提供方向其提供保密信息之目的无关的活动的,接收方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均归提供方所有,且应对提供方因该等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或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3 在未得到提供方书面同意之前,接收方不得将上述保密技术
6、文件和资料出售、转让和泄露给第三方。2.4 在接收方保存保密信息期间,一旦发生作为保密信息一部分的数据、信息的遗失、泄露、公开和损坏,无论事故是否是由接收方引起,接收方都应立即通知提供方,并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轻损失后,向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提交详细的报告,以及未来措施的建议。若因接收方或其分支机构、关联公司、员工、咨询顾问和法律顾问等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无论故意或过失,接收方除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并通知提供方外,并应赔偿因此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和/或损害。2.5 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接收方应按提供方要求,及时将提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和复
7、印件归还。2.6 双方同意,除非双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签署并交付关于可能的项目的最终确定性协议,任何一方不因本协议而就可能的项目承担任何种类的任何法律义务,但本协议项下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外。三、 其他条款:3.1 除在此明确提供外,在任何专利、专利申请、商标、版权、软件或商业机密上,提供方未向接收方授权任何许可和权利。3.2 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本协议的主旨或有关条款,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接收方应承担赔偿提供方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和/或损害的责任。3.3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接收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持续至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
8、表示接收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或该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3.4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正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3.5 本协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在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将争议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3.6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是或成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应不受其影响。如果本协议有任何疏漏,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应不受其影响。为取代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完成任何疏漏之处,应适用与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根据本协议的精义和目的考虑所述事项的本来意图尽可能接近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平的条款。3.7 本协议是有关协议双方透露/接受本
9、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的完整协议,并将取代双方此前所有口头或书面交换的意见。本协议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甲方:授权代表:_ 乙方:XXX有限公司授权代表:_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
10、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
11、,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
12、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