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嘉祥县金穗粮食购销中心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嘉祥大汉纸制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 甲方将位于梁宝寺镇桐庄村的嘉祥县金穗粮食购销中心桐庄直属库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出租给乙方使用。二、 乙方承租本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三、 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 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政府规划,需征用土地或对房屋进行拆迁时,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退还给乙方未租赁年限相应的租赁费。拆迁补偿按双方对应的物权分享。五、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甲方不退还租金。其它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双方根据租赁时间及原因,协商解决。、双方应恪守本合同,如单方面违约,按租金的双倍补偿及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六、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仓库建筑物、附着物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租赁期间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的维修由乙方负担。租赁期满,经甲方同意后在原址上改建的房屋与原房产相同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新建的房产、设施和生产用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甲方需要,可适当作价。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
3、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七、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消防、安全保卫、卫生、水、电、物业及国家行政性收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九、甲方在合同约定起,负责清理租赁范围内现有住房和设施。合同约定的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干净。合同到期后若乙方继续租赁,应于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十、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叁拾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43年2月28日止。、十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趸交的方式,租赁期叁拾年总租金为人民币 ,由乙方于2013年3月20日之间交纳给甲方。甲方为乙方出具款项收据。十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或签字): 乙方(盖章或签字): 2013年3月1日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