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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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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管理办法司工管200415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行业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购销(供需)双方,要本着质优价廉、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第三条 物资是指集团公司承建工程所需的各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是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三电”(电力、通信、信号)设备的总称;施工设备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施工生产的各类机械车辆、仪器仪表;工程设备、“三电”设备是指直接用于工程并成为工程一部分的设备。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2、第四条 物资和设备的购销,除即时结清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业务经办人员签字的同时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第五条 签订合同的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企业情况和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情况,同时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并对合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第六条 各单位签订对内、对外的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必须以审批后的采购计划为依据。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要认真调查并掌握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签约人的资格,原则上对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与非法人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认定非法人主体。确有必要办理担保或公证的,要履

3、行担保公证手续。对资信不明、法人主体不明、又无担保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八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前,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比质比价在合格供方中选择供货方,集团公司设备和物资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应实行招标采购。第九条 对外签订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无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需对外签订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的,必须经上级法人单位授权。授权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3、未被授权的单位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报请上级法人单位或被授权的上级单位批准后,才能签订合同,且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第十条 集团公司内部各单

4、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的物资、设备购销,应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一条 所签合同必须做到协商一致;条款必须全面、具体、严密、准确;手续必须完备。签订合同一般应使用本单位程序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样本,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对方的合同用纸,但必须使用规范文本。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的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购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经办人的姓名。 2、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3、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4、交(提)货的地点及方式。 5、验收标准及方式。 6、结算方式及期限。 7、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8、有效期限。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

5、同纠纷的方式。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签订生效,即成为购销双方的法律依据,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责任。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确需变更和解除的,应按法定程序,通过协商,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遇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时,在收集有关证据资料的同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第十四条 在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采取纠正措施。如对方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应及时按违约处理。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门为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集

6、团公司、子(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的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合同管理部门要分级负责合同的管理,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下的指导、监督,建立合同档案,及时登记造册、归档。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合同评审和审批制度。凡以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法人单位或被授权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牵头,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评审,重要合同请法律事务部门参加,按规定填写评审记录,报法人单位或被授权单位的行政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凡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所属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合同,由本级合同管理部门牵头,计划、技术、财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评审,重要合同请上级法人

7、单位的合同主管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参加,并按规定填写评审记录,报本级单位行政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以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所属公司、项目部以下未被授权单位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本级合同管理部门牵头,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及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共同评审,按规定填写评审记录,报请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签订不完善、无效和违法合同;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本单位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负责办理有关合同手续、管理合同印章,建立合同档案; 5、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8、。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所签合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自觉接受和服从上级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项管理部门的抽查与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对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2、检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双方的履约能力; 3、检查合同价格是否合理、避免损害企业利益;4、检查不能及时结清的经济往来是否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履行其它手续; 5、检查、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 6、检查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7、检查和发现无效合同及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及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本级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合同管

9、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购销合同纠纷,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物资设备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集团公司外的购销合同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报法律事务部门参与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解,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4个月内提出。参与调解的各有关部门要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由本单位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因个人利益损害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以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根据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和设备管理办法的支持性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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