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代 理 出 版 合 同 委托单位:代理单位: 签订日期:代 理 出 版 合 同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代理单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版 ,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1.1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 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甲方作品 ,乙方不享有文本的专有使用权。(乙方是否有使用权)1.2图书装帧、版式等要求: 1.3印刷册数: 1.4图书定价人民币 元/本(人民币 )。第二条:合同金额2.1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含税),该费用已包含乙方代理出版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包括
2、但不限于向出版社支付的所有费用,除非甲方另行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他费用。第三条:付款方式:3.1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金额。3.2乙方收取款项时应当提供乙方出具的等额有效的税务发票,在乙方未能提供税务发票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暂不予支付该费用。第四条:确认和通知:4.1本合同内的一切工作,如需确认,以甲乙双方盖章为准。4.2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回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子邮件、电传或特快转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发出10日后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
3、报告后视为送达。第五条:书号提交5.1乙方自行负责与出版社联系取得书号并安排出版,乙方保证代理的甲方作品将在 年 月 日前获得正式出版准许,乙方应于同日向甲方提交书号。5.2乙方应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联系出版事宜,若违法进行买卖书号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6.1甲方权利和义务:6.1.1由甲方授权乙方出版的国家正规出版物,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完毕2.1条所约定的合同金额后,图书书稿所有权归甲方所有。6.1.2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或指定的图片与文字资料准确、合法、不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否则甲方应负责解决并
4、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6.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印刷数量、重印或者再版,乙方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甲方也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再版。6.2乙方权利和义务6.2.1乙方应在提交书号之日起 月内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区将甲方作品出版印刷完毕,并将 册交由甲方自行处置。如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出版,应在上述出版期限届满前 日内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延期出版,则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6.2.2乙方保证甲方作品作为国家正规出版物出版,并保证所提供的书号不会侵犯第
5、三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2.3乙方负责为甲方完成全书之校对审核工作,并保证错漏率不超过作品总字数的 %。6.2.4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与出版社等第三方联系出版、印刷事宜,乙方与出版社之间的合同纠纷与甲方无关。6.2.5乙方和出版社对甲方作品不享有专有出版权,乙方也不得给予出版社任何专有出版权的承诺或约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为此遭到任何法律起诉或被威胁受到法律诉讼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为解决此类问题所付出的全部费用。6.2.6乙方尊重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
6、甲方作品的名称和署名;乙方必须保护甲方的作品完整权,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图表及前言、后记、序跋以及添加广告。6.2.7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作品的原稿退还甲方。如有毁损,乙方应赔偿甲方 元;如有遗失,应赔偿 元。6.2.8未事先另行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许可报社、杂志社、网络媒体等刊载甲方作品。6.2.9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暂停代理工作,直至收到合同款项为止,由此造成一切相关工作的延误,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无需负任何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乙方不能按期为甲方作品获得出版许可并提交书号,或乙方不能按期出版甲方作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
7、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7.2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甲方作品无法出版或出版后被政府强制销毁或禁止流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赔偿。7.3出版物质量低劣或错漏率超过6.2.3条之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重新制版印刷,或者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7.4乙方依照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书号后,如因甲方原因放弃该书出版代理,一切已发生之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合同款。7.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乙方不能
8、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他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24小时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全额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7.6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作为特别结算和清理事项不受合同终止的影响。第八条:争议处理方式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生效及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乙方将甲方作品出版印刷完毕、并将 册交由甲方后合同终止。第十条:合同份数10.
9、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合同其他事项11.1本合同签订地点为甲方注册登记地。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解决。(以下无正文,专供签署)甲 方: (盖章)签约代表: (签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乙 方: (盖章)签约代表: (签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
10、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
11、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
12、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第 9 页 共 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