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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协议(格式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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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协议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 行 承 兑 协 议 编号: 甲 方(承兑申请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承兑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1.1 乙方同意承兑以甲方为出票人的见附表内容的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 1.2 甲方确认其委托支付上述汇票金额不附加任何条件。乙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面金额。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用途 2.1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只能用于与附表中列示的收款人签订的贸易协议项下交易的结算。 第三条 保证金 3.1在乙方依本协议承兑汇票之前,甲方按不少于票面金额的 %在甲方开立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中存入保证金,以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 甲方应始终维持保证金比例不低于上述比例(因任何原因致使保证金比例低于上述比例的,甲方应立即补足)。 3.2甲方以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在本协议及相关汇票项下对甲方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款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其它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调查取证及追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未获清偿前不得支用。 3.3甲方授权乙方在收到提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于汇票到期后先以甲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对外支付,不足部分授权乙方在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的任何账户中以任何方式扣划。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付时,币种不同的,按划付当天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 第四条 费率、利率 4.1 乙方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按票面金额的 %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4.2乙方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保证金性质担保部分后的风险敞口金额一次性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年费率为_ %,按实际承兑天数收取。 4.3 甲方在取得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手续费及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承兑。 4.4 甲方保证金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不足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垫付票款后,有权将垫付票款转为甲方的逾期贷款,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之日止,乙方有权按照日利率 向甲方收取罚息。 第五条 其它担保 5.1 担保人将提供以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 □ 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抵押合同》;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质押合同》; □ 。 5.2 乙方从垫付票款之日起,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3 若本合同债权属于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债权,则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 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 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 。 第六条 承兑的前提条件 6.1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甲方须满足下列条件: 6.1.1 按乙方要求预留与签署本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6.1.2 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6.1.3 保证金已交纳或者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已办理完毕所有双方约定的手续,担保合同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6.1.4 甲方未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 6.1.5 本协议约定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已得到满足; 6.1.6 至承兑时,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仍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6.1.7 至承兑时,甲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协议时基本相同,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6.2 甲方未满足上述条件时乙方未予以承兑,不构成乙方的履约瑕疵。 第七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7.1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7.2 甲方申请向乙方叙做的票据的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 7.3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个人信息、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经营业务许可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按乙方要求年限提供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贷款证(卡);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情况;按乙方要求年限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现金流量表、按乙方要求年限提供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所有对外(包括对乙方的任何机构)担保的情况等;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联系信息真实有效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 7.4 甲方目前没有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等案件。 7.5 甲方保证在实施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转让产权、承包、租赁等)时提前30日通知乙方。 7.6 甲方在未还清乙方垫款本息之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提前清偿其他债务、不得为第三方提供债务担保。 7.7 甲方保证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七天将票款足额交存在乙方指定的结算帐户,用于到期兑付票据。 7.8 甲方保证,甲方与银行承兑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不构成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7.9 如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在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包括其他担保类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或增加保证金、更换担保人或提供新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否则,乙方有权提前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2 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出现本协议项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任何约定及承诺,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担保责任承担的情况时,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汇票金额全额补足保证金。 8.3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8.4 乙方垫付票款后甲方未能偿还垫款的,乙方可以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手段: 8.4.1 从甲方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取垫付的票款、应付罚息及第8.3条款所述费用; 8.4.2 有权选择按质押合同和/或抵押合同约定处理质押财产和/或抵押财产,优先清偿垫付票款及应付罚息,和/或按保证合同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垫付票款及应付罚息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下所有业务结清时自动终止。 10.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不影响本协议条款效力。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协议甲方 份、乙方 份及担保人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若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乙双方已签订了编号为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本协议即为该《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 11.3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11.4本协议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5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1.6 有关本协议中服务项目咨询(或投诉)联系电话:95577。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序号 收款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汇票号码 票面金额(大写) 出票日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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