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
一、 股票期权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 料:
(一)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
(四) 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 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
(七) 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 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九) 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 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
(十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
(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
(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
(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
(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十二)电子数据接口;
(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
四、回购股份登记
办理回购股份过户之前,需凭深交所通知向我司帐户管理部申请开立回购帐户。之后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过户明细表》(附表5)
(三)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
(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
(五)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决议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批量过户电子数据接口
(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一)调整申请(见附件三);
(二)调整明细表(附表7);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调整的决议;
(四)律师出具的关于本次激励对象或激励股份数量调整法律意见书;
(五)权益分派公告
(六)《股票期权注销明细表》(附表8),适用于注销激励对象名下全部股票期权。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明细表(附表6)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验资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电子数据接口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股票期权注销业务
(一)注销申请
(二)注销申请表(附表8)
(三)深交所注销通知书
(四)经公告的董事会决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电子数据接口
(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八、收费标准
(一)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收费标准参照权证登记服务费的标准执行,计算方式如下:
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月)×发行份额数(千万)×1000(元/月千万份)。股票期权存续时间按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不同存续期、不同发行份额应分别计算,总金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股票期权登记服务费在首次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时一次性收取,股票期权数量因权益分派等原因进行后续调整时,不再另行收费。
(二) 股票过户费
向特定股东回购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将其从二级市场或特定股东回购的股票授予(含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激励对象时,向过户双方收取股份过户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执行,按过户股份面值的1‰分别向转让双方收取,单边上限为10万元。股份过户涉及的印花税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收,具体征收方式及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票登记费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时授予股票,且股票来源为发行新股时,收取股份登记费。收费标准按照a股登记业务收费标准执行,登记股本面值为5亿股(含)以下按 1‰收取,超过5亿股的部分按0.1‰收取,收取上限为300万元。篇二: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 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 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 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篇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
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
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篇四:股权激励流程图
注释:
[1]: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权激励草案、考核办法、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2]:申报材料包括:股权激励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草案、股票期权分配表、考核办法、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告、法律意见书、相关方自查报告及查询结果、相关方承诺及声明、相关方资质及其他附件;
[3]: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分配表;
[4]: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公告;
[5]: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的公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调整法律意见书;
[6]:需公告的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具体议案有:激励对象考核情况、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股票期权行权事项)、监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激励计划》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暨股本变动公告(具体内容包括: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和行权出资款验资情况、本次行权后的股份性质、后续安排及行权股份的上市日期本次行权股份上市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本次行权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投向及管理)。 [7]:流程图中红色标识出的为股权激励计划里程碑。 [8]:上述计划以期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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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2 篇五: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2015年9月16日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
(2015年9月16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提高股票期权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5、激励对象名单;
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
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1)
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等;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在上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时,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公式;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时,按照已披露的公式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并进行信息披露;
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者提前解锁的条款;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行权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行权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上市公司应当对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对照指标的获取途径、行权业绩指标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司竞争能力等做充分披露;
15、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6、其他重要事项。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逐一分析其与公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当就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作出说明;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期权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期权明确授予之前应当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作出充分披露。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
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适用于未规定授予条件的情况)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办理授权时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结算事宜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提供文件。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关注股票期权授予的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期权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董事会对关于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
3、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4、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
名、职务;
5、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6、上市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如有);
7、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8、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9、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10、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11、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2、独立董事意见;
1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
1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10、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11、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2、独立董事意见;
1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
1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2b038c91-22cd-46a7-9ea1-5e5ef1f01665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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