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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天元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南京市江宁区市政天元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乙方: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市政天元城住宅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名称:市政天元城住宅小区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小高层电梯公寓、商铺
座落位置:南京市 江宁区新亭路9 号
占地面积:30 万 平方米;建筑面积:41.7万 平方米;
多层栋数:74 栋 高层栋数:16栋
设备设施情况:
1、小区电梯56部,碧水座: 9 层 9 站,10层10站,速度(1.00)米/秒;品牌(日立);星韵座:9层9站,10 层10站,11层11站, 速度(1.00)米/秒,品牌(富士达);花语座:12层12站,13层13站,11层11站,10层10站,速度(1.00)米|秒;品牌(富士达 );其中6台消防电梯。
2、小区 7 个出入口,岗亭6 个,道闸6套。
3、水泵房3个,变频供水设备2套,水箱是54m³,无负压供水设备4套,消防泵房2 个,消防泵4 台,喷淋泵2台,消防水池2个,储水量120m³。
4、碧水座会所面积600平方米,檀香座会所面积600平方米,花语座会所面积600 平方米。
5、地下停车库2个,碧水座地下停车库污水泵10台,送排风机房3 个,停车位120个,椰树座地下停车库污水泵12台,送排风机房2个,停车位120个,小区露天停车位300个。
6、小区戏水池2个,净水处理设备6套。
7、小区有动力水景13处,(如喷泉、小溪等)浅水泵24 套。
8、小区的污水处理设备8 套,控制箱8台,提升水泵16台,功率是7.5kw,8块电表。
9、公共路灯6块电表,6个控制箱,高干路灯150盏,低杆园区路灯490盏。
10、 8 个配电房。
11、小区监控机房面积16 平方米,监视器10台,电脑4台,监控探头 30个。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
面、承重墙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第六条 市政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污水处理设施、室外上下水管道、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等。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景观、河道等各类水景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楼道、通道、电梯间、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和车辆进出管理。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消防监控、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江宁区市政天元城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征得业委会同意下采取相应措施以解决问题。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结合情况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方案、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财务预算及决算,监督乙方管理服务方案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预算,并负责物业共用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4.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和向业主大会报告;
5.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业主委员会或乙方的关系;
6.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9.对乙方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0.负责本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归集和续筹;
1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相关料;
12.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13.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对物业实施管理和提供专业化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3.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曝光等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和全部转移给第三人;
5.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和方案,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本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7.每半年报告和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8.协助处理物业遗留的问题;
9.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本合同终止后二十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相关资料;
11.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自治县、市)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2.其它
第四章 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 5 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 1 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每 5 年粉饰 1 次;公共防盗门每 3 年刷新 1 次;
2.设备运行: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 每 日检查 1 次;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 5 日修好(另有约定除外);
4.公共环境:道路每天清扫一次;室内外排水每月疏通一次;沙井每周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清扫 1 次;
(2)电梯、楼道卫生每天清扫、保洁 1 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 (费用由业主承担);
6.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 95% 以上;
7.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 24小时巡视管理;
8.保安:实行 24 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 6 个,24 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2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处理,维修工程质量最终合格率98%。小修及时率100%以上;急修及时率100%以上;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第五章 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房屋设备运行、保安、日常维修以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
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由业主承担。
1.本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1)多层住宅: 0.60 元/月·平方米
(2)小高层住宅:1.00 元/月·平方米
(3)商业: 1.00 元/月·平方米
(4) 室内专用停车服务费:75.00元/月·辆
(5) 露天停车服务费: 80.00元/月·辆
(6)临时停车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每辆5元
车位的停车服务费每半年收取一次,先交后用,使用人应于停车管理服务合同订立后即半年期满后十日内向乙方缴清规定的费用,逾期不交者,乙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2.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公共部位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收缴。
1、停车服务费按收入的25%作为核定乙方停车管理费成本,由乙方自负盈亏,扣除25%后的收益物业公司得14%做为补贴,16%做为业委会办公经费,剩余70%纳入小区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2、其他利用公共资源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应成本后,收益的14%做为物业公司的补贴,16%做为业委会办公经费,剩余70%纳入小区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维修责任
1、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正常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经开发公司授权乙方可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或维修后质量仍有问题,经开发公司同意后乙方可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专业部门维修,费用采取成本核算方式,经开发公司签字确认后由开发公司支付。
在保修期内,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如因人为损坏所需的维修养护,按国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经开发公司授权乙方可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如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或维修后质量仍有问题,经开发公司同意后乙方可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专业部门维修,费用采取成本核算方式,经开发公司签字确认后由开发公司支付。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养护、小修(维修费在600元及以下)由乙方从管理费用中承担,中修、大修及更新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服务
1、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专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部位公示,特殊的情形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业委会有权监督审核。
2、乙方为提高服务品质,自愿承诺免费服务的项目应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部位。
第二十二条 其它约定
1、乙方支付20万元给甲方,作为本合同服务期限内的服务品质保证金,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制定补充细则;
2、乙方承诺积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活动经费标准为每年10万元,由甲方负责制定活动方案,甲乙双方共同组织实施,乙方保证款项及时到位,每年6月30日前必须实施完毕。
3、本合同期内项目经理为投标书承诺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第六章 委托服务期限
第二十三条 委托服务期限为 三 年。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五条义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 7 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义务和第四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申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1万元的违约金;由于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二十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双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商索赔。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法定机构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此外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前 30 日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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