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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汽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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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苏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汽车) 合同编号: 资金核定表编号: 供方(中标人): 需方(采购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江苏省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汽车协议供货项目(2007年第一期)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JSZC-G2006-200)文件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汽车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汽车品牌 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 协议供货 实际采购 数量 小计 最高限价 价格 总计 大写: 整;小写: 注:“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布车辆的中标品牌型号及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供货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服务。 二、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等验收合格之前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供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三、质量保证: 1.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2.供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四、交货: 1.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 2.供方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3.运输和装卸等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 1.货物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即时签署《苏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 (一式三份 )。 2.供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供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3.需方应当在到货后 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清单、用户手册、随车资料及配件、随车工具等是否齐全。 六、服务要求: 1.免费质保期内非需方人为因素出现的质量问题,供方须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按承诺要求立即派人进行免费维修、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直至免费更换新设备。因设备本身问题在48小时之内仍不能排除的故障,供方应提供与原设备相同或不低于原设备档次的备用设备。故障排除后供方应出具书面故障诊断报告备案。 2.出现故障后,供方如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响应,需方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 3.供方应对所售产品实行终身维护。 供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八、货款支付: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在供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并由供方提交以下单据后 个工作日内由需方支付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质量保证书及产品附带的所有有关资料; (3)经需方盖章验收后的验收合格证明。 九、违约责任: 供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方可以建议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做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需方向供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供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需方向供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 3.如供方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供方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如供方逾期交货达10天,需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供方时生效。 5.供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需方拒收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供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供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方有权退货,供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供方还须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供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_1_%向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文件的组成: 1.省级机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和供方代表的原厂商的谈判文件。 2.省级采购中心发出的相关成交通知书。 3.省级采购中心与供方所代表的原厂商签订的汽车供货协议。 4.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 十一、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十二、合同的转让: 供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三、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需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的,从其规定。 2.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3.本合同一式三联,供方、需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各一联。 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需方签章: 供方签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章: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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