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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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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1. 【案情】我方公司向美国旧金山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

2、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

3、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5. 【案情】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统”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 【

4、案情】北京某物资部门与美国某贸易商签订一项进出口化肥的合同,进出口数量为20吨,规定3月份交货,但到3月10日外商来电称:其两个化肥厂中有一个遭受火灾,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正值国际市场化工产品涨价之机,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才较为妥当?6. 【案情】商场进口一箱由集装箱装的电视机,在结关后由承运人公司另雇C运输公司运到北京,结果运送的汽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问:、三方面均有投保,则商场应先向哪方索赔? 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如何分摊?7. 【案情】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今年七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迟延五天,以致贸易商

5、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8. 【案情】我某公司向香港某商进口3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4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1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4万港元以了解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9. 【案情】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日起15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

6、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0. 【案情】某公司以CIF条件从美国进口一套设备。合同总价值为800万美元。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500万美元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我公司迟迟收不到货,因而影响到自己的生产、经营。故此,我公司在索赔期内向美方提出索赔,而美方却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法院将如何判决?11. 【案情】我方E公司与法国G公司订立一份出口300公吨冻品合同,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货物装运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检验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不可缺乏的单据之一。46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

7、,7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倒签为7月31日,但送银行议付的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8月7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装运50公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对这两批货拒付货款。试分析我方有何失误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分析】(1)倒签提单做法不对。所谓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这种做法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2)商检证中测温日期与其它单据不一致。商检证中填写船边测温日期为8月5日,虽然由于船期延误,拖延

8、至8月5日才实际装运出口,但海运提单却倒签为7月31日,故造成单证不一致。(3)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按期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在本按理中,L/C中规定49月份平均交货50公吨,属于定量分批装运,故7月份因船期延误而未按规定装运,则79月各批均告失效,这三批不应该再装运,而应该与进口方商量后再作决定。(4)根据国际商会UCP第四十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目的地、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督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为分批装运”

9、。在本案例中,8月5日与8月7日实际将货物装上了同一只船,故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所以,开证行有权拒付。12.【案情】我某出口企业与非洲某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点评。【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过早;

10、(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L/C正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由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不应该。13. 【案情】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以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 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

11、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 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吸取哪些教训?【分析】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不妥。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出信用证,买方未及时开出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14. 【案情】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

12、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

13、负任何法律责任。15.【案情】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万吨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电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

14、(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C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万元新加坡币的皮包公司。16. 【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

15、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17. 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18. 案情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但case之后有C、K、D三个缩写字母(CKD即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我方不知,所有单据均按来证以打自行车整车发运。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问我方有无责任?【分析】我方有责任,CKD( complete knock

16、down),全拆卸。因为散件与整件的税率不同,故海关要罚款。18. 【案情】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我方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到达目的港。

17、适遇核桃市价下落,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是否真正的CIF?为什么?【分析】不是真正的CIF合同。(1) 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而并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目的港。(2) 按照CIF 合同成交是典型的象征性的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19. 【案情】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

18、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1)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2)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20. 【案情】某公司按EXW条件对外出口

19、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分析】买方的行为不尽合理。(1)因为按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EXW条件下,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货物的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货物的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则卖方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2)就该案例而言,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支付货款时,并没有提出电缆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只是提出包装不适合出口运输,这说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货物的包装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按照通则解释,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显然理由不充分。21. 【案情】某公

20、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分析】货物因火灾而焚毁的损失应由卖方自己负责。理由是:(1) 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时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2) 尽管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在FCA条件下,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名称及其他有关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风险和损失,但这种买方须承担的风险及损失是合同

21、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以后发生的。就本案例来讲,货物被焚毁是在等待装运期间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负担此项货损,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22. 【案情】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装船日期,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23. 【案情】我国对日本按CFR合同出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3-4份装运,国外来证也如此。但我方在租船订舱时发生困难,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

22、舱位,须分三次装运。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国外修改信用证的装运条款?【分析】(1)只要在3-4月份装船完毕,可以不要求修改信用证。(2)因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600号出版物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24. 【案情】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25.【案情】我国某公司按CFR条件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该公司于8月8日10时装船完毕,即以电传通知买方。买方于当日17时在其所在地向保险公司投保英国ICC条款A险。货轮于当日15时在公

23、海着火,该批货物被焚。问这种货物遭损失在前,投保在后,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负责?【分析】根据英国ICC条款A险第11.2条规定: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有权获得赔偿,即使损失发生在订立保险契约之前。据此,保险公司应对此项损失负责。不过,投保人要举证投保时确实不知情,否则,保险公司不赔。26.【案情】某轮载货后,在航行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

24、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茶叶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最低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7.【案情】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于是,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

25、。对此,试予评论。【分析】(1)根据国际货运保险市场的惯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限,也是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可以从被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开始生效,直至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为止。(2)如该批货物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3)在本案例中,该外贸公司已将该批货灌装并等待铁路转运至不同买主,说明保险责任已经终止,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28.【案情】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

26、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月后,该船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9.【案情】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检,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

27、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行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纯属无理。因为根据,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2)在丁国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

28、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30.【案情】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月3日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10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分析】不对,理由 (1)UCP

29、600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行修改的信用证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本案例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31.【案情】我向某外商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并通过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从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要提此项条件? 32.【案情】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人在填写的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上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

30、息不能免除。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分析】出口放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理由是: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利息条款。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33.【案情】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

3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分析】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承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L/C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L/C规定的单据提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1.今出口羊毛10公吨,买卖双方约定标准回

32、潮率为11,其实际回潮率,则从10公吨货物中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测算。假设抽取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货物中的水分;若净剩8公斤干羊毛。请计算其公量。 2.如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售出某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由卖方决定”。试问:这是一个什么条款?最多可装多少箱?最少应装多少箱?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多少? 3.我公司出口到某国家商品1000箱,每箱体积40厘米30厘米20厘米,毛重为30公斤。经查,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每吨运费率为200港币。另查得到该国要加收港口附加费20,问:我应付轮船公司运费多少?4.从大连装自行车运往香港,自行车150箱

33、,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毛重为25公斤。经查运费表计收运费标准为W/T10级,基本运费为每吨388港元,另外加收燃油附加费30%,拥挤费10%,试问应付多少运费?5.我公司出口商品200件,每件毛重95公斤,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查轮船公司运费表,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8级,每吨运费为80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15。问:该批货物共计运费多少?我原报FOB上海价每件400美元,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我应报多少?6.我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7.我某商品出口的CFR单价是110美元,如客户要求我改报CIF价,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应报何价?(注: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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