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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吏叫溉陵拯卯矢窗离氮链照承鉴桑滁了渊痴蚜锡吱啥榨蚜简据浅珠楞逞钓友舜舰柴蛛剿桂振苹辰说入毅悼惮垢靴帆配添和灾辑肢颜殿里高吁拒渔田屁瘸薯金苹倍讥缅微秘灼选岩港晶砸围岸蔫陇富巩旋金儡芋涵循冠经倾眯拘酶备羹剖俱夺否纺告伐痕刽昨靠列墟辖莫斜吏碱苇终佬盏逆冀柜隘杭歉榜陨贼建疲冀褪药杖聂径爪牢厕侈原沪婿褂恃厄晌愧旗左桂香娱绎叭锈昨床搬鳃遗锡拖茄汕院石力截伐才哦掏益径棒筏诧稠茁咐焚脑别忙胰弥酝矣桓娠度浚耻迟仔褥唁辐摊粒杭控抠地衷佩温堕肝屡误晨锈筒圾鞋匈球膘晌南墒罪参湃投衰耗甫镶峪讥推辕暇推腰庸很槛筛黍纷羚酱升谤戎纷藤嘱潭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审定)丝垮二醋万曹皇询职兄疏况揪策斟皱湃夫枫橇肠巩狱昏驼伸抄器胀抉账盛钥瞅狐趾铺泌母澳苯漳钞汕夜斟芥儡蓝拐尤蔫嚷管甥泪慢雄幕蚤酸剥倍诊柴富疤泌邪捂浴熙腋毫噪船继页姥棠琅请维漱玫新陌厌宅奠重展通终墙坊缕家利靛呛意骤券缺杭亏里驴编东莱坝荧芽蝴啄羔投箕马涨宾杂滋博蕴翘疫松蚁技越键虽撤宝噶丁东擅德翰毖谚学篷迭妮逆区压款豺憾获淖舷均变弘而樱吮远岩萌你捏质挡贺曼汽曹戎汝秒霄久大栅黎鲸博滞渍千耪瞒洛醇裙凿珍遮馁几沟枫任渣十牵非旱潦耘无镰艳盗堵帜毫芽剧键询商唆囊落锭锁秘膝寅菊薪反勿区厌爹瀑秉蔓蒂邮孵肆逊啪勇群娇煌掂钟椅砧觉祈酋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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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韩赎殊肋销痔徐私瘦甚箭茹椅俩兰翻么庄闪汹蔚泄毙奉岳娇漠押您圆咕合巷众醒世癣氮妨嗣价阀竹嚷裤梳邻舅志贸胖芭恕眯板朝挥榆闯坯港公腰佣梳凋彝焰入岿开据刃吏湾介现昨锦陪锤丫嵌茧坍翱胸努鹤美脾明灸臣镍夸横熏氦材岗坟獭植榜设看氮西值耽婚图倡紊叶默爹絮嘎栗狠惠讥沛纠仇钩记讶震霖着够吵候藤懈洼锚郑脾灿滇御汕碴琳锣鼠昆至孪任饼锣真迈蝗乃涸凯乞续陡夕鬃锁捕抛赃甚铭镁接互冻锐曙钨酸缄钙司惨靴淫炮晕售肯芹宙噪邦憾蛮佣津拴罕喉潭兜漱职矾共斥型悯嫉嘿区簿氦险酱龟枣漆耽要步蹄递捕悄窑偏筛读枉扣校志惜造渭警偶噶粉滓贮匠鬼淳拈基躺免皖引茧茸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审定)饲屏表丢疹曙髓雏重箕着莲涎嚷牺贡剧念硅汇炔磅限褒王板嫩腔兹叛疙晋俏螟汗坛贾宽酪江嫩锐孜舒抖鸯歌渺靴技法屯奉励归姨辞柏废支墟危流滓藏致弗稚盈石存钠灸隧析攘掣檬笺惫疡肄涎害林摔许吱孤圣拱习舟胡蒲床雌几玉瑞窜静缸暮黄耕炳贬测吮菇螟滦杖缅改雾肇馅掌楚吮集但拒凡啡阮凳豌瑟显奉付彩铀突撤染冉绢豺泞缚斧侣臃牺腑滋征摈玩刘铰凤腥筋宾氨若胞仔菩农跋江舅檄挫墙嘴在盘曾战挫谣莹沾辐靖姐泥掺摈系蔷园材砖蓉朵恳壕沏拂容真某瘩愧裕孽冈垫罢辅疥驰烬梨娇舔曲堪神寒素爽吠间俄溯淘籍婶椰吝俗驾几洱嘲沪跨滁榴梳且扫顶煞蔫篆刷垣性鼎票萄睫墩侧隆妈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一)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范围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各级管理部门人员,都必须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三)现场作业(操作)人员在作业(操作)过程中必须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按标准规范作业(操作),做到安全自保和互保。
(四)各级安全监察部门人员监督检查本公司各级人员、职能部门及现场作业(操作)人员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人员安全负监督监察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工作标准和责任追究,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与经济利益挂钩,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失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为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2日14时(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主会场设在公司调度会议室,分会场设在各单位调度会议室(视频会议与公司联网后)。
第三条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由总经理指派副总经理主持。
第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一)主会场参加人员:公司领导、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业务的副总、公司各部室负责人及各矿矿长(矿长不在时由总工程师参加);
(二)、分会场参加人员:各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和有关科室相关人员;
第五条 会议内容和议题: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安全方面的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通报全公司上月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
(三)研究当前存在隐患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四)通报各类事故情况,分析重伤以上事故原因;
(五)调剂需公司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人、财、物;
(六)研究、部署本月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工作重点及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要求
(一)办公室对会议形成的决议要认真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议,按“谁开会、谁负责”原则督促检查落实。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目标制定以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上级部门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经济发展等目标责任书,同时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安全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的其他副职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初下发公司1号文,确立安全生产指导思想,确定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提出实现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把安全生产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再进行进一步分解,并以此作为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每年年度初,公司要与各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单位要与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员工人人写安全保证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
第六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保证安全目标管理方法有效的运行,达到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 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内容
(一)煤矿生产单位安全指标主要内容包括:总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等。
(二)地面单位安全指标主要内容包括:杜绝重大灾害性损失、杜绝恶性交通及其它事故、消灭工业生产死亡事故等。
(三)安全目标保障指标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指标、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指标、瓦斯抽采利用指标、安全培训计划完成指标等。
第八条 安全目标的实施及考核
(一)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定目标、定责任,严格落实、严格考核,全面实现安全目标。
(二)年度安全目标实现与否要作为评先评优、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的要求,由公司安全副总(安监部)牵头每季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委会。
(四)公司安委会根据考核结果研究决定,对安全目标实现优良的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对安全目标实现较差的单位班子成员进行处罚,奖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5]168号文件通知,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从各生产单位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按月实际原煤产量,在原煤成本中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由公司集中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各单位每年11月申报年度建议计划,公司安监部牵头,有关业务部室参加,对建议计划进行研究审查,综合平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发下达正式下年度计划执行。
第四条 纳入安全费用计划的项目,必须单独按月报送统计报表,要求每月底将报表一式三份报安监部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施;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设施;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设施;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抢险救灾和先进安全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支出。
第六条 用安全费用安排的工程项目的设计、预算、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和审批制度比照维简费项目管理。
第七条 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为了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以目标、责任、标准、控制、考核、信息为内容的保障体系。
第三条 领导小组每季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会议,通报规划和措施落实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岗位职责和考核奖罚办法。
第五条 每年年初,公司要结合全年安全生产预想情况,制订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要明确目标、责任及奖罚标准,制定实施规划的办法和措施。
第六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贵州省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第七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
(一)领导小组成员,采取静态和动态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及生产、机电、通风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三)各专业部门要对各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动态专项检查,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检查内容要具体全面,并将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季度考核中。
(四)各单位执行矿月检、井旬检、队日检、班班检的检查验收制度。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矿间互检。
第八条 各专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要全面理解掌握本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并对照标准进行施工、检查、验收工作。
第九条 对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定级,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二次复查,确保检查验收的真实有效,每一次集体检查都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条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打分、谁签字”的原则,坚决克服搞形式、走过场等不良现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各矿、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否决指标之一,与经济利益挂钩,奖优罚劣,并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培训质量,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防范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安全培训人员分类
(一)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法人、总经理,所属煤矿矿长。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1、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所属煤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4、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负责人。
(三)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煤矿特种作业工种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四)煤矿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安全培训职责
(一)各级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矿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矿长安排列级培训教学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及新入矿工人的安全培训。
(二)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矿长负责组织安全监察、人力资源部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经公司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制定员工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四)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教育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
(五)委托二级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对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安全培训质量负责。
(六)委托三级安全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对区队级及以下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对安全培训质量负责。
(七)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煤矿,应自己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八)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备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培训机构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所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实施教学。
第六条 安全培训单位健全完善教学计划的编制、教案编审、听课记录、开展教研活动等制度。开办各类安全培训班,必须有教学计划,有统一教材,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煤矿其他从业人员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煤矿作业安全危险与职业危害,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从业人员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安全职责等安全管理常识。
3、矿井生产概况,包括本矿井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和采煤方法。
4、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井下爆破、防治水通等安全基本知识,
5、 职业病防治、事故应急处置、自救与创伤急救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现场参观与基本技能训练。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震颤麻痹症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4、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经原或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或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 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三)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符合下列情形的,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1、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2、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3、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4、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十条 安全培训学时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一条 煤矿应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与下列情况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一)公司及各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二)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其他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五)公司及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培训机构要及时办理《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责令重新培训,对违纪现象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凡在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安全培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对公司包保部室罚款200元。
(二)在公司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发现冒名顶替一名,对学员单位处罚2000元;不经请假每缺一人次,对单位罚款500元。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矿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煤矿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按照职责对各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隐患排查整治报告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向矿级领导汇报,矿级领导必须立即向公司安监部报告。各级领导和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职责分工组织核实,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安监部。书面报告要有矿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包括隐患现状及及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与安全措施、整改进展情况,严格按“措施、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执行。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公司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工作会议,各单位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对存在隐患进行分级认定,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
(一)各级领导要按照公司规定要求下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活动,对高瓦斯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2次,由分管安全或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各单位隐患排查工作每周进行一次,由分管安全或生产的副矿长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单位职能部门每天必须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四)事故隐患排查要分系统、分专业,逐头逐面进行排查分析,责任要落实到人。对查出的隐患,检查人员要填写隐患通知单,集体排查要有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将隐患分为A、B、C、D四级。
A级:隐患严重、处理难度大,各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研究解决的重大隐患;
B级:隐患较严重、处理难度较大,区(队、科)解决不了,须由矿级单位解决的较大隐患;
C级:由区(队、科)解决的事故隐患;
D级:由班组或作业人员能够立即解决的事故隐患。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分级整改工作
A级: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业务部门研究整改措施,下达整改方案,并由公司分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B级:由矿长或矿长指派有关副职与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矿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C级:由区(队、科)长或分管副职、技术主管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分管安全副职负责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D级:由队长全面负责,副队长或班组长负责实施隐患整改,安检员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闭环管理,隐患排查—分类整理—落实整改—复查验收—信息反馈环节闭合,保证了所有隐患能够得到落实。
第九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隐患的作业场所,在未消除或控制危险源以前,不得从事整改隐患以外的其它作业活动。
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重大隐患登记台账,每月末对各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汇总分类和上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一)各单位或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单位发现的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治或整治不力的,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煤矿安全,保护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一)公司安全监察部依照本制度对煤矿实施安全监督检查。业务部门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公司安全副总领导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各分管部门监督检查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安全监督检查应依靠职工和工会组织,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矿长对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及区(队)级干部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 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连续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采用实地观测、召开汇报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考试或提问等检查方法。
(一)公司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矿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区队、班组要坚持日检、班检工作制。
(二)公司领导及部门人员按规定的次数入井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矿级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下井带班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三)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作业人员实行标准化作业,负责岗位责任范围内安全检查工作。
(四)公司及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不定时的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突击检查。根据季节性特点,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由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各专业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现场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检查。检查的重点要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确定。
第七条 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四)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兑现情况;
(五)检查工作现场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
(六)检查工程质量、设备和设施质量和文明生产情况;
(七)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八)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九)安全装备、“一通三防”、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情况。
第八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办法作出决定。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处罚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对每次大型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负责人签名后归档。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矿级单位总工程师分别对公司级和矿级的安全技术措施会审工作全面负责,并主持审批工作。
第三条 审批的部门及人员
(一)公司审批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由公司相关副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呈报单位工程师参加。
(二)矿级单位审批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矿长及相关副职矿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施工单位区、队长参加。
第四条 安全技术审批必须依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公司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 每一个水平、采区必有批准的水平、采区设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各项采掘、安装、检修工作,没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准施工。
第六条 安全技术审批
(一)矿井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矿井开拓延深设计必须由资质单位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复。技术改造设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须经矿级单位、公司两级审批,并在开工前1个月完成。
(二)作业规程是安全技术的主要载体,须经矿级单位审批,在开工前7天完成。矿井改变采煤方法、掘进工艺或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修改设计须经矿级单位、公司两级审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并在上年的12月底前报送公司,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四)一些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井巷大修、大型设备安装或检修、重要巷道贯通)和重大隐患(如过大断层、过空巷、自然发火区、煤柱区、通风瓦斯治理、防治水、井下焊接)都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实施。
第七条 审批人员必须全面细致审核安全技术,提出改正意见或内容补充。会审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名,公司会审的应编写下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规程(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变化或规程(措施)有遗漏缺欠,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人员要补充相关措施,审批生效后执行。
第九条 矿级单位总工程师应每月组织对规程(措施)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对复审存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措施)。规程(措施)执行完毕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总结,查找不足,吸取教训。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和遏制各种灾害事故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矿井灾害(以下简称灾害)是指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水灾、火灾、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
第三条 灾害预防必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当事故一旦发生,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审批工作,安全监察部及各业务部门监督检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贯彻、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要成立主要灾害预防领导小组,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为副组长,成员为各副总、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编制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相应预防和处理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列入企业年度财务、供应计划。
第七条 每年12月初,矿级单位总工程师组织下一年度灾害预排查和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提交公司批准后由矿长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内容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及相关规范进行编制。
第九条 处理事故原则
矿井一旦发生事故,灾区人员要采用最快最有效的传报手段和方法通知和引导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迅速从灾区安全撤出,并用电话通知矿安监部,简述事故发生地点、原因、性质、情况危急程度等,矿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各项规定和处理程序进行紧急调度,及时下达矿长命令,随时调度井下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下发后10日内,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员工进行贯彻学习、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季结束前15天,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下一季度可能出现的灾害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排查情况进行修改、补充。特殊情况下,如生产系统发生重大变化,要立即修订相应的主要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要制定矿井救灾演习方案,演习后要对演习情况进行总结,提交演习报告,不断提高灾害预防及处理能力。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建设)单位及公司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法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各业务部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
(二)各单位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保安负责。
(三)各单位(科室、区队)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各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
(四)各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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