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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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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聘 用 合 同 书 甲方: 聘用单位名称: 法人登记号码: 乙方: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甲方指县(市、区)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乙方指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本人。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党委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保存一份。 三、本合同代签或涂改无效。 四、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冀办发[2008]14号)、河北省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聘用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与聘用人员办结相关手续。 二、工作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乡(镇)         村工作,具体任职岗位安排以乡(镇)党委、政府任命文件为准。 三、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会同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村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做好乙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提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相关政策。乙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不服从管理的,由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村代表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2、乙方应当遵守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村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和任职所在地乡(镇)、村的管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乙方对工作中所涉商业秘密或岗位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甲方或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村不执行有关政策、不履行本聘用合同相关条款的,乙方有权向上级人事部门申诉。 四、工资福利保险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使用期满后工资水平,乙方在村任职期间的工作补贴标准为   元/月,由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以银行卡形式按月足额发放。 2、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机关干部发放生活津贴的,乙方享受同等待遇,随工作补贴发放。 3、乙方在村任职期间,被选为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享受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基础职务补贴。 4、乙方在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工作的,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5、乙方在村任职期间,由任职所在地乡(镇)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渠道、保费金额、缴费比例及程序,按中组部组通字[2008]3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6、省、市、县财政按每人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报销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首次到任的交通费用和代为购置到村任职必备的工作、生活用品。 7、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代偿。其它院校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毕业生的助学贷款,由省财政代为偿还。享受代偿政策对象必须到村任职期满且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以上。 五、户口和组织关系管理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落在父母所在地或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为任职大学生办理户籍关系转移、出具户籍证明等手续。尚未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的,户口可落在县城所在地。其中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应届高校毕业生院校所在地或往届毕业生现户籍所在地)。党团组织关系转移至所在村。 六、合同解除、终止 (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指导、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 2、乙方出现3个月未到岗、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每年度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服从管理等情形之一的; 3、乙方失职或营私,给国家或所在乡(镇)、村利益造成损失的; 4、乙方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及其他治安行政处罚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 6、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7项中,除第1-4项可以随时解除外,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提出解除合同; 2、有关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乙方任职所在地乡(镇)、村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乙方经组织同意,工作发生变动,不再在原任职村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四)除第(三)条所列四项情形外,乙方有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形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六)对于符合第(一)条1、5、6项和第(三)条第2项的合同解除的情形,甲方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七)合同终止的情形: 1、本聘用合同期满; 2、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保险关系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 七、其它条款 1、除组织选拔任用外,甲乙双方合同期内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不再享受冀办发[2008]1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待遇。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到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借调工作。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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