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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双学位2013级留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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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双学位2013级留学生出国留学协议书 河北科技大学纺织服装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关于派送中韩双学位留学生(以下简称乙方)去韩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如出现安全等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乙方在韩国就读期间应遵守韩方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于违反韩方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由甲方根据情节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第三条 学生党、团组织由学生自行组织,并按月向甲方汇报,对不能参加党团组织活动的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 乙方从大三开始由甲方派送至韩国诚信女子大学服装系学习,正常学习期限为2年; 第五条 乙方在我校有不及格科目自行选课重修,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选课重修,或未达到我校规定的学分,不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由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条 乙方应按时完成韩国诚信女子大学毕业要求的学分,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学业,造成的延期毕业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如果在大三结束时返回甲方学习,应当完成两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的课程,方能继续甲方大四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 乙方如果在大四毕业时,经过学分互认仍未能达到甲方毕业要求,则不能领取甲方的毕业证,造成的延期毕业后果由个人承担。 甲方:河北科技大学 乙方: 纺织服装学院 家长: 家长联系1383399219 日期:2015年5月15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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