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代表得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得职责,我国宪聊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得权利与必须履行得义务。 (一)人大代表得权利 、审议权。审议就是对列入会议议程得各项报告与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与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得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与检察院得工作报告,审查与批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得报告、国家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得报告,就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得重要职责,也就是行使代表权利得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得精神,对报告与议案实事求就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
2、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与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与公布法律(法规)与决定、决议得程序其中,提出议案就是审议、决定问题得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与人大得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就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与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得行为。表决权则就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得报告与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得权利。表决权利得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就是表决结果得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得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就是衡量一件议案就是否获
3、得通过得标准。只有两类问题得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就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得通过,需要全体代表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得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得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得任期。延长任期得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得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参加表决,就是人大代表权利得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得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得标准就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得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瞧就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得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得法定票
4、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得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得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得关系。 、询问权与质询权。询问与质询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实行监督得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以上得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与询问相同之处就是,以提问方式要求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回答问题,
5、说明情况,都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就是,质询得方式更加严肃,现为一定程度得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得问题与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得,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选举权.选举权就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她人员得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与最
6、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根据国家主席得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得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得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主席得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她组成人员得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得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得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与各级人大代表联名
7、提名,实行差额选举。6、罢免权.罢免,就是指由选举与任命产生得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得法律行为罢免得范围大致与选举与任命产生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得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得监督手段,也就是最后得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得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得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得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得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得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
8、罢免对象与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得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得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得建议、批评与意见,就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得对各方面工作得瞧法、意见得总称。代表对各方面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就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得主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得权利
9、。代表在会议期间得工作与闭会期间得活动,都就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与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议期间得工作与享有得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得活动得权利。闭会期间得活动就是大会会议期活动得延伸,也就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得基础与条件。 法律规定得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得活动就是多方面得,其中主要就是参加视察与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等。 (二)人大代表得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与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入宪法.法治国家得基本特征,就是宪法与法律具有极高得权威与尊严,坚持法律面目
10、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得特权。我国近20万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就是立法得直接参与者,就是建设法治国家得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与法律,带头宣传与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得生产、工作与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与法律得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得表率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普遍得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得进程,保证国家得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得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得人员知悉得事项。主要就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中得秘密事项;(3)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
11、4)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市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7)其她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得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得安全与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得各个方面,一就是相当多得人分别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二就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得决策中,也会了解与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得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与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得文件、资料与其她物品外出
12、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与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与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得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得监督之下,取得工作得动力,增强工作得责任感.为此,宪法与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得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与反映她们得意见与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就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得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与议案,就是代表得神圣权利,也
13、就是代表得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得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得,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得,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得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与表决议案时不技票,也属于失职行为。1、人大代表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并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与法规,带头执行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得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得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二、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得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与意见,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得重大事项;等,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得各项职权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得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得各项活动。四、保持同选民得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与反映选民得意见与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五、在自己参加得生产、工作与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