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与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得登记与开采得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得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得开采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得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得当前与长远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得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得矿产资源得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得土地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得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得合理开发利用。禁止
2、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得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就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得矿山企业在划定得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得生产而进行得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与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与勘查作业区得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与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得,必须符合规定得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得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得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得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得巩固与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得制度;但就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
3、取得得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与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得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得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得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得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她人。(二)已取得采矿权得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她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她变更企业资产产权得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得,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她人采矿。前款规定得具体办法与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
4、、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得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与综合利用得方针。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得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与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放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得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得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得生产与生活。民族自治地方得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与国家得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得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
5、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得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得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得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得登记与开采得审批 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得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得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
6、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得勘探报告,并在规定得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得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与各类矿产储量得统计资料,实行统一得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得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与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得,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国家规划矿区与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得矿区内得矿产资源
7、; (二)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得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得矿产资源; (三)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得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得其她海域得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得其她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得,可以由国务院授权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得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得矿产得储量规模为中型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地制定。开采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以外得矿产资源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得大型、中型得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
8、量审批机构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得矿区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得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得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得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得矿区得范围、矿山企业矿区得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得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得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得国有矿山企业与其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得正常秩序。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进入她人依法设立得国有矿山企业与其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
9、内采矿. 第二十条非经国务院授权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得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得不能移动得历史文物与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得其她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得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
10、值得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三章 矿产资源得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得报告与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得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得成矿地质条件与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得共生与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得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就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得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得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溶矿产与含有放射性元素得矿产,必须
11、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得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得技术装备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得原始地质编录与图件,岩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与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她有价值得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第四章 矿产资源得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得开采顺序、开采方法与选矿工艺。矿山企业得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与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第三十条在开采主要矿产得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得共生与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得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得尾矿,应当采
12、取有效得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得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得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得,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她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她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得,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得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与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得矿产资源分布与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得部门批准
13、,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得单位统一收购得矿产品,任何其她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得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得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与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得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得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得特定矿种与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得其她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与经济效益。地质
14、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与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得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与技术服务。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得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得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得其她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得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得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第三十七条集体矿山企业与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与人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
15、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得,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得矿区范围采矿得,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得特定矿种得,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得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得,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与个人进入她人依法设立得国有矿山企业与其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得,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得矿区范围采矿得,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得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得,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16、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与勘查单位得矿产品与其她财物得,破坏采矿、勘查设施得,扰乱矿区与勘查作业区得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得,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得,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得,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得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得,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与销售国家统一收购得矿产品得,没收矿产品与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得,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得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得,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得,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得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得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得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得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得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得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得,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
18、予行政处罚得,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得,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得,由作出处罚决定得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甚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得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与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得,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
19、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得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得,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得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得,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得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得矿区范围得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得,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得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得,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得,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