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权
公开形式:电子屏幕、媒体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主办科室:土地利用股
协办科室:地籍股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9、11条
二、批准条件
1、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工业用地;
2、企业改革中可不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土地;
3、不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用地;
4、非经营性用地及其他可以协议出让的土地。
三、申报资料
(一)出让(协议)供地申请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材料。
(二)新增用地提交省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转用批复及《一书四方案》、征地协议,非单独选址项目的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征用转用土地具体建设项目的说明。
(三)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提交原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转让协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附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属于企业改革的提交改制文件、资产确认批复文件。
(五)宗地勘测定界图。
(六)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七)有新建项目的还应报送以下材料:
1、有权批准的计划审批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规划平面布置图。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部门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
5、涉及消防、环保、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对该报告的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应为A4纸打印(复印)件。
四、审查程序
1、接件。查看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标准、土地权属、现场的勘察、原件的核对,用地单位应在申请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2、用地股承办人审核,并起草审核意见。
3、股长审核。股长对承办人所审核的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对承办人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4、主管局长复审。主管局长对承办人和股长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要件是否齐全,股室有关人员审核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审批规范要求。审核无误后,应提出审核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后,用地卷提交会审会研究。
5、会审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出让(协议)手续的决定。
6、报县政府审批。
7、发放《建设用地批复》。
五、工作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局机关内运行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
2、1992年9月21日财政部出台(92)财综字第172号附件二第2条。
3、国务院55号令。
4、1993年1月4日(1993)冀财综字第1号附件第2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18条(1994年7月5日29号令,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6、财政部财综字[1992]172号文。
7、河北省财政厅[1993]冀财综字第1号。
收费标准:评估地价的100%
按土地出让金的2%收取。
七、办理结果
1、许可:出具批准文件;
2、不许可:复函并退还资料。
八、工作流程图(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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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工作流程图
制作补证
申请人签收
通 知 书
审查材料
申请人递 主办 是否齐全
交申请 股室 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
申请人
制作受理 签 收
通知书并
录入材料 调查或 汇总 分管局 复审提 局长 政府 制作文件 申请人
审 查 意见 长审查 交会审 签批 批准 及 回 证 签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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