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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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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2013年1月修订)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文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含空地、场地等,下同)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概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标明详细地址及具体位置),建筑面积为 ㎡,占地面积为 ㎡。 二、该房屋现有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 使用(如商品经营、办公、住宿等)。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按年递增,每满一整年,月租金相应递增 %(定比)。 (二)租金自租赁期开始时计付(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租金计付时间则从实际交房日开始计算),结算按每一个月(或每三个月、或每半年、或每一年度)为一个计付周期。 (三)第一次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付清,以后各次租金应于每一个计付周期开始的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二、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结算: (一)乙方应按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元整(¥ )作为履约保证金,并于本合同签订前交清。 (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退租部分房屋,但其履约保证金不予调整。 (四)合同终止,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内容且无任何违约和欠费、税行为,甲方应于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如数返还履约保证金。否则,该履约保证金优先用于支付乙方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税费负担: (一)租赁期间,与甲方产权有关的房产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营业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及验收: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 二、房屋交付使用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符合双方确认的状态。交付使用时双方共同参与,并对房屋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应当场作出书面记录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当场难以检测判断其完好状态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主张并经甲方确认签字,否则视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房屋维护与修缮: 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装修(店铺门面广告牌应按甲方要求设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租赁合同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意破坏及拆除。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 房屋的收回及验收: 一、乙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两天内将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场记录签字确认。 二、乙方交还甲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乙方进行装修的,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移交)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如交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没有处于完好状态的,甲方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三、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弃物,甲方有权在房屋收回后自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检查并督促乙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 (二)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甲方有义务出具。 (三)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有意向对外出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所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乙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四)乙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汽、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甲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不得占用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摆放物品,如有特殊需要,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租赁期满,乙方有意向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及优先承租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为有效)。 二、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未能及时提供所出租的房屋,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的。 (二)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且在两个月内不能修复提供,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逾期两个月未支付租金或未支付租金数额达到应支付数额50 %的。 (二)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四)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存放危险物品,或经营、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六)逾期两个月未交付应当由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另作他用或需要拆除(改造)该房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按该拆除(改造)片区的拆迁补偿方案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租赁期满,本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因甲方过错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给乙方使用并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10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日收取所欠租金3 ‰的滞纳金。 (三)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终止,乙方逾期交还房屋,则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逾期交还房屋超过两个月的,除按原租金的双倍支付房屋占用费外,还应按本合同租金总额的10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逾期交还房屋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要拆除或改造该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一、二款原因而终止本合同的,其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不可抗力发生后,遭遇事故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对方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由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需修订补充事项,由双方协商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含附件《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一份)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分送市财政局、市 (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备注:如为自然人承租,则乙方改为姓名(签字),加按指纹,法定代表人改为身份证号码,正本附其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签于泉州市 区 路(街) 号 大厦 填写说明: 1、下划线上方没有文字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下划线上方有文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删除。 附件: 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 (式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 一、现有装修情况(按现状描述,尽量详细)   二、设施、设备情况(按实际登记,详细记录) 序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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