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简称:甲方)电话: 地址:承租方: (简称:乙方) 电话: 地址: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福田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 二、租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初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两个月房租 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房屋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数字电视费、卫生费由乙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
2、,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两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返还押
3、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押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备注:、出租人: 承租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年月日签订于深圳 年月日签订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