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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专业化服务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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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专业化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乙方(收单银行): 丙方(维护公司): 为了解决广东乡镇农民取款难问题,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 号)要求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专业化服务质量,为持卡人提供安全方便的银行卡受理环境,维护受理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遵照执行。 1、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需续约,各方同意在协议期满前30天进行商议。 2、合作内容 甲、乙、丙三方整合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就在广东地区农村乡镇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开展合作。甲方负责业务运营、资金清算及专业化服务费用的收取和划付,乙方负责商户资料审核、账户开立、资金结算和支付专业化服务费用,丙方负责相关专业化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POS终端提供、装机、培训、维护、商户调单、耗材配送、商户投诉处理、业务咨询等技术和服务支持等),并收取专业化服务费用。 3、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技术标准、风险管理规则、市场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银联规则”)。 (2) 负责运营银行卡跨行交换网络,推动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快速、有序发展,向乙方和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3) 负责商户的注册信息完备性检查和资金清算。 (4) 负责与甲方成员机构共同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5) 负责与乙方制定《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专业化服务承诺书》(下称“《服务承诺书”》,见附件),与乙方共同对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保留对丙方维护资格认定的权利。 (6) 对于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质量达不到《服务承诺书》要求的,甲方和乙方要求丙方限期整改,丙方在指定时间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甲方和乙方有权扣除丙方应得收益以至终止与丙方的合作。 (7) 甲方不承担由于乙方委托丙方开展专业化服务工作所引发的一切风险。 (8) 协调乙方和丙方共同规范辖内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要求乙、丙双方不得面向存量直联商户布放POS机具,不得通过私自降低商户结算费率返还手续费的方式争抢直联商户,如有发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如丙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且不按甲方或乙方要求进行整改的,甲方和乙方有权终止与丙方的合作。 (9) 协助乙、丙双方做好银行卡支付和资金清算相关投诉的受理工作。 (10) 收到乙方提交的规范的商户注册信息后,正常情况下甲方协调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户入网及装机工作。 (11) 向乙方提交专业化服务费用报表,经乙方确认后向乙方收取服务费用,并向丙方划付服务费用,具体条款详见本协议第六点“费用及帐务处理”。 4、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银联规则。 (2)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备甲方后,开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3) 维护及管理本行业务系统,根据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交易规范严格执行交易流程,保证银行卡支付交易的正常进行。 (4) 委托丙方为乙方开展相关专业化服务工作,并承担由于委托丙方开展专业化服务工作所引发的一切风险。 (5) 在甲方的组织协调下统一开展专业化服务工作,配合甲方共同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要求下属分支机构及丙方不得面向存量直联商户布放POS机具,不得通过私自降低商户结算费率返还手续费的方式争抢直联商户,如有发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6) 负责入网商户的实质性审核。 (7) 负责与甲方共同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并切实遵守。 (8) 负责与甲方制定《服务承诺书》,与甲方共同对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保留对丙方维护资格认定的权利。 (9) 协助丙方处理专业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户投诉等问题,与甲方共同做好资金清算相关投诉的受理工作。 (10) 委托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点“费用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用;对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向甲方进行付款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清算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关款项。 (11) 乙方作为收单银行,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收单责任,享有相应的收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 乙方协调丙方负责商户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督促商户履行受理承诺,并对商户进行风险监督,承担商户发展、管理和维护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 ② 商户出现以下违规等行为,经过中国银联的差错争议处理或生效的法律判决判定最终责任在商户的,乙方应首先向发卡行或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对于乙方因商户原因导致对发卡行或持卡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可向商户追偿。损失无法追索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商户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调单不成功、审核交易不严格等造成发卡行退单的; B、套现、虚假交易、侧录磁道信息等; C、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等,造成持卡人损失的。 5、丙方的责任及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银联规则。如因违反《银联卡收单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银联规则受到惩罚或带来经济损失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为乙方收单的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相关商户提供专业化服务。 (3) 按照银联规则和乙方要求运作委托业务及设置交易路由。 (4) 甲、乙双方有权对丙方的规章制度建设、业务运作、 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等进行检查。 (5) 承诺满足乙方及中国银联信息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要求。 (6) 承认中国银联是“银联”商标的唯一拥有者。 (7) 如乙方终止与甲方合作,其委托丙方开展的银联卡收单专业化服务自动终止。合作终止后,丙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后续工作。 (8) 确保提供的机具及程序已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及甲方的检测认证。 (9) 向丙方维护的商户提供POS机具;如因甲方总公司或甲方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丙方按照有关规定升级或更换终端机具的,丙方应遵照执行。 (10) 签署《服务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11) 切实遵守甲、乙双方制定的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并接受甲、乙双方的监管。 (12) 配合甲、乙双方共同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不得面向存量直联商户布放POS终端,不得通过私自降低商户结算费率返还手续费的方式争抢直联商户,如有发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乙双方以商户为单位向丙方收取2000元/家的罚金,由甲方统一支付给原直联商户收单行作为补偿。 (13) 按照《服务承诺书》的要求,完成调单工作,并承担因丙方原因未完成调单工作导致的相关责任及损失。 (14) 协调商户在POS终端及其营业场所规范张贴、摆放、悬挂银联卡受理标识制品。 (15) 建立投诉受理中心,向商户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做好专业化服务相关投诉受理工作。 (16) 建立专业化服务队伍,完善专业化服务质量,确保装机时间和服务效率能够满足甲、乙双方及商户需求。 (17) 各项维护工作需接受甲方及乙方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甲方和乙方汇报,并保证商户资料和资源不被挪做他用。 (18) 维护服务范围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丙方不得擅自跨区域装机。 (19) 未经甲方许可,在本地区内不得承接其他银行或机构同类型服务合作项目。 (20) 确保将主要精力放在新增商户拓展及提升专业化服务质量上,无正当理由不得引导存量商户更换收单银行或维护公司。 (21) 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私自切换交易路由、私自布放终端机具、私自下载未通过验收的终端程序、私自在自身维护的终端机具上增加其他附加功能。 (22) 未经甲方总公司授权及甲方同意,丙方不得随意使用“银联”商标。 (23) 承诺严格按照银联规则和《服务承诺书》的规定开展专业化服务。 6、费用及帐务处理 (1) 丙方向商户收取机具押金的,需向商户出具押金收据,对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商户撤机时,由丙方负责向商户退还押金。 (2) 乙方支付的专业化服务费用包括机具租赁费、维护费和打印纸耗材费。乙方作为收单银行时支付机具租赁费和维护费,作为发卡银行时支付打印纸耗材费,费用标准如下:机具租赁费和维护费为 元/台/月、打印纸耗材费为 元/笔×发卡行清算笔数。 (3) 甲方于每月5日前提供符合计费条件的POS机具统计报表供乙方核对确认,乙方如对报表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进行调整,乙方逾期未反馈意见则视同对报表无异议。 (4) 统计报表确认无误后乙方选择如下付款方式: □ 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资金清算账户中扣除; □ 由乙方将相关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5) 甲方负责将收取的专业化服务费用划付给丙方及耗材提供方。 (6) 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丙方及耗材提供方支付服务费用:机具租赁费和维护费为 元/台/月,打印纸耗材费为 元/笔×在丙方为乙方维护的机具上发生的发卡行清算笔数。甲方每月下旬按上述标准扣除流转税(税率为5.63%)后向丙方支付上月租赁维护费,丙方应提供有效发票按甲方财务制度向甲方请款。 丙方的收款帐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7) 若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调整,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的相关政策有所调整,调整方应即时通知另外两方,另外两方收到通知后10天内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进行协商确认,未在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视为接受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三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7、保密条款 (1) 协议方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向另外两方提供的有关业务、技术等信息,未经信息提供方的许可不得向第四方透露其部分或全部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相关政府机构的要求透露本条涉及信息的,不视为违反上述各款的约定。 (2) 根据本协议,各方的市场资料和其他商业资料,对协议方以外的第四方保密。 (3) 在未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向协议方以外的第四方公布。 (4) 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结后十年内仍然有效。 8、违约责任 (1) 如因协议方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无法为商户提供正常服务的,应及时通知另外两方,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经书面通知另外两方30天后,有权终止合作,有过错一方应对另外两方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 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商户装机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装机和培训工作,确保商户正常使用。商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终端设备故障,丙方应按照《服务承诺书》的规定或甲方的相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排除。丙方逾期完成上述工作的,乙方有权酌情扣减丙方的服务费用。同时,对于丙方逾期未履行维护义务的,乙方有权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3) 丙方违反《服务承诺书》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或乙方、乙方商户及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丙方违反本协议5、(20)-5、(23)中任一条款约定的,甲乙双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丙方的合作。 9、免责条款 (1)由于国家金融政策调整、银行内部系统升级以及银行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业务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银行卡支付服务的,不视为违约。 (2)由于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故障、系统升级或故障等原因造成业务系统暂时性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服务的,不视为违约。 (3)由于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金融主管机关的干预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4)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约时,由合作各方共同协商议定。 10、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作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在合作各方协商意见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在协议期内终止协议的执行。 (3)三方在合作中有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合作另外两方都可以终止协议,但必须在正式书面通知其他合作方30天之后(3、(6),5、(20)-5、(23)中所列情形除外)。 (4)因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与政策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另行修订。 11、争议解决 (1)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如产生对合作的不同意见甚至争议,应该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意一方可以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条例制约。 12、其他事宜 (1)为确保协议顺利实施,甲、乙、丙三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成立专门小组,协调解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2)甲、乙、丙三方应加强对各自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相互交换相关资料,共同保证整个业务的正常运行,对业务开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协商处理解决。 (3)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专业化服务承诺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就同一事项本协议主文及附件均做约定的,以附件约定为准。 (7)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将协调成员银行根据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对相关操作流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并公告,乙方和丙方承诺遵守。 甲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公章)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订地为广州市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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